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转发《北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文号:
颁布日期:1994-05-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转发《北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

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一并通知如下,望遵照执行。

一、房地产抵押登记的管辖范围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下列房地产抵押登记,由房地产管理局办理:

1.以已开发使用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的;

2.以城近郊区、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开发区范围内的房屋设定抵押权的;

3.以国有土地上期得权益的房屋设定抵押权的。

二、房地产抵押登记,按照下列情况,分别由市或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

1.外国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外商投资企业,军队以其房地产进行抵押的;购买人以其购买的外销商品房或《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进行抵押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

2.除前款规定的外,均到房地产所在地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

1994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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