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抵押贷款评估收费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抵押贷款评估收费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6-08-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襄樊政办发〔2006〕87号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抵押贷款评估收费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有效解决我市抵押贷款评估收费登记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大金融对地方经济的支持力度,现就规范抵押贷款评估收费登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对办理抵押贷款的行政性收费
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对办理抵押贷款的行政性收费。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房服[2002]177号)规定,以房屋所有权作为抵押物的,房屋所有权利(包括抵押权、典权等)登记费中房屋他项权利登记费,按照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的60%收取;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的,土地抵押有关收费严格按照《湖北省土地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土发[1998]68号)执行。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经贸委、人行武汉分行《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整顿企业抵押贷款收费的通知》(鄂价费字[2000]285号)规定,土地界址点没有发生变化的不得收取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以其他物品作为抵押物的,凡需履行登记手续的,除有规定可以收取的证照工本费的以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二、加强对中介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
以房屋所有权作为抵押物的,房产评估收费严格按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的通知〉的通知》(鄂价房地字[1996]47号)规定标准的50%收费。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的,土地评估收费按省物价局、省土地管理局《转发国家计委、国家土地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鄂价房地字[1996]437号)规定标准的50%收费。根据《省物价局关于测绘产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房服[2006]36号)规定,房产测绘费,按实地测量的建筑面积计收,住宅用房每平方米1.36元,其他房屋每平方米2.00元。以国有资产作为抵押物的,国有资产评估收费按省物价局、省国有资产管理局《转发国家物价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价房地字[1993]84号)规定标准的50%收取。抵押权益登记期满,继续利用同一抵押物申请抵押贷款续期的,除按规定收取工本费外,不再收取抵押物登记费;委托前次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其收费标准按基准标准的30%计收。房地产抵押价值由抵押当事人协商议定,或者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房地产抵押价值由抵押当事人协商议定的,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确定房地产抵押价值的书面协议;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的,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要求抵押当事人委托评估房地产抵押价值,不得指定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房地产抵押价值。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房地产估价机构收取中间业务费、业务协作费、回扣以及具有类似性质的不合理或非法费用。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各权属登记部门应相互认可,不得迫使抵押人重复评估。当发生纠纷时,由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仲裁。金融机构对抵押物权属、性质和市场等因素没有发生变化的评估,特别是正在办理抵押贷款手续的评估,不得以评估过期为由,要求贷款单位进行重复评估。
三、规范抵押物登记收费
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抵押物登记管理的政策规定,不得突破标准收费。抵押双方当事人对抵押物价值意见一致,可不对抵押物评估。
二00六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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