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占城围城垃圾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占城围城垃圾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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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6-05-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占城围城垃圾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洛政〔2006〕76号2006年5月17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的统一部署,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维护干净整洁、规范有序的市容环境卫生秩序,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占城、围城垃圾专项治理活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执法依据及治理目标。此次专项治理活动主要依据《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和《洛阳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通过专项治理活动,坚决打击私拉乱倒垃圾行为,彻底查封和取缔私设垃圾场,减少环境污染,给全市人民营造一个高质量的工作和生活环境,确保我市创卫目标顺利实现。
二、组织领导。专项整治活动由市创建指挥部统一组织,按照以区为主、市区配合的原则实施,各城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落实各项治理任务。为了保证治理工作取得实效,各城区政府牵头;从公安、交通、监察、城建、环卫等部门(单位)抽调精干力量,组成联合执法队伍(由参加治理的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法律权限进行联合执法),开展专项治理活动。
三、治理时限。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城区对本辖区范围内现存的各类占城、围城垃圾及路边垃圾必须在5月20日以前清理干净,市创建负责组织验收,验收结果纳入创卫年终考评。验收合格后,各城区要加大日常管理力度,防止回潮。今后,对各区的存在占城、围城垃圾,经市建设、财政部门组织调查核实后,按10—30倍的清运费标准由市财政从各区财政划拨清运经费,由市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清运。
四、垃圾运输管理。生活垃圾的运输必须按指定路线、规定时间倾倒至无害化处理场,严禁私拉乱倒,污染城市环境。建设单位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在开工之前向所在区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申报建筑垃圾种类、数量、处置批次,经批准后按指定时间、路线倾倒至无害化处理垃圾场或在市环卫部门批准的地点倾倒。
五、查封和取缔私设垃圾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私设垃圾场(点)。现存的私设垃圾场,如对周边环境和地下水资源造成污染的,要限期清运干净;无污染的,要通过平整、压实、覆盖等方式进行技术处理。凡已被查封取缔的私设垃圾场继续接纳各类垃圾进场的,要对垃圾场经营者、运输车辆司机依法从重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加大执法力度。执法部门对不按指定路线、地点运输和倾倒垃圾的私拉乱倒行为,按有关法规的上限予以处罚。对从事垃圾运输的套牌、冒牌及“三无”(无行车证、无准运证、无驾驶证)车辆要加大打击力度,除按有关法规的上限予以处罚外,还要依照《城市道路交通法》查扣或没收车辆,对驾驶员依法吊扣、吊销驾驶执照,对暴力抗法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偃师、孟津、新安、宜阳、伊川等县(市)负责管理各自进入市区的交通道路和高速公路出入口地段两边垃圾清运整治工作,并于5月20日前清运整治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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