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豫政办〔2004〕57号文件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豫政办〔2004〕57号文件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4-06-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豫政办〔2004〕57号文件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
漯政办〔2004〕5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
现将《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4〕57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六月二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
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豫政办〔2004〕57号二○○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教育厅、编办、公安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教育厅省编办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
(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随着我省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问题日显突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豫政〔2003〕36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加快我省城镇化进程、推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是各级政府的共同责任。各级政府要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认真扎实地做好这项工作。
二、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流入地政府(以下简称流入地政府)负责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各级政府特别是教育行政部门和全日制公办中小学要建立完善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工作制度和机制,使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受教育环境得到明显改善,九年义务教育普及程度达到当地水平。
三、流入地政府要将解决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纳入本地义务教育工作规划,积极协调有关方面,切实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要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纳入当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范畴和重要工作内容,对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进行合理安排,落实招生学校,指导、协调和督促中小学认真做好接收就学和教育教学工作。公安部门要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供进城务工就业农民适龄子女的有关情况。发展改革部门要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市社会事业发展计划,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学校建设列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优先安排。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保障经费。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数量,合理核定接收学校的教职工编制。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对《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使用童工行为。价格主管部门要与教育行政部门等制定有关收费标准并检查学校收费情况。教育督导部门要加强督导检查,督促各地和学校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流入地政府的社区派出机构负责动员、组织、督促本社区进城务工就业农民依法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对未按规定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父母或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尽快送子女入学。
四、充分发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的接收主渠道作用。全日制公办中小学要充分利用和挖掘教育资源,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尽可能多地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有招生能力的学校不得拒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学校要针对这部分学生的实际情况,完善教学管理办法,做好教育教学工作,原则上与城市学生混班组织教学。要为在校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办理学籍,其毕业和升学参照当地有关借读生的规定执行。要维护接受义务教育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正当权益,在评优奖励、入队入团、课外活动等方面,学校要做到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与城市学生一视同仁。要加强与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学生家庭的联系,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学习、生活等情况,帮助他们克服心理障碍,尽快适应新的学习环境。
五、建立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经费筹措保障机制。流入地政府财政部门要对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较多的学校给予补助。城市教育费附加中要安排一部分经费,用于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积极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捐款、捐物,资助家庭困难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
六、采取措施,切实减轻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教育费用负担。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校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收费要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到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安排的公办中小学就读免收借读费。根据学生家长务工就业不稳定、住所不固定的特点,有关费用应分期收取。要通过设立助学金、减免费用、免费提供教科书等方式和开展“手拉手”、“一对一结对子”等活动,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对违规收费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等要及时予以查处。
七、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流出地政府(以下简称流出地政府)要积极配合流入地政府做好外出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流出地政府要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做好各项服务工作。流出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入学登记制度,并妥善管理好他们的学籍档案。在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比较集中的地区,流出地政府要派出有关人员了解情况,配合流入地加强管理。外出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返回原籍就学,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并督促学校及时办理入学等有关手续,禁止在办理入学、转学手续时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八、加强对以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为主的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扶持和管理。各地要将这类学校纳入民办教育管理范畴,使其享受民办学校的有关优惠政策,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要求,尽快制定这类学校的审批办法和设置标准,设立条件可酌情放宽,但师资、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要求不得降低。要对这类学校集中时间进行清理登记,符合标准的要及时予以审批,达不到标准和要求的要限期整改,到期仍达不到标准和要求的要予以取消,并妥善安排好在校学生的就学。流入地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举办招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分校,解决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问题。要加强对这类学校的督导工作,规范其办学行为,促进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提高。各级政府特别是教育行政部门要对这类学校给予必要的关心和帮助,在办学场地、教学设施设备、办学经费、师资培训、教育教学、招生考试等方面予以支持、指导和帮助。对办学成绩显著的要予以表彰奖励。
九、各级政府要及时总结工作经验,改进工作方法,广泛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要将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作为城市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充分发挥各种宣传媒体的作用,宣传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方针政策、工作规划、办法措施和实际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和经验,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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