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教育局、平顶山市气象局加强全市教育系统防雷安全工作的通知
平顶山市教育局、平顶山市气象局加强全市教育系统防雷安全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平顶山市教育局 平顶山市气象局 | 文号:平教办〔2006〕57号 |
|---|---|
| 颁布日期:2006-11-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加强全市教育系统防雷安全工作的通知
平教办〔2006〕57号
各县(市、区)教体局、气象局,市防雷中心,局直各学校,社会力量办学单位:
为了切实加强全市教育系统的雷电灾害防御工作,有效保护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教育事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第412号令、《河南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省政府81号令)、平政办〔2006〕78号文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教育系统防雷减灾安全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高度重视防雷减灾安全工作。各县(市、区)教育局、气象局要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职能部门和责任人员。防雷设施安装、检测的组织实施由各级教育部门和气象部门的防雷机构共同负责。局直学校由市教育局和市防雷技术中心负责,县(市)由本级教体局和气象局负责。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防雷安全工作,指定一名领导具体负责,并配备一名兼职防雷安全员,负责本单位防雷设施的日常维护。各级各类学校应加强对师生、员工的雷电防护知识教育;在雷灾高发期到来之前,做好防雷装置的安全检测和隐患整改工作。
二、进一步落实防雷装置定期安全检测制度,做好防雷装置的安全检测工作。防雷装置定期安全检测属国家强检项目,学校教学楼、办公场所、学生宿舍、信息系统等场所的防雷装置均应按照规定要求,做好防雷装置的检测。各级教育、气象部门要进一步落实防雷装置定期安全检测制度,全市教育系统各级学校要积极配合。市教育局将会同市气象局等主管部门对全市教育系统防雷装置安装工作进行检查。
三、加强对新建、改(扩)建防雷装置的监管工作。各级各类学校应将新建、改(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需要安装的防雷装置设计方案,报送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防雷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在防雷工程施工阶段,应申请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并由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对隐蔽工程做分阶段检测。新建、改(扩)建的防雷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强化监督检查力度。各县(市、区)教育局、气象局要强化本地区防雷安全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把防雷安全责任制落到实处。对没有按规定要求进行报检、或拒检、或经检测不合格而又拒不整改、或疏于管理而造成雷击事故,导致火灾、爆炸、设备损坏、人身伤亡等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凡遭受雷击灾害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向当地教育局、气象局报告,以便分析事故原因,整改事故隐患,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平顶山市教育局平顶山市气象局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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