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安监局制定的《白山市井工开采非煤矿山安全风险抵押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4-01-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安监局制定的《白山市井工开采非煤矿山安全风险抵押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白山政办发[2004]3号

市安监局制定的《白山市井工开采非煤矿山安全风险抵

押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

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白山市井工开采非煤矿山安全风险抵押金

征收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市安监局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为加强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增强非煤矿山企

业的安全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

在全市井工开采非煤矿山企业实施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具

体征收使用管理规定如下:

一、缴纳范围及标准

(一)凡是在白山市辖区内井工开采的各类非煤矿山企

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经非煤矿山安全整治验收合格的均

需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

(二)按照矿种不同,规模不同,安全风险责任不同,

缴纳金额不同的原则,安全风险抵押金缴纳标准暂定为:

金矿:年采矿石量1万吨(含1万吨)以下缴纳1万元;

年采矿石量1万吨以上缴纳3万元。

铁矿:年采矿石量0.5万吨(含0.5万吨)以下缴纳0.2

万元;年采矿石量0.5万吨以上,2万吨(含2万吨)以下缴

纳1万元;年采矿石量2万吨以上,5万吨(含5万吨)以下缴

纳2万元;年采矿石量5万吨以上缴纳3万元。

硅藻土矿和高岭石矿:年采矿石量0.5万吨(含0.5万

吨)以下缴纳0.3万元;年采矿石量0.5万吨以上,1万吨

(含1万吨)以下缴纳0.6万元;年采矿石量1万吨以上,3万

吨(含3万吨)以下缴纳1万元;年采矿石量3万吨以上缴纳2

万元。

石膏矿和白云岩矿:年采矿石量0.5万吨(含0.5万吨)

以下缴纳0.2万元;年采矿石量0.5万吨以上,1万吨(含1万

吨)以下缴纳0.4万元;年采矿石量1万吨以上,2万吨(含2

万吨)以下缴纳0.6万元;年采矿石量2万吨以上缴纳1万

元。

其他各类井工开采的金属(如铜、锰、铅、锌等)矿山

缴纳标准参照铁矿执行,非金属矿山缴纳标准参照石膏矿和

白云岩矿执行。

(三)矿山企业年采矿石量依据设计能力确定,或由

市、县两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根据办矿审批资料及其它资料

核定。

二、缴纳办法

(一)市直所属各类所有制形式井工开采非煤矿山企业

安全风险抵押金由市安监局收取。县(市)区所属各种所有

制形式井工开采的非煤矿山企业安全风险抵押金由县级安全

生产监管部门收取。

(二)县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收取的安全风险抵押金10%

上缴市安监局,90%留存。

(三)每年1月份为各井工开采非煤矿山企业缴纳当年安

全风险抵押金时间。逾期不缴超过3个月者,给予一定的处

罚。

三、管理及使用办法

(一)市、县两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收取的安全风险抵

押金必须实行专户专储、专款专用。

(二)每年年末,市、县对非煤矿山企业就年初下达的

安全生产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的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风险抵押金可转为下一年度,不再重新

缴纳;对未完成工作目标的非煤矿山企业,市、县两级安全

生产监管部门分别按得分比例进行扣缴,低于应得分值50%

的,扣缴全部安全风险抵押金;同时市安监局对县级安全生

产监管部门进行考核,完成的予以奖励,未完成的将从县级

上缴的安全风险抵押金中扣缴,具体奖励、扣缴办法另行规

定。

(三)井工开采的非煤矿山企业,年内发生1人重伤事故

的,扣缴风险抵押金缴纳额的20%;发生2人重伤事故的,扣

缴40%;发生3人重伤事故的,扣缴60%;发生4人重伤事故

的,扣缴80%;发生5人重伤事故的,扣缴全部风险抵押金。

年内发生1人死亡事故的,扣缴风险抵押金缴纳额的50%;发

生2人死亡事故的,扣缴全部风险抵押金。

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及经济处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

行。

(四)井工开采的非煤矿山企业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

后,因发生各类事故或因目标考核不合格而被扣缴的风险抵

押金数额,必须在3个月内足额补缴,逾期不缴、超过6个月

以上者,加倍缴纳。

(五)井工开采的非煤矿山企业因政策性和经营性原因

关闭时,缴纳的风险抵押金全部返还企业;因违法、违规或

其他原因被取缔的,缴纳的风险抵押金一律不予返还。

(六)市、县两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扣缴的风险抵押金

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市县两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用于非煤矿山企业安全

生产抢险救灾;

2.表彰奖励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个

人和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优异成绩的非煤矿山企业;

3.补充安全生产培训经费;

4.完善安监技术装备。

(七)县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每年要定期向同级人民政

府和市安监局报告安全风险抵押金的收缴和管理使用情况。

(八)本规定由市安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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