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5-12-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襄樊政办发〔2005〕120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05]117号)的有关规定,推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促进依法行政,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
我市高度重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1995年以来,市政府先后积极探索并实行了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制和执法公示制工作,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先后制定了《襄樊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制工作实施方案》、《襄樊市行政执法违法及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政府规范性文件。全市各地、各部门根据市政府的安排和部署,普遍成立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机构,多次对行政执法依据进行了清理,审查和确认了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明确了行政执法职责,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了评议考核,对执法违法人员进行了责任追究,促进了行政执法水平的逐步提高,改善了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法制环境。但工作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有的地方和部门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认识不够,工作发展不平衡,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新形势不相适应;二是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细化工作不够健全,程序不够完善,评议考核机制不够科学,责任追究难以落实,与相关制度衔接不够;三是组织实施工作时紧时松,走过场的现象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尚需在科学化、常态化上狠下功夫等。因此,迫切需要进一步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大量的经常性活动,直接面向社会和公众,行政执法水平和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政府的形象。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就是要在行政执法机关及其人员中进一步牢固树立权责一致的执法理念,强化执法责任,明确执法程序和执法标准,进一步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活动,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确保依法行政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各地、各部门一定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襄樊的高度,提高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重要性的认识,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
二、切实做好依法界定执法职责工作
(一)梳理执法依据。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首要环节是梳理执法依据。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列明目录、分类排序的要求,对其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省、市政府对各部门的“三定”方案进行全面、系统地梳理。梳理中,要逐项列出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相对应的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机构、执法权限、执法标准、执法程序和执法责任(示范文本附后,供各地、各部门参考),以书面和电子文本方式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审核,经同级人民政府确认后,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还应将清理结果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市政府各部门在梳理本部门行政执法依据时,要按规定填制表格,执法依据较多的单位,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和部门规章的顺序列明,同一阶位的依据按生效日期先后排列。市政府各部门应于2006年2月底前将清理结果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定。市政府各部门在清理时要注意与省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执法依据相衔接,避免遗漏,同时要加强对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行政执法部门梳理工作的指导。
(二)分解执法职权。
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要在梳理执法依据的基础上,按照职权法定原则,根据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配置,将法定职权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进一步明确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和部门内部不同机构、岗位的执法职责。
分解行政执法部门内部不同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职权要科学合理,既要避免平行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职权交叉、重复,又要有利于促进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不同层级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之间的职权要相互衔接,做到执法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要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行政执法人员没有经过县级以上政府法制工作部门组织的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执法资格、领取省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的,一律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2006年上半年,各地各部门要将《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相关规定作为主要内容纳入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工作中。
(三)确定执法责任。
执法依据赋予行政执法部门的每一项行政执法职权,既是法定权力,也是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行政执法部门任何违反法定义务的不作为和乱作为行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要根据有权必有责的要求,在分解执法职权的基础上,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具体执法责任,做到权力与责任挂钩。要根据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其应当承担责任的种类和内容。
三、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评价和检验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正确行使执法职权、全面履行法定义务的重要手段,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环节。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认真做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一)评议考核的基本要求。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评议考核中,要公正对待、客观评价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评议考核的标准、过程和结果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二)评议考核的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对本级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本系统)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具体负责对本级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日常工作;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实施本部门(本系统)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由上级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并充分听取当地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的评议意见。
(三)评议考核的内容。
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是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适用执法依据是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行政执法决定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案卷质量情况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应结合本部门不同岗位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制定评议考核方案,明确评议考核的具体标准,并于2006年2月28日前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四)评议考核的方法。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可以采取组织考评、个人自我考评、互查互评相结合的方法,做到日常评议考核与年度评议考核的有机衔接。要建立健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案卷档案管理制度,通过开展案卷评查活动考核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质量。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原则上采取百分制的形式。
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中,要逐步加大评议考核的民主监督力度,将行政执法部门的内部评议与外部评议相结合。对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评议,必须认真听取相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外部评议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执法评议卡、设立公众意见箱、开通执法评议专线电话、聘请监督评议员、举行民意测验等方式进行,并将外部评议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根据。
四、严格执法责任追究,落实行政执法责任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关键是要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凡因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造成国家利益、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损害的,都要依法予以追究。要防止和克服单纯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对责任人不予追究或追究不力的倾向。对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人事、法制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襄樊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襄樊政发[2005]17号)等相关规定依法予以追究。
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奖励机制,对行政执法绩效突出的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予以表彰,充分调动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的积极性,形成有利于推动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良好环境。
五、切实加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领导
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政府工作的重要任务,涉及到各行政执法部门和每个行政执法人员,工作环节多,专业性强,任务较重。各地、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跟踪检查和督促落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和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负责地做好本级人民政府和本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和考核工作。
政府法制、编制、监察、人事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加强对各地各部门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共同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深入开展。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05]117号)以及本通知的精神,在2006年3月31日前,全面完成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相关工作。市政府将在2006年上半年适当的时候对各地、各部门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各地各部门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可及时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联系。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样表一
××市公安局行政执法依据(共××项)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生效时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58.1.9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禁毒的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0.12.18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6.10.1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8.9.1
5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2.11.15
6
安全技术防治产品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
1997.12.30
7
机动车登记规定
公安部
2004.5.1
8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公安部
2004.9.1
附:样表二
××市公安局行政许可(共××项)
许可项目: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第四条“公安部国防管理局是全国《边境通行证》的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边境通行证》管理工作。”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序号第42“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由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
执法机构:××
执法权限:××级公安机关
执法标准:××
执法程序:
1、申办人到××级公安机关申请办理;
2、受理、审查、决定。
执法责任:
1、工作人员办理许可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审批中依法收取的费用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执法机构为内设机构,如科、室(下同)。
附:样表三
××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共××项)
处罚项目:不按照规定申报户口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户口或者居民身份证管理,有下列第一项至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有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一)不按规定申报户口或者申领居民身份证,经公安机关通知拒不改正的;”
执法机构:××
执法权限:××级公安机关。
执法标准:五十元或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执法程序:
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执法责任:
1、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样表四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强制(共××项)
强制项目:查封或者扣押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四)检查与侵犯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执法机构:××
执法权限:××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执法标准:
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执法程序:
××
执法责任:
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乱扣乱罚,敲诈勒索、故意刁难,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或者违法办理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事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样表五
××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征收(共××项)
征收项目:采矿权使用费
执法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国家实行矿产权有偿取得的制度。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执法机构:××
执法权限:国务院指定的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执法标准: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执法程序:审查和决定。
执法责任: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样表六
××县人民政府行政裁决(共××项)
裁决项目:宅基地使用权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执法机构:××
执法权限:××级人民政府。
执法标准:××
执法程序:1、申请人到××级人民政府申请办理
2、受理、审查、决定
执法责任: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附:样表七
××市公安局行政确认(共××项)
确认项目:补发户口薄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由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执法机构:××
执法权限:××级公安机关。
执法标准:××
执法程序:1、提交申请;
2、调查核实、审查决定。
执法责任: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确认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违法办理确认事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样表八
××市民政局行政给付(共××项)
给付项目:伤残抚恤金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五条“退出现役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
执法机构:××
执法权限:××级民政部门。
执法标准:根据伤残性质和伤残等级,参照全国一般职工的工资收入确定。
执法程序:1、申请人提出申请;
2、受理、审查、决定。
执法责任:1、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2、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审批、出具虚假证明、不按规定发放以及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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