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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施行《关于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告》和《关于加强对社区内来自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区人员管理的通告》的通告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3-07-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哈政发法字〔2003〕27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施行《关于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告》和《关于加强对社区内来自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区人员管理的通告》的通告
经过全市人民的共同努力,我市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已取得了阶段性胜利;经济社会生活逐步恢复正常,为促进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转入常规常效管理,市人民政府决定自即日起停止施行市人民政府2003年4月25日发布的《哈尔滨市关于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告》和2003年5月3日发布的《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社区内来自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区人员管理的通告》。
二00三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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