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号:
颁布日期:2006-03-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人民银行各县支行,各区县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商业银行:

现将《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南银发[2006]2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对小额担保贷款重要性的认识。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到小额担保贷款是促进就业再就业工程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落实好这一政策,将对我市促进就业鼓励创业起到积极作用。各部门工作中要时刻保持高度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积极稳妥的推进这项工作。

二、适当放宽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对经营规模较大的,并能提供有效担保的,担保基金担保贷款额度可适当提高至5万元。

三、规范贴息程序,提高贴息效率。下岗失业人员在申请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同时,可同时按规定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贴息。经市劳动保障部门首次审核同意,送市商业银行核实后,统一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在收到商业银行计息清单后按季拨付贴息资金。

四、进一步提高工作管理水平。南京市商业银行要努力提高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管理水平,实行专人负责,要加强数据的统计工作,按区、街道建立小额担保贷款信贷台帐,并按月向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市劳动和保障局和市财政局报送有关报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将小额贷款扶持政策公示到各级劳动保障服务窗口,确保小额贷款政策家喻户晓;鼓励和扶持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小额贷款的发放努力做到“三优先”:一是对创业明星优先办理;二是经过创业培训的、创业方案经过论证的优先办理;三是对创造就业岗位多的优先办理。

五、加强对区县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指导和推动。本文与宁政办发88号文一并执行,各区县要按照文件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特点,不断完善各自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加大宣传力度,切实推进业务发展。区县小额担保贷款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思,提高服务质量,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加快小额担保贷款的发放速度。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统计分析工作,及时反映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并按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相关统计报表和分析报告。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南银发[2006]23号

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各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机制,推动就业再就业工作取得新进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了《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银发〔2006〕5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经省政府同意,根据《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6]24号)的有关规定,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适度放宽贷款对象我省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对象除《通知》规定的对象外,还包括有创业能力的大中专(技)毕业生和进城创业的被征地农民。

二、适当放宽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对上述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经营规模较大的可增加到5万元左右。对组织起来合伙创业的,可以按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数,人均2-5万元的贷款额度发放小额担保贷款。对企业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适当扩大担保贷款规模,贷款规模不超过所吸纳的人员人均2-5万元标准。

三、鼓励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就业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和《就业登记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按人均2-5万元的标准,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财政贴息、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助、呆坏帐损失补助等按照南银发[2004]79号、苏财社[2004]97号已经明确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进一步明确贴息办法对持《再就业优惠证》及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的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其中对苏北五市的贴息由省财政全额承担,对南京、镇江、南通、扬州、泰州的贴息由省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一半。对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技)毕业生和被征地农民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其中对苏北五市的贴息由省财政全额承担,对南京、镇江、南通、扬州、泰州的贴息由省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一半。

五、明确微利项目范围江苏省微利项目是指在社区、街道、工矿区等从事的商业、餐饮、修理等个体经营项目,具体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餐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等。

六、确定信用社区的认定标准我省信用社区的认定标准,按《通知》规定的基本条件确定,其中开展创业培训的具体要求为“社区内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失业人员参加创业培训率达到100%"。信用社区的具体认定办法由各市制定。

七、建立正向激励机制,调动各方工作积极性对于社区(街道)和经办银行,凡认真审核、推荐小额担保贷款对象,积极催收贷款本息,当年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达到90%以上的,可按当年实际回收小额担保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用于补充社区(街道)办公经费和对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贴。具体奖励办法和奖励标准由地方制定。

八、进一步降低门槛,简化小额贷款担保手续在继续对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省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南银发〔2004〕79号)规定的对象免除反担保手续的同时,对持有社区出具的个人资信证明的,对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创业项目经市以上开业指导专家论证通过的,对县级以上劳模、再就业先进个人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申请小额贷款的,应免除反担保手续,直接办理小额贷款手续。对组织起来合伙创业的,其反担保手续可以由主要负责人统一办理。

九、落实小额担保贷款发放经办银行人民银行各市支行要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至少1家商业银行经办小额担保贷款,并向社会公布。经办银行在操作规范、勤勉尽责的前提下,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不纳入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考核体系,不影响经办银行和信贷人员的年终评比、奖励和晋级。

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媒体、网站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布小额担保贷款办法和经办银行,将小额担保贷款等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优惠政策公示到社区,在所有劳动保障、银行办事窗口公示上墙,发放到用人单位,主动告知下岗失业人员。

十一、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各地劳动保障、财政、人民银行、商业银行等部门应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定期会办制度,负责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组织协调,加强日常沟通联系,定期交流和通报工作情况。对操作中存在的问题,共同调研分析,研究提出解决的办法。对工作进展缓慢的地区,采取联合办公的方式,加强工作指导和督查。

十二、除上述内容外,南银发[2003]100号、南银发[2004]79号、苏财社[2004]97号、苏财社[2005]1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继续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银发〔2006〕5号)

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

银发〔2006〕5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精神,逐步建立和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长效机制,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的管理办法

(一)扩大贷款对象范围。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持有军人退出现役的有效证件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以及持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登记证明的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如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均可根据《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2〕394号),向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二)完善财政贴息管理。对持《再就业优惠证》及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的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持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登记证明的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2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确定微利项目的范围,并于2006年2月10日前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三)探索贷款管理模式创新。在有条件的地方进一步探索完善小额担保贷款的管理模式,研究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经办银行的新模式。

二、进一步发挥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带动个人就业的倍增效应,推进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

(一)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该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其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财政贴息、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助、呆坏账损失补助等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二)推行创业培训与开业指导、项目开发、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的工作模式。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积极开发投资少、见效快、风险小等适合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项目。对参加创业培训、完成创业计划书并经过专家论证通过的人员,在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时可进一步降低反担保门槛。对经创业培训后获得小额担保贷款的人员,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定期了解其经营状况,提供咨询服务,帮助解决出现的问题。

三、加快信用社区建设,利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为小额担保贷款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一)信用社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已实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六到位";社区各种台账齐全、数据准确并建立个人信用档案;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熟知政策并能开展咨询服务工作;社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承诺书》;社区建立跟踪服务卡,并能积极参与欠款追索工作;社区单独或联合开展创业培训并有一定成效;社区内已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达到90%以上。具体信用社区的标准确定及认定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制订。

(二)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信用社区贷款考核奖励试点。将试点信用社区当年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即当年实际到期贷款回收额/当年应到期贷款总额×100%)作为考核依据,对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达到90%以上的信用社区,可按社区内当年实际发放贷款金额或当年实际回收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予以补贴和奖励,用于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贴和信用社区的工作奖励。信用社区考核奖励具体办法和补贴、奖励资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确定。

四、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对自愿到西部地区及县级以下的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其自筹资金不足时,也可向当地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从事微利项目的,贷款利息由财政承担50%(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25%),展期不贴息。

五、小额担保贷款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的有关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办法按财政部、人民银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经下发的有关文件执行。省级财政部门应在上一年年底前做出贴息资金预算并报财政部。财政部在每年年初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预拨贴息资金,各城市财政部门按季向省级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应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完善贴息审核办法,以保证贴息资金及时划拨到位。

六、相关金融机构应建立区别于其他商业性贷款考核制度的小额担保贷款单独考核制度。在操作规范、勤勉尽责的前提下,经办银行的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可不纳入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考核体系,不影响经办银行和信贷人员的年终评比、奖励和晋级。

七、除上述内容外,《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394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银发〔2003〕134号)及《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动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银发〔2004〕51号)的规定继续执行。

八、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监督管理,切实做好政策解释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充分发挥地方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作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细则,积极探索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的新模式。对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

二00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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