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全市开展财政专项资金专项检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04-09-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全市开展财政专项资金专项检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南府办〔2004〕18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全市开展财政专项资金专项检查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关于全市开展财政专项资金专项检查工作的意见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

二○○四年九月十六日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专项资金的安全完整和专款专用,防止专项资金被挤占和挪用,不断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决定,由我们共同组织对2003-2004年间财政专项资金开展专项检查工作。现将专项检查工作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专项检查的目的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各级审计机关、财政部门通过多种形式,对我市财政专项资金进行定向、专项检查,从反馈检查结果来看,我市各部门、各单位能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要求使用财政专项资金,保证资金专款专用,项目投资达到了预期效果,同时,也发现有部分单位对财政专项资金不按规定使用,管理不够严,财务概算不规范,资金被挤占、挪用,甚至出现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行为。为此,为了进一步健全制度,加强监督,规范管理,保证财政专项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发挥项目投资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促进我市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发展,决定开展财政专项资金专项检查工作。

二、专项检查的组织领导

(一)各级发改委、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组成的财政专项资金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专项检查的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办。各级各部门各单位都要抓好这项工作的组织落实,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并指定专人承担具体工作。

(二)各级发改委、财政局要在本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抓好本地区财政专项资金专项检查工作,要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确定工作重点,并狠抓工作落实和加强督促检查,集中力量解决本地区专项检查工作。

(三)各级发改委、财政局要通过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充分启动广大人民群众踊跃举报挤占、挪用财政专项资金的违法违纪问题,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财政专项资金专项检查工作的积极性。对举报的违法违纪问题,要组织力量认真查处(市发改委举报电话:5530213,市财政局举报电话:2189155)。

三、专项检查的范围和内容

在2003-2004年期间(有问题的可追溯到以前年度)全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使用以下财政专项资金的,均列入本次专项检查范围:

(一)外国政府贷款、世界银行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等国际金融组织转贷基金;

(二)财政“三农”专项资金;

(三)社会保障资(基)金;

(四)救灾救济扶贫资金;

(五)教育、文化、科技等“科技三项”资金;

(六)城市建设项目专项资金;

(七)企业挖革改造和粮食风险基金;

(八)其他财政专项资金。

四、专项检查要求

(一)全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按本《意见》要求,于9月29日以前完成自查自纠工作;重点检查单位由市专项检查领导小组根据各单位自查情况再研究,力争于9月30日以前完成全部工作。

(二)各部门各单位党政“一把手”作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亲自抓,财务部门具体抓,切实抓好落实并抓出成效。

(三)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在9月30日以前将自查情况表汇总上报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办,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于9月30日以前直接上报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办,联系电话:2189155。

(四)重点检查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执法,遵守廉政制度,注意保守秘密,在检查过程中若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五)检查工作结束后,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要及时认真整理和填报检查统计表(附后),然后对检查结果进行分析、总结,并以书面形式上报市人民政府。

附件:1、2003-2004年财政专项资金自查情况(表式一)

2、2003-2004年财政专项资金自查情况(表式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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