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加快水泥工业结构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7-05-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印发龙岩市加快水泥工业结构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

龙政综〔2007〕1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龙岩市加快水泥工业结构调整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五月三十日

龙岩市加快水泥工业结构调整实施方案

为加快我市水泥工业结构调整步伐,根据《水泥工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令第5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加快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60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淘汰水泥生产能力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工业[2007]447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贸委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水泥工业结构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文[2006]60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加快我市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必要性

龙岩是福建省的主要水泥生产基地,水泥产量占全省的一半左右。“十五”以来,我市水泥工业进行了有效的结构调整,新上了一批新型干法水泥生产企业,水泥工业在提高技术装备、降低能源消耗、治理环境污染等方面得到较大改进和提高,也取得显著成效。但总体上看,我市水泥工业结构与国家产业政策和省政府的要求差距还比较大,结构不合理的矛盾还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在:一是企业规模偏小。到2006年底,全市共有水泥企业122家,全市水泥产量1502万吨,平均每个企业产量仅12.3万吨。二是工艺落后的机立窑比重较大,新型干法水泥生产能力偏低。2006年全市已建成投产的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9条,生产规模543万吨,新型干法水泥生产能力占全市水泥生产能力的22.3%,远低于全国45%的平均水平。三是能源消耗高、环境污染严重、水泥散装率低,与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四是水泥产品质量不够稳定,水泥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不强。因此,建设大型新型干法水泥生产企业,淘汰小型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加快水泥工业结构调整,促进我市水泥工业的结构优化和可持续发展,是“十一五”期间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任务。

二、水泥工业结构调整总体要求、主要目标和主要原则

(一)总体要求

“十一五”期间,我市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总体要求是:加快淘汰机立窑和规模小、污染严重的水泥生产企业(以下简称“落后水泥产能”),有序推进建设一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资源有保障的新型干法水泥企业,提高产业集中度,提升产品质量,提高资源利用率,降低能源消耗,减少环境污染,提高行业整体技术水平和竞争能力,实现我市水泥工业结构优化和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目标

1、实行总量控制。到2010年,全市水泥产量控制在2500万吨,其中新型干法水泥产量1800万吨,占全市水泥总量的70%以上。

2、淘汰落后水泥产能。2010年底前,全市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856万吨,其中:2007年淘汰348万吨,2008年淘汰348万吨,2009年淘汰80万吨,2010年淘汰80万吨。

3、壮大水泥企业规模。到2010年,全市水泥企业平均生产规模达30万吨以上,其中年生产规模达300万吨及以上的水泥企业3—5家。

4、提高节能降耗和资源利用水平。鼓励新建的新型干法水泥项目配套建设纯低温余热发电设施。吨水泥综合电耗控制在小于95千瓦时,吨熟料热耗小于740千卡,平均每吨水泥综合能耗小于108千克标煤。石灰石资源利用率提高到80%以上。工业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水平进一步提高。

5、提高环境保护、清洁生产和安全生产水平及水泥散装率。所有水泥企业废气排放达到新的《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推行清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工人作业环境得到明显改善。继续推广散装水泥和发展商品混凝土,到2010年全市水泥散装率力争达到48%以上。

(三)主要原则

1、新建新型干法水泥项目的生产规模应在日产2500吨及以上,重点鼓励发展日产4000吨及以上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建设新型干法水泥项目时,投资业主及所在县(市、区)要同时淘汰不低于新建项目产能50%的现有落后水泥产能。加强矿山资源管理和合理配置,新建水泥项目必须有可开采30年以上的石灰石资源作保证,被关闭淘汰的落后水泥产能企业的石灰石矿山优先整合配置给现有新型干法水泥企业。

2、依法依规,积极稳妥推进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根据产业政策的要求和依法行政的原则,在按原定方案继续抓好关闭中心城区18家水泥污染企业的同时,扎实推进全市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重点是以下三类水泥企业:

一是取缔违法的。即坚决取缔无生产许可证的水泥企业。

二是关闭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严格水泥生产许可证管理,依法吊销违反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新办水泥生产许可证的机立窑水泥企业的生产许可证;依法关闭国家产业政策已明令淘汰的水泥生产设备;削减有证水泥企业违规新建的机立窑生产能力。

三是淘汰落后的。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做好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工业[2007]447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水泥结构调整促进水泥工业发展的指导意见》(闽政文[2005]358号)的要求,关停企业规模或年产量低于20万吨、环保或水泥质量不达标及布局不合理的落后水泥产能企业。

在坚持产业政策和确保完成省下达淘汰任务的前提下,各县(市、区)可按水泥企业实际产量、纳税额来确定保留企业和淘汰企业名单及安排退出的顺序。

根据我市实际,不鼓励被关闭淘汰的落后水泥产能企业改建水泥粉磨站。有新型干法水泥企业的县,不再新审批水泥粉磨站项目;没有新型干法水泥企业的县,可布局建设一家生产规模在60万吨以上的水泥粉磨站。

三、推进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直有关部门为成员的水泥工业结构调整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水泥工业结构调整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与关闭中心城区水泥污染企业办公室合署办公。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主要职责是:

市经贸委:负责摸清基本情况,提出结构调整方案,分解淘汰落后水泥产能任务,落实淘汰企业名单。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管理市级水泥工业结构调整基金。受领导小组委托,具体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县(市、区)水泥工业结构调整工作。按照省政府的要求,落实停止落后水泥产能企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免税待遇工作。指导水泥企业的节能降耗、清洁生产和工业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推广和发展散装水泥。督促供电企业对被依法关闭的水泥企业采取停电措施。

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负责新建水泥项目的核准审查,按照规划目标控制总量规模,调整区域布局,落实新建新型干法水泥项目应淘汰不低于新建项目产能50%的落后水泥产能的措施,鼓励配套建设纯低温余热发电设施;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实行差别电价的政策,负责落实实施差别电价的政策和措施。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水泥工业结构调整工作的资金保障,参与制定水泥工业结构调整基金管理办法及淘汰落后水泥产能企业补贴办法,监督市级水泥工业结构调整基金的使用。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加强水泥生产许可证管理,依法查处无证生产水泥企业,建议和配合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违反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应当吊销的水泥生产许可证。配合省级主管部门,严格实施水泥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审查,建议依法吊销应淘汰的落后水泥产能企业的水泥生产许可证。加强水泥质量监管,指导企业提高产品质量。

市环保局:负责监督水泥企业执行新的《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依法吊销被关闭水泥企业的排污许可证;监管关闭企业回收和送储放射源。

市工商局:负责吊销无生产许可证水泥企业的营业执照,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水泥企业。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收回被关闭水泥企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配套矿山的采矿权。加强水泥企业矿山火工品计划的审批管理。加强石灰石矿产资源的管理和合理配置,将被关闭水泥企业的矿山资源优先整合配置给新型干法水泥企业。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审查新建水泥项目的资源保障与配置问题。

市公安局:负责收缴被关闭水泥企业的民爆物品,参与关闭落后水泥产能企业的联合执法行动,维护执法秩序。

市建设局:负责建设市场水泥准入管理,会同交通、水利等部门,禁止重点建设工程使用立窑水泥;发展商品混凝土,禁止商品混凝土搅拌站使用立窑水泥。

市民政局: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负责停止落后水泥产能企业享受福利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市国税局、地税局:负责加强税收征管,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会同经贸、民政部门停止落后水泥产能企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和福利企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督促被关闭的落后水泥产能企业的职工安置工作,协调、指导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为关闭水泥企业的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档案托管、社保接续和再就业服务。

市监察局:负责督查市、县两级政府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在水泥工业结构调整工作方面的履职情况,参与督查各县(市、区)政府落实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情况,监督水泥工业结构调整基金的使用。

人民银行龙岩中心支行:负责组织协调本市有关金融部门对建设新型干法水泥项目给予信贷支持,对应淘汰的落后水泥产能企业停止发放贷款并逐步收贷。

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内水泥工业结构调整工作。

(二)加强舆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宣传部门要组织、协调各新闻媒体,加大对水泥工业结构调整工作的宣传报道,营造舆论声势,取得企业的理解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

(三)明确淘汰原则,落实淘汰任务。

根据省政府下达的淘汰落后水泥产能任务,结合我市水泥工业实际,按照下列顺序有序推进水泥工业结构调整工作:

首先,要坚决取缔无生产许可证的非法水泥企业;依法关闭“死灰复燃”的水泥企业(即早在国办发[1999]49号、闽经贸工[2000]87号和国家经贸委运行函[2001]42号等有关文件已列入关闭、近几年违反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新办水泥生产许可证又恢复生产的机立窑水泥企业);关闭国家产业政策已明令淘汰的水泥生产设备和1999年9月1日后采用机立窑的新建水泥企业。

其次,要依照国家产业政策削减有证水泥企业违规新建的机立窑生产能力。自1999年9月1日以来未经有权机关批(核)准,企业自行新建的机立窑,应当在换发水泥生产许可证之前依法予以关闭,或采取“拆旧留新、建一拆一”的办法削减违规新增的生产能力。

第三,要依法关停企业规模或年产量低于20万吨、环保或水泥质量不达标的落后水泥产能企业。应先行依法关停其中企业规模或年产量低于10万吨、县城和人口密集的重点集镇及旅游景区附近、高速公路及国省道沿线的水泥污染企业。

关闭中心城区18家水泥污染企业的工作,按《关闭龙岩中心城区水泥污染企业实施意见》(龙政综[2006]307号)继续抓紧进行。积极引导、鼓励未关闭的水泥污染企业提前关闭。

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市政府下达的淘汰落后水泥产能任务和本方案确定的淘汰关闭原则,结合水泥企业的实际产量、纳税额,确定本县(市、区)2007-2010年分年度淘汰落后水泥产能企业名单,上报市水泥工业结构调整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向社会公布。市水泥工业结构调整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并经市政府同意后,在2007年5月底前上报省政府。据此,由市水泥工业结构调整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年初安排下达各县(市、区)当年淘汰落后水泥产能任务。

(四)建立退出机制,落实淘汰措施。

1、新建新型干法水泥项目,要严格实行淘汰不低于新建项目产能50%的现有落后水泥产能的规定。新建项目业主在申报项目核准材料时,要一并递交承诺淘汰不低于新建项目产能50%的现有落后水泥产能企业名单(已关闭的、无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和国家产业政策已明令淘汰的水泥生产设备及1999年9月1日后采用机立窑的新建水泥企业不能列入承诺淘汰名单),并确保在新建项目竣工投产时关闭到位。新上项目业主及股东的落后水泥产能企业不足淘汰产能的,可以通过赎买、兼并本县域内其他落后水泥产能企业等方式进行调剂,或由所在县(市、区)政府落实淘汰不低于新建项目产能50%的落后水泥产能的措施,直至本县域内其他落后水泥产能企业淘汰完成为止。新建水泥粉磨站项目,也应按上述规定淘汰不低于新建项目产能50%的现有落后水泥产能。严禁新建、扩建(包括扩径改造)机立窑等落后水泥生产工艺装备,凡是2006年12月31日(即《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贸委发改委关于加快水泥工业结构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发布之日)以后,仍在违反规定擅自新建、扩建(包括扩径改造)的机立窑等落后水泥产能项目,必须坚决依法依规予以拆除。

2、对落后水泥产能企业实行差别电价。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意见》(国办发[2006]77号)等规定,对落后水泥产能企业实行差别电价。

3、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停止执行落后水泥产能企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和福利企业免税的优惠政策。从本方案公布之日起,有关部门不再受理立窑水泥企业的资源综合利用和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申请;对原已获得资源综合利用和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立窑水泥企业,认定证书到期后不再受理延期申请。

4、严格水泥生产许可证管理。

(1)对无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水泥或水泥熟料的企业,要严肃查处,依法关闭。

(2)对原已依法依规关闭、但近几年又新办水泥生产许可证恢复生产的机立窑水泥企业,由市质监局、经贸委报请上级质监、经贸部门进行复审,对其中违反产业政策和不符合有关规定办证的,依法予以吊销生产许可证并关闭。

(3)对持有生产许可证的合法水泥企业违规新建的机立窑,应责成企业在换发生产许可证前自行拆除,削减有证水泥企业自行新建的机立窑生产能力。执行中,可按照“拆旧留新、建一拆一”的原则进行削减,即自1999年9月1日以后,持有生产许可证的合法企业,未经有权机关批(核)准,自行新建的机立窑应当在换发水泥生产许可证之前自行拆除本企业原有旧机立窑,建一台新的就要相应地拆一台旧的。在《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贸委发改委关于加快水泥工业结构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发布之后(即2006年12月31日以后),仍然违反规定擅自新建、扩建(包括扩径改造)机立窑等落后水泥产能项目的企业,不执行“拆旧留新、建一拆一”的政策,必须在换发水泥生产许可证之前自行拆除其新建、扩建的机立窑。

(4)对其他落后产能水泥企业应按照产业政策和重新修订的水泥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严格实施水泥生产许可证的换发证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依法不予换发证。

(5)对列入2010年前淘汰的落后水泥产能企业,换发生产许可证时,生产许可证年限不得超过应关闭淘汰的年限。

5、凡列入淘汰的企业,应按公布的淘汰规模和时间进行淘汰。对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淘汰的企业,在吊销有关证照后,供电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停止供电。

(五)加强质量监管,严格市场准入。

1、严格执行国家水泥标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法》,加大水泥产品质量的抽检工作。

2、禁止立窑水泥进入高速公路、机场、港口、桥梁、涵洞等重点建设工程和重要建筑物主体结构工程;凡属政府资金建设的工程,一律不得使用立窑水泥;中心城区内施工不得现场搅拌混凝土,商品混凝土搅拌站一律不得使用立窑水泥。

(六)设立调整基金,制定补贴政策。

1、市、县两级要设立水泥工业结构调整基金,分别用于纳税隶属于同级财政、符合补助条件的水泥企业。基金来源由市、县财政安排一点,争取省水泥工业结构调整基金补助一点,并争取将差别电价收入,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全部用于水泥工业结构调整基金。

2、制定补贴政策。各县(市、区)要根据各自的财力和应淘汰水泥企业情况,制定相应的补贴政策,明确补贴范围和补贴标准。无生产许可证、早已关闭又违反政策新办证、产业政策规定属淘汰类、1999年9月1日后采用机立窑的新建水泥企业、未经有效审批或核准擅自新建的落后产能企业不予补助。经过合法有效许可、有生产许可证、不属于淘汰类、按时淘汰的落后水泥产能企业,按照先强后弱、早淘汰多补、迟淘汰少补或不补的原则,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

新罗区淘汰落后水泥产能企业的补贴办法,按财政管理体制,由市、区政府共同制定。其他县(市)淘汰落后水泥产能企业的补贴办法,由各县(市)结合实际自行制定,报市水泥结构调整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七)加强政策引导,合理整合资源。

1、加大信贷政策调控力度,鼓励企业以淘汰机立窑等落后生产能力的方式发展新型干法水泥。对建设日产2500吨及以上规模的新型干法水泥项目,金融部门应根据省经贸委、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福建省水泥工业结构调整和信贷工作的通知》(闽经贸建材[2004]985号)的规定,可给予信贷支持。对产业政策禁止及限制类水泥项目和应淘汰的落后水泥产能企业,金融部门应根据国家发改委、人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协调配合控制信贷风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产业[2004]746号),停止发放贷款,并逐步收贷。

2、引导淘汰的落后水泥产能企业投资新型干法水泥项目或转产非水泥项目。对立窑水泥企业主动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合作新建新型干法水泥生产项目的,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优先给予项目的申报和核准。对按规定时间淘汰落后水泥产能的企业,企业在退出水泥行业后,在原企业转产其它工业项目,符合产业发展和用地规划及环境保护要求的,原企业用地可按照有关规定转为新上项目用地。属划拨土地,且用地性质不变的,可依法补办为出让用地。对企业自备矿山,未开采部分的矿山用地,按原征地费用给予补偿,并核实矿山剩余储量,退还相应的采矿权价款,并依法收回采矿权和土地使用权。

3、实施资源的合理整合和有效利用。加强石灰石矿山资源勘探,增加石灰石资源的保有量。加强石灰石资源开采的规划设计和监管,提高石灰石资源的利用率,做到合理配置和有效开采。加强民采民运石灰石的有效监管,防止乱挖乱采、浪费石灰石资源。对淘汰的落后水泥产能企业的矿山和零散矿山进行合理整合,优化石灰石资源配置,优先满足现有新型干法水泥企业的生产需要。

(八)加强环境保护,抓好节能降耗。

1、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水泥企业的污染监测和管理,严格执行新的《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大执法力度,凡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要依法限期治理,经治理后仍达不到排放标准的要责令其关闭。

2、引导企业节能降耗,提高资源和能源的利用水平。从本方案公布之日起,有关县(市、区)应停止执行对机立窑水泥企业的用煤补贴政策。鼓励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配套建设纯低温余热发电设施,降低吨水泥的综合能耗。认真贯彻落实散装水泥政策措施,提高水泥散装率。

(九)妥善安置职工,维护社会稳定。

1、关闭的水泥企业应制定职工安置方案,依照有关劳动法规处理所属职工的劳动关系。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费及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要在关闭前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予以解决。

2、劳动保障部门要为关闭水泥企业的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符合办理《再就业优惠证》的,应给予核发《再就业优惠证》,并按规定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要为关闭水泥企业的失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接续、档案托管,提供再就业信息和免费技能培训。

(十)明确工作标准,建立考核制度。

1、明确淘汰工作标准。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应做到:吊销水泥生产许可证;吊销排污许可证;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和企业自备矿山采矿权;收缴民爆物品,回收放射源,拆除机立窑、磨机等主要生产设备;停止供电。

对于愿意转产的企业,应在拆除机立窑等主要落后生产设备后,允许其办理新项目核准或备案、变更工商登记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准其恢复供电。但属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禁止使用的淘汰类设备不得用于转产其他产品。

2、加强对水泥工业结构调整工作的效能监察,确保按时完成淘汰落实水泥产能任务。从今年起至2010年,把水泥工业结构调整工作列入市政府对各县(市、区)经济工作年度目标考核内容。按照年度淘汰目标任务,由市水泥工业结构调整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考核。

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方案和本地实际,制定本县(市、区)水泥工业结构调整工作方案。

本方案由市水泥工业结构调整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方案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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