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0-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钦政办〔2014〕1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钦州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11日
钦州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4〕46号)精神,充分发挥银行与保险联合优势,提高金融机构业务创新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促进我市小微企业、金融业发展和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市政府决定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加快金融创新,有效缓解小微企业和种养农户融资难问题,特别是缓解小额信贷中抵押担保不足的问题,拓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领域,为小额借款人提供有效的金融支持。引入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以政府财政设立的风险补偿基金作后盾,构建“政银保”合作贷款体系,使小微企业等贷款户可在无需提供抵押和反担保的条件下,以合理的融资成本获得银行贷款。
二、试点原则
(一)政府支持,市场运作。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作为一项创新金融业务,由政府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通过市场化运作,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二)依法合规,风险可控。金融机构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要求,强化风险控制措施,做到依法合规经营,防范金融风险。
(三)统筹指导,逐级推进。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涉及银政保企四方,考虑到金融机构的垂直化管理、财政的独立性以及小微企业的属地化经营等因素,市层面负责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的统筹指导,各县区政府负责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的推进和落实。
三、政策支持
市财政设立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专项资金1000万元,专项风险补偿资金使用完后,由市财政按年补足。同时,鼓励各县区设立相应专项资金进行配套补充,为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及相关信贷业务提供一定的风险保障,支持相关业务的顺利开展。
四、试点主体及合作事项
(一)试点金融机构。
在银行、保险机构自愿申报的基础上,市本级选择确定具备实力、信誉良好、管理经验丰富的1-2家保险公司与其合作的1-2家银行开展试点业务。
(二)贷款人适用范围及条件要求
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支持对象为注册地在我市的小型、微型企业和种养农户。贷款只能用于生产性用途,不得用于消费及其他用途。
借款的小型、微型企业和种养农户,应具有1年以上的经营记录,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须承担无限担保责任,企业和农户无欠缴税费、逃废债务等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三)合作方式
参与试点的银行与保险机构根据本实施方案协商签订合作协议。借款人为获得贷款,须与银行、保险机构分别签订贷款合同及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合同。保险机构对贷款本金及利息承担保证保险责任,具有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审批的最终决定权。银行与保险机构在办理业务过程中要切实提高效率、优化流程,最大限度地减少客户的时间成本。
(四)融资成本与期限
借款人融资成本由银行贷款利息、保险费两部分组成。试点期间,银行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同期基准利率上浮30%的水平。试点期间年费率合计最高不超过贷款本金的2.3%。经办机构对资信状况良好、贷款风险程度较低的借款人应当实行优惠利率(费率)。小额贷款采取分期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的方式,贷款期限一般在1年以内。
(五)风险共担
试点期间,贷款银行与保险机构对贷款本金损失按3∶7的比例分摊。
五、风险管控和监管措施
(一)控制单户小额贷款额度。试点期间,对不同对象的小额贷款借款人规定不同的单户贷款上限:小型企业单户贷款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微型企业和种养农户不超过50万元。
(二)银保联合风险管控机制。试点银行和保险公司对贷款实施全过程风险管理,对每笔贷款实行银保共同实地资信调查。银保双方在贷款人申请受理、贷前调查、分析决策、贷后跟踪管理、逾期催收、损失追偿等各个环节中,实行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实现联合风险管控。
(三)保险公司独立审核机制。由于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大部分风险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有独立调查、审核、审批及否决的权利;对于发生逾期但未构成保险事故的贷款,保险公司有提前介入催收的权利。
(四)欠款追偿机制。贷款损失风险发生后,保险公司在按约定比例向银行赔付的同时,保险公司与银行共同采取措施向贷款人进行追偿,并对追偿回来的全部金额按合同约定的风险分担比例进行分配。对有恶意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贷款人,由公安等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并采取有效措施推动追偿工作。
(五)业务暂停机制。当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赔付率达到130%或对应贷款逾期率达到10%时,相关金融机构应暂停开展此项业务,由市政府金融监管机构及时对该项业务进行专项调查。对试点银行疏于管理或故意违规放贷造成信贷风险的,或试点保险公司无正当理由拒赔、拖赔等行为,由相关金融监管机构按照规定予以查处。
(六)贷款人失信行为通报和惩戒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支持开展试点工作,协助试点金融机构防控化解风险,对恶意欺诈、逃废债务等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惩戒和制约。试点银行要将小额贷款发放及贷款信息、贷款人失信行为定期向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
六、组织保障
成立钦州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协管副秘书长为副组长,市金融办、财政局、发改委、工信委、人民银行钦州市中心支行、钦州银监分局、试点银行和保险机构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指导试点机构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和风险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市金融办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建立联合工作机制,组织推进全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相关工作,研究起草试点工作方案,指导试点市开展试点工作,建立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统计信息系统,跟踪总结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市财政局负责研究财税支持政策,推动全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人民银行钦州市中心支行负责为金融机构提供贷款人征信等服务,将借款人的逾期记录及时、准确和完整地录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钦州银监分局负责指导、监督试点金融机构积极妥善开展试点工作,履行风险管理职责,适时进行业务检查;试点银行和保险机构要积极做好贷款流程、实施细则及相关保险条款的制定等工作,做好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宣传。
各县区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组织推进实施本地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各县区、市各有关单位每月5日前将上月工作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的进展情况、统计数据及有关问题报送市金融办,由市金融办负责汇总报送自治区金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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