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

颁布单位: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6-05-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

洛政〔2006〕69号2006年5月12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决定》(豫发〔2003〕7号),改善洛阳投融资环境,解决企业融资担保困难问题,促进洛阳经济和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全市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重要意义

“工业强市”是市委、市政府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大力发展各类型企业,有利于繁荣城乡经济、增加财政收入,扩大社会就业、改善人民生活。投资不足、融资困难,是当前制约我市企业发展最为突出的问题,其根本原因是企业信用缺失、政府信用缺位、个人信用体系尚未建立。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符合国家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方向,是解决企业融资担保的重要途径,对引导社会资金投向,优化经济结构、推进诚信和谐社会建设,促进洛阳经济和社会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和促进信用担保机构的设立、发展和壮大,从而更好地为各种类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成立市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专门指导、协调和监管担保业发展;出台扶持担保业发展的优惠政策措施;组建并扶持一批有规模有实力的信用担保机构;促进信用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之间融资担保合作。形成政府引导、扶持发展、风险监管的体系运作机制,通过融资担保扶持一大批企业。

二、加强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设

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设的指导思想:政府引导、政企分开、多元投资、鼓励民营、规范管理、市场运作。发展政策性担保机构、商业性担保机构和互助性担保机构等。加强和改进对信用担保机构的扶持和监管,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的行业准入、风险控制和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担保行业的自律性组织,推动全市信用担保机构规范运作、健康有序的发展。

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设的基本原则:

(一)政府推动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担保业属高风险行业,有条件的县(市、区)要根据经济发展、金融环境、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积极推动信用担保机构建设。担保机构无论采用何种形式,都应实行政企分开,按照市场化运作、法人化管理、科学化经营的要求,自主经营,自主决策,自担风险。

(二)政府引导与多元化投资相结合。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铺底作用,吸引社会投资者参与政府出资组建的担保机构建设,并逐步使政府从绝对控股逐步转变为政府参股;同时积极鼓励法人资本、社会资本和民间资本投资设立商业性和互助性信用担保机构,形成多元化担保业投资格局。担保公司要建立规范的董事会,推行现代企业制度。在国家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对各类担保机构的发展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

(三)促进信用担保机构发展与提高企业信用相结合。大力发展各种类型的担保机构,积极开拓担保市场,创新担保业务,完善担保服务,加强与银行沟通。担保机构在为企业积极开展信用担保业务的同时,要引导企业强化诚信意识,提高信用和管理水平,增强融资能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四)加强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按照各自的职能加强对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管,制定配套政策和监管办法,对行业准入、登记备案、风险防范、规范管理实行重点监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政府性投资的信用担保机构的国有资产监管。要加快建立信用担保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建立科学的风险防范、控制与化解机制,增强担保的风险防控能力,确保信用担保资金安全、稳健运行。

建设目标:争取用三年时间建立和扶持十余家注册资金在3000万元以上有实力的信用担保机构;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担保机构达到三至四家,有条件的县(市、区)都要有一家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三、规范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经营运作

(一)各类信用担保机构都是独立的市场主体,要依照《担保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明确股东责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结构,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信用担保机构要按照“谁出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可由政府、企业、社团、自然人等出资设立,组织形式原则上要按照《公司法》要求设立,也可以按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其他类型法人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二)信用担保机构在担保业务开展中要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围绕我市六大产业基地建设,支持有利于技术进步与创新,有利于带动地方经济发展,有利于扩大城乡就业的科技型、成长型、出口创汇型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切实解决有市场、有效益、有信誉的各类企业担保难问题。发挥竞争机制作用,由企业自主选择融资担保机构。

(三)信用担保机构要建立审保分离、分级审批、责任追究等内控制度,防止内部道德风险;要建立健全项目审查制度,依法规范与被担保企业的关系,控制违约风险;要根据客户的资源条件,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审查,依法设计灵活多样、操作性强的担保方案,控制信用风险。

(四)信用担保机构要坚持风险分散原则,其担保机构担保责任余额原则上应控制在担保机构当期自身净资产和受托管担保基金总额的5倍,最高不超过10倍;对单一客户提供的担保等各项责任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担保机构当期自身净资产和受托管担保基金总额的10%,经批准最高不得超过20%;担保机构对关联人提供担保服务必须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为各关联人提供担保等各项业务,其关联人必须回避,不得参与项目决策、管理等主要工作环节,并且应当在年度审计报告中单独陈述。

(五)信用担保机构必须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按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的1%比例以及所得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用于担保赔付;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担保责任余额的10%后,实行差额提取。担保费用的收取,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实行浮动费率,原则上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

(六)信用担保机构要加强资本金管理,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运用资金。担保机构设立后要按照不低于其注册资本的10%提取保证金存入协议银行,除担保机构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任何机构一律不得动用。要以不低于50%的注册资本金主要用于银行存款,也可以用于购买国债、银行债券;用于对外非股权短期投资等业务的资金总额不得超过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的40%。

(七)信用担保机构必须采取积极的反担保措施,由受保企业以其自身合法财产办理抵押、质押或符合条件的第三方保证等提供有效的反担保。

(八)严格界定政府推荐项目担保业务范围,完善决策程序。政府推荐项目是指政府推荐扶持发展的产业项目、政府负责融资或纳入政府信用的项目。市政府推荐的项目,由担保机构评审后,报市信用担保体系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经领导小组研究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确定。

四、积极推进信用担保机构与银行协作

(一)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人民银行洛阳分行要积极推进担保机构与各商业银行、信用社的合作,双方要积极建立起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业务合作关系,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积极引入域外股份制银行及国家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合作,支持洛阳经济发展。双方对企业的资信调查、贷款风险评估、贷后监管方面,要加强沟通,协调联动,形成安全有的借、保、贷、还的运行机制,共同维护双方的权益。建立风险比例分担机制,具体比例由担保机构和协作银行协商确定。

(二)对担保机构担保的贷款,协作银行应执行基准利率。担保机构可根据贷款的风险程度提供全额担保、比例担保或本金担保,以有效防范风险。

五、扶持发展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政策措施

(一)财政扶持政策。按照现行财政体制,为更好地解决企业融资困难,市、县(市、区)两级财政每年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担保和再担保机构的设立、增资扩股、担保费补贴、风险补偿或弥补亏损以及奖励等。各级、各类担保机构为市政府推荐项目提供担保业务的,均可享受政策扶持,由担保机构按有关程序上报,最后由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1.增加或补充资本金。充分利用财政铺底资金,带动社会资金入股,逐步建立各级政策性担保机构资本金的补充机制。

2.担保费补贴。对担保机构为政府推荐项目提供担保业务收取的担保费低于国家财政部担保费标准的部分,由财政专项资金给予补贴,使其担保费率达到国家规定的担保费标准,或弥补担保机构年终亏损。

3.风险补偿。对担保机构为政府推荐项目担保而发生的合规性代偿损失,由财政资金给予相应补偿。风险补偿专项用于补充风险准备金。

4.激励机制。对担保机构当年承担政府推荐项目的担保业务余额(加权计算)大于5000万元,且无代偿发生的担保机构进行奖励。奖励办法分三个档次累进奖励:担保余额在5000-20000万元(含20000万元)的部分,按0.5%奖励;担保余额在20000-50000万元(含50000万元)的部分,按0.7%奖励;担保余额在5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1%奖励。奖励资金60%用于补充风险准备金,40%可用于补充工作经费或担保机构内部人员奖励。

(二)营造有利于担保机构发展的政务环境。发展改革、财政、人行、民营、工商、税务等各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协助担保机构向上级争取资金支持和减免营业税等有关税费,用足用好相关政策,为担保机构提供良好服务。要指导担保机构建章立制、控制运作风险,不得干预具体担保业务和担保项目决策,确保全市信用担保机构健康有序发展。

(三)减免与担保相关的费用,提供业务便利。在涉及担保机构设立、年检、变更及担保业务开展过程中抵、质押资产问题上,工商、房管、土地、车管等有关登记机关应及时办理登记或备案手续并减免企业相关费用,评估机构评估费减按30-50%收取。有关职能部门应允许其查询被担保企业档案资料中依法可公开的相关资料,金融机构应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允许其查询被担保企业贷款情况。

(四)创建绿色追偿通道,为担保业发展建立司法保障。对出现的担保代偿,法院要依法尽快办理,加大追偿力度,对涉嫌担保诈骗犯罪的,公检法司有关部门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六、加强对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指导、协调和监管

(一)成立洛阳市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发改委、国资委、财政局、民营局、人行、工商局、地税局、中级法院等相关部门领导为成员,主要职责是研究和指导我市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设、协调及监管,研究提出信用担保机构发展的重要政策措施和意见;研究政府推荐担保业务的开展及对担保公司的补贴和奖励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相关部门参与,对担保业实行统一管理,承担和协调有关具体工作。

(二)各类信用担保机构在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后应书面通知市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及时报送财务报表并参加财政部门的年度财务决算,以此作为以后年度风险补偿和政策扶持的参考依据。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加大对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遇有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三)组建信用担保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积极开展行业信用讦级,加强信用担保机构之间合作交流,推广第三方介入的企业信用评估。建立洛阳担保网,架起担保机构与企业、银行、职能部门之间联系沟通的桥梁,为企业融资担保提供便捷信息服务通道。

(四)规范信用担保机构的退出机制。担保机构在履行代偿行为时,如无法足额偿付到期债务,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清偿有关债务,实行市场退出。对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担保机构,由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停业整改,拒不整改的,建议吊销其营业执照。

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信用担保对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加强领导,采取措施,切实解决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中出现的问题,推动全市信用担保机构快速健康发展。

本意见在实施过程中,凡与今后国家、省出台的相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省出台的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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