关于印发《天津市居民住宅供热面积计算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文号:津政热办[2004]52号
颁布日期:2004-11-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印发《天津市居民住宅供热面积计算办法》的通知

津政热办[2004]52号

各区、局、集团公司供热办公室及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我们拟定了《天津市居民住宅供热面积计算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天津市居民住宅供热面积计算办法》

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天津市居民住宅供热面积计算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居民住宅供热面积的计算管理,根据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范围内经营集中供热的企事业单位和使用集中供热(包括热电、地热、锅炉房等供热)的居民用户均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我市居民住宅的采暖费收缴仍按“供热建筑面积”计算。

第四条:没有安装采暖设施的阳台不计入供热建筑面积;安装采暖设施的阳台按供热建筑面积的100%计算收费面积。

第五条:没有安装采暖设施的厅、厨房、卫生间的按供热建筑面积的50%计算收费面积;安装采暖设施的厅、厨房、卫生间,按供热建筑面积的100%计算收费面积。

第六条:特殊房型按以下办法计算:

⑴跃层房型:除按各层供热建筑面积计算收费面积外,多层共享空间部位按该住宅层数面积计算收费面积。

⑵闷顶房型:仅有进出口没有固定楼梯相通的顶层为闷顶。闷顶面积不计算收费面积。

⑶阁楼房型:①安装采暖设施的阁楼:坡顶型阁楼按供热建筑面积的50%计算收费面积。平屋顶型阁楼净高≥2.8米的按供热建筑面积的100%计算收费面积,2.8米以下的按供热建筑面积的50%计算收费面积。②没有安装采暖设施的阁楼:坡顶型阁楼按供热建筑面积的25%计算收费面积。平屋顶型阁楼净高≥2.8米的按供热建筑面积的50%计算收费面积;2.8米以下的按供热建筑面积的25%计算收费面积。

⑷超高房型:以净高3米为基点,每超过0.3米按供热建筑面积10%计算收费面积。

⑸住宅的地下室和地下车库:安装采暖设施的按供热建筑面积50%计算收费面积,未安装采暖设施的不计算收费面积。

第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八条:本办法由天津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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