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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汇管理部门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 颁布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0-11-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汇管理部门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汇管理部门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0〕78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政策明确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已明确的减免税项目外,其他债券、基金管理机构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利息收入,必须照章征收营业税。
关于对外汇管理部门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略)
200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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