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抵押贷款业务优化企业融资环境的通知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抵押贷款业务优化企业融资环境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6-09-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抵押贷款业务优化企业融资环境的通知
荆政办发〔2006〕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和银行经营风险,优化企业融资环境,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支持银行业开展抵押贷款业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简化抵押贷款登记程序
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贷款抵押登记部门不得将抵押物的价值评估作为抵押登记的前置条件。抵押物价值是否评估由银行与抵押人协商议定。银行与抵押人协商不评估的,抵押登记机关可依法直接予以登记。协商评估的,由银行或抵押人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抵押登记机关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评估机构。借款人归还贷款后,用曾经评估过的同一抵押物作抵押办理新的贷款的,抵押登记机关不得要求重新评估。贷款抵押登记期限应与银行业和借款人约定的借款期限一致,抵押登记期限内,抵押登记机关不得要求抵押当事人重复登记。银行抵押权与抵押物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抵押登记期限届满后,借款人归还贷款之前,抵押登记机关不得强行要求抵押当事人展期,也不得以未展期为由在有关抵押物上再设定新的抵押登记。
贷款抵押登记实行一站式服务,凡手续齐备的,应在3个工作日之内办结。在办理登记过程中,登记部门要加强对抵押物权属关系及抵押合同的审查,确保抵押行为的合法、有效,以保护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的利益。登记部门应公开办事制度、登记办法、登记程序和登记结果。
二、进一步明确与抵押登记有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一)办理抵押登记过程中,有关部门收取的验证费、查档费、建档费、现场勘察费、过期保管费、注销费、管理费、审查费、确认费等均属乱收费,均已取消,有关部门不得再行收取。
(二)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的,土地登记中的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均按鄂价房服[2000]28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土地界址点没有发生变化的不得收取地籍测绘费。
(三)以房屋产权作为抵押物的,登记费应严格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鄂价费字[2002]17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企业以其他物品作为抵押物的,凡需履行登记手续的除有规定可收取证照工本费的以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三、支持银行业积极稳妥处置抵债资产,确保银行抵押权得到实现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债务人已达成抵债资产转让协议或通过司法程序强制执行的资产,但暂时无法处置和办理相关过户手续的,有关部门不得强行要求办理,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抵债资产抵偿给银行之前所发生的各种应缴税费,有关部门只能向原抵债资产所有者或使用者收取。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处置抵债资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国家文件规定下限执行。
四、规范中介组织评估行为,确保抵押资产评估资料真实,费用合理
(一)资产估价机构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资产估价规范和标准,不得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恶意压低收费等不正当方式承揽资产抵押估价业务。
(二)有关部门要定期对资产评估机构估价报告进行抽检,对存在高估或低估等问题的估价机构和估价从业人员,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记入其信用档案,向社会公示。
(三)对抵押物进行评估,须以与贷款规模相适应的有效抵押物的评估金额为基数计取费用,不得采取扩大评估标的范围或虚高估价的方式多收费。
(四)土地评估收费、房屋、国有资产评估收费,以及地方政府定价的其他各类评估收费,均按鄂价费字[2000]28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五、规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执法行为,支持银监局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银行业监督管理应当保护银行业的公平竞争。银行业监管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时,要尊重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坚持公正执法,热情服务。
二○○六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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