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小企业信用担保工作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小企业信用担保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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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3-07-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哈政办发〔2003〕20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小企业信用担保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小企业信用担保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七月十四日
哈尔滨市小企业信用担保工作方案
为加速我市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突出解决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促进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我市从2000年开始,在市区试行了小企业信用担保工作,2002年又扩大到双城、阿城市试点。经过两年多的工作,小企业信用担保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在全市开展小企业信用担保工作条件已经成熟,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针,以国家经贸委《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指导意见》和省、市扶持小企业发展的方针政策为指导,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政策导向作用,解决全市小企业融资担保难问题,进一步支持和促进小企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工作原则
坚持支持小企业发展与责任分担、防范风险相结合;坚持政府扶持与市场化操作相结合;坚持帮助企业解决贷款难与引导企业增强信用意识相结合。
三、资金来源及构成
设立哈尔滨市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所需资金由市、区、县(市)政府负责。其中:市财政每年出资2000万元,7区财政每年合计出资335万元,12县(市)财政每年合计出资360万元,此项资金纳入本级预算,连续投入5年。视小企业信用担保工作运转情况,可适当探索吸纳事业单位或其它经济组织的资金。
四、机构职责及管理
(一)哈尔滨市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以下简称市信保中心),为事业法人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市信保中心属非金融中介服务机构,主要负责办理全市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和信用担保资金管理,保证信保资金的运行质量,促进信保资金的保值增值,为小企业的资金融通提供咨询服务(不得从事财政信用业务和金融业务)。
(二)哈尔滨市小企业信用担保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管会)由市财政局牵头,市经贸委、发展计划委、审计局、工商局、商业银行和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等部门及单位组成。监管会负责监督、规范担保资金的运作行为,审议批准市信保中心重大事项。监管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
五、担保对象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小型企业。对民营企业和科技型企业或承担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企业,生产名、优、特、新产品的企业优先支持。
六、担保条件
(一)承认市信保中心章程。
(二)企业经营者重合同、守信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行为。
(三)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标准。
(四)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具有较强的还本付息能力和债务偿还能力。
(五)依法连续经营半年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及重大民事经济纠纷。
(六)企业在协议银行开立账户。
(七)达到规定的信用等级标准。
七、具体方法
(一)实行会员制,由市信保中心担保的企业免费入会。
(二)担保范围和期限。担保范围仅限于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为一年。
(三)担保额度。为企业提供担保额度原则上不超过企业资产总额的50%,担保最高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
(四)担保比例。市信保中心担保额不超过企业贷款本金的80%;其余部分由协议银行承担,具体手续由协议银行与企业办理。
(五)担保费率。凡被担保的企业要按合同向市信保中心交纳一定比例的担保费,费率根据担保金额、期限和风险程度确定,其中,6个月期限为0.8%,1年期限为1.5%。
八、风险防范与控制措施
(一)建立科学、严格的担保操作管理责任制,实行审、保、偿分离制度。
(二)对担保资金实行专户管理,担保资金可按协作合同约定存入协议银行,也可按国家规定购买国库券、国债,但不得用于投资和贷款。
(三)市信保中心对担保额实行总量控制和计划管理,担保贷款总额不超过担保资金总额的3倍。
(四)根据项目金额大小及风险程度等实际情况,确定反担保措施。申请担保的企业(被保证人)须提供质押、抵押和财务监控等措施。
(五)建立风险预警制度。对担保资金代偿总额要控制在担保资金总额的10%以内;对最终赔偿损失控制在代偿总额的50%以内。
(六)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市信保中心按担保余额的0.5%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抵补呆坏账损失。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担保余额10%时,实行差额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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