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颁布单位: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文号:
颁布日期:2000-04-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各直属归集部门:

为贯彻《住房公积金条例》,促进住房消费,进一步推进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简化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手续,降低借款人费用,经研究,自2000年5月1日起,对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借款申请人,不再进行审核评估。经办机构认为需要的除外。

二、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房屋财产保险由抵押人自愿购买,经办机构认为必须的除外。

三、启用市中心统一新印制的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合同及相应的借款申请表,现行的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等文本不再使用。

四、各分中心接到本通知后,要做好有关工作,遇有问题及时报告市中心。

200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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