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北京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的决定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文号:
颁布日期:2003-07-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废止《北京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7月1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7月18日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关于废止《北京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的决定

(2003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废止《北京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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