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2006年秋季农作物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2006年秋季农作物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6-09-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2006年秋季农作物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平政[2006]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平顶山市2006年秋季农作物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六年九月十九日
平顶山市2006年秋季农作物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实施方案
为保护生态环境,防止秸秆焚烧污染,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家环保总局等六部局《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环发[1999]98号印发)、国家监察部和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第10号令)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护大气环境、提高农业效益为目的,坚持行政措施、技术措施、经济措施和法律措施相结合,“以疏为主,疏堵结合”,全面禁止秸秆焚烧,逐步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
二、目标任务
在全市范围内全面禁止秸秆焚烧,不出现连片焚烧现象,市区周边18个重点乡(镇)(名单见附件1)和高速沿线得到有效控制。进一步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50%以上,重点乡(镇)达到60%以上。
三、保障措施
(一)“以疏为主”,大力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出台相应措施、配套相应资金积极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一是及时足额发放农机及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补贴并向18个重点乡(镇)及高速公路沿线1公里范围内村庄倾斜。二是大力发展秸秆还田机械,全市秸秆还田面积力争达到80万亩。三是大力推广秸秆青贮氨化技术,努力扩大过腹还田面积。四是积极引进秸秆利用新技术,生产建材、木炭或气化、发电等。五是组织召开秸秆还田机械作业现场演示会、秸秆青贮氨化和秸秆气化现场会等,培育典型,示范带动。
(二)实行目标管理。把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纳入各级政府责任目标,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县(市)、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目标未完成。
1.秸秆综合利用率未达到50%,
2.重点乡(镇)秸秆综合利用率未达到60%,
3.出现大面积焚烧秸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4.因焚烧秸秆导致较大、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
(三)实施经济处罚。利用科学手段,以卫星遥感监测为主、以监督检查为辅,对全市秸秆焚烧情况进行监控。每发现焚烧一堆秸秆的,罚所在县(市)、区1万元。罚款由市财政从县(市)、区财政直接划拨,作为农作物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基金,专款专用。
(四)实行责任追究
1.县(市)焚烧秸秆30堆(区15堆)以上,或其一个乡(镇)秸秆焚烧达到10堆以上,对县(市)、区政府主管副职通报批评,
2.县(市)焚烧秸秆50堆(区25堆)以上,或其一个乡(镇)秸秆焚烧达到15堆以上,对县(市)、区政府主管副职给予戒勉谈话,正职给予通报批评;
3.县(市)焚烧秸秆70堆(区35堆)以上,或其一个乡(镇)秸秆焚烧达到20堆以上,或因焚烧秸秆受到省环保局通报批评的,对县(市)、区政府主管副职给予黄牌警告,正职给予戒勉谈话;
4.县(市)焚烧秸秆90堆(区45堆)以上,或其一个乡(镇)秸秆焚烧达到30堆以上,或因秸秆焚烧受到国家环保总局或省政府通报批评的,对县(市)、区政府主管副职给予免职,正职给予黄牌警告,
5.凡受到戒勉谈话以上处理的,两年内在评先及干部使用中,市环保部门不得为其出具肯定性意见,
6.对市直有关部门未履行规定职责,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追究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
7.对未按要求进行巡查督查,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或知情不报的工作人员,严格追究其失职、渎职责任。
8.对乡(镇)、街道办事处及县直部门的责任追究办法由各县(市)、区制定并落实,处理结果报市禁烧办备案。
(五)实行秸秆集中堆放。各县(市)、区要将秸秆集中堆放作为秸秆禁烧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认真抓好。县、乡两级政府要及早规划,利用村内外空闲地、废弃地集中堆放秸秆。田间、地头、路边、沟渠及国道、省道、县乡道路和生产路禁止堆放。各级禁烧办要对秸秆集中堆放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对经督促仍不能及时清理的通报批评,并把此项工作列入考核范围。
(六)加强监督检查。一是建立联合巡查制度。市监察局、市环保局建立联合巡查组对全市秸秆禁烧情况进行巡查,做到焚烧一起,查处一起,重大火情及时向主要领导汇报。市区周围18个重点乡(镇)为巡查重点。二是市直有关单位驻县督查(各单位督查分工表附后)。督查组要严格组织纪律、坚守岗位、坚持原则、不徇私情、昼夜巡逻,做到早发现、早处理,并如实填写《秸秆焚烧情况登记表》,及时上报市禁烧办。三是市禁烧办每天搜集、汇总禁烧工作情况,掌握、提供第一手资料,为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七)实行奖励措施。对在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于经市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工作领导小组考核评定为先进的县(市)、区,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并给予奖励。各县(市)、区政府要拿出专项资金对本辖区在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八)严厉打击焚烧行为。对在田间焚烧自家秸秆的,按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给予经济处罚,对故意焚烧他人秸秆的纵火行为,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经济处罚和赔偿外,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立案查处,烧死烧伤树木的,由林业部门按照《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处理,对焚烧秸秆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职责分工
(一)环保部门:作为农作物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工作的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工作。
(二)农机部门:推广秸秆还田新技术,扶持农机大户,组建农机服务队,培育秸秆还田专业村。
(三)畜牧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农作物秸秆的青贮、氨化,重点扶持养殖专业村和养殖大户,扩大过腹还田面积。
(四)农业部门:加大种植业结构调整力度,扩大经济作物种植面积。
(五)监察部门:负责追究秸秆禁烧工作不力的地方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并严肃处理。
(六)公安部门:负责对蓄意焚烧秸秆且造成一定后果的行为及时予以严厉打击。当发生大面积焚烧有可能危及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安全时,消防部门要及时做好灭火工作。
(七)林业部门:负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因秸秆焚烧造成烧毁路边、田间地头树木甚至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进行处理。
(八)科技部门:负责秸秆综合利用技术的引进、推广,指导和扶持各县(市)、区利用新技术开展农作物秸杆综合利用工作。
(九)县(市)、区政府:作为秸秆禁烧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对此项工作负起责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制定本辖区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实际细则,采取县包乡、乡包村、村包组、组包户的措施,责任到人,严格奖惩,确保工作的顺利推进。
(十)新闻单位:负责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工作的宣传报道,公布秸秆禁烧工作进展情况,对行动迟缓、措施不力的进行曝光,充分发挥好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
附件:1.全市农作物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重点乡(镇)名单
2.督查分工
附件1.
全市农作物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重点乡(镇)名单
宝丰县:李庄乡闹店镇周庄乡杨庄镇
郏县:李口乡
鲁山县:张官营镇磙子营乡辛集乡
叶县:任店镇遵化店镇城关乡龚店乡洪庄杨乡
新华区:焦店镇滍阳镇
卫东区:东高皇乡
湛河区:北渡镇曹镇乡
附件2.
督察分工
成员单位督查对象
科技局汝州市
公安局舞钢市
农业局叶县、湛河区
农机局郏县、卫东区
林业局石龙区、宝丰县
畜牧局鲁山县、新华区(含新城区)
环保局、监察局全市巡查(18个乡镇为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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