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转市建设局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中实行担保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6-05-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批转市建设局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中实行担保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韶府办〔2006〕9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建设局《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中实行担保制度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五月十九日

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中实行担保制度的意见

一、工程建设担保的定义和范围

(一)工程建设担保,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由担保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保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代为履行或承担责任的法律行为。工程建设的担保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

(二)担保的有效期,是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权利存续期间。在有效期内,债权人有权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有效期届满,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三)全市工程建设合同造价在300万元以上,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实行工程建设担保。

二、工程建设担保的内容及方式

(一)工程建设担保分为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和承包商付款担保。

(二)工程建设担保的保证人包括在我市开展金融服务业务的银行分支机构,及以担保为主要经营业务、依法登记注册的担保公司。同一银行分支机构或担保公司不得为同一工程建设提供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

担保公司担保金额的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单笔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该担保公司净资产的50%。不符合该条件的,可以与其他担保公司共同提供担保。

三、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是为保证业主履行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由担保人为业主向承包商提供的,保证业主支付工程款的担保。

(一)银行的分支机构出具的保函,担保公司的合同书,应当注明编号、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

(二)业主在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同时,应当向承包商提交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未提交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建设工程,视作建设资金未落实。业主支付的担保金额应当与承包商履约担保的担保金额相等。

(三)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的有效期为业主根据合同的约定全部工程结算款项支付完毕之日起30天(工程质量保修金除外)。

(四)对于工程建设合同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按工程合同确定的付款周期实行分段滚动担保,每段的担保金额为该段工程合同额的10%。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采用分段滚动担保的,在业主、项目监理工程师对分段工程进度签字确认或结算,业主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后,当期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解除,并自动进入下一阶段工程的担保。

(五)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与工程建设合同,应当由业主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一并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承包商履约担保

承包商履约担保,是由担保人为承包商向业主提供的,保证承包商履行工程建设合同约定义务的担保。总承包商和专业分包商均属于承包商,总承包商为一级承包商,专业分包商为二级承包商。

(一)承包商履约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工程建设合同价格(中标价格)的10%。

(二)承包商履约担保合同约定的有效期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30天至180天。

(三)承包商由于非业主的原因而不履行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义务时,由保证人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履行保证责任:

1、向承包商提供资金、设备或者技术援助,使其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2、直接接管该项工程或者另觅经业主同意的有资质的其他承包商,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业主仍按原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超出原合同部分的,由保证人在保证额度内代为支付;

3、按照合同约定,在担保额度范围内,向业主支付赔偿金。

(四)业主向保证人提出索赔之前,应当书面通知承包商,说明其违约情况并提供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单位对承包商违约的书面确认书。如果业主索赔的理由是因建筑工程质量问题,业主还需同时提供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五、承包商付款担保

承包商付款担保,是担保人为承包商向分包商、材料设备供应商、建设工人提供的,保证承包商履行工程建设合同的约定向分包商、材料设备供应商、建设工人支付各项费用和价款,以及工资等款项的担保。

(一)承包商付款担保合同约定的有效期为自各项相关工程建设分包合同(主合同)约定的付款截止日之后的30天。

(二)承包商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分包商、材料设备供应商、工人工资等各项费用和价款的,由担保人按照担保函或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三)二级承包商(专业分包商)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材料设备供应商、工人工资等各项费用和价款的,由担保人按照担保函或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一级承包商(总承包商)同时承担连带责任。

六、撤保和担保终结程序

履约各方主体均已按担保合同完成履约责任的,应共同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回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及承包商履约担保的保函原件,办理担保终止手续。

(一)工程竣工验收完毕六个月内未发生工资纠纷事件的,或者虽已发生工资纠纷但已解决的,承包商(分包商)可以凭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文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回劳动工资支付担保的保函原件,办理承包商付款担保终止手续。

(二)招标人、中标人不得改变招标文件要求,在签订合同或履约时更改承包商履约保证担保和业主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内容。

(三)工程建设合同担保是强制性的不可撤销担保,对已提交保证担保的,除非建设工程因故中止施工并已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被保证人的主合同债务已实际履行完毕,否则,在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内,保证人、被保证人和受益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撤保。

(四)建设工程因故中止施工,需要提前撤保的,业主、承包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停工确认手续,并领回有关保函原件,办理撤保手续;恢复施工前应当按规定重新设保。

七、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担保工作实行监督管理:

(一)拟定工程担保文件、担保合同等示范文本;

(二)负责保证人的登记备案,定期公布备案结果;

(三)统计上一年度工程建设担保工作完成情况;

(四)业主(房地产开发商)、承包商违反本办法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记入房地产信息管理系统、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及信用评估系统,并予公示。

本意见从2006年6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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