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新闻出版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学用书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新闻出版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学用书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6-04-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襄樊政办发〔2006〕38号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新闻出版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学用书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市新闻出版局、市教育局、市物价局、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学用书市场秩序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学用书市场秩序的意见
市新闻出版局、市教育局、市物价局、市监察局
(2006年3月29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新闻出版局等部门关于规范中小学教学用书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5]33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市中小学教学用书管理,维护和规范中小学教材市场正常秩序,确保中小学教学用书质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中小学教学用书市场管理工作。加强中小学教学用书管理是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重要环节,各级教育、新闻出版、监察、物价等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高度,着眼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中小学教学用书市场管理。
二、做好教材选用工作。从2006年秋季开始,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国家课程标准实验教材的科目和版本,由市教育局教材选用委员会在《湖北省中小学课程标准实验教学用书目录》范围内统一选定,各学校确定用书订数,市直中小学校报市教育局审定,县(市)、区中小学校报县(市)、区教育局审定。市教育局教材选用委员会确定的科目和版本以外的教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征订。
三、规范教材教辅发行工作。《湖北省中小学课程标准实验教学用书目录》中的教科书和市教育局教材选用委员会确定的科目、版本教科书的发行工作由市新闻出版局监管,在国家实行教材招投标之前,中小学教科书由市新华书店系统负责发行工作,严禁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擅自组织征订、发行活动。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征订、购买或者引导学生到指定的发行摊店购买教学用书(包括各类教辅资料)。严禁任何单位以任何借口征订盗版教材和教辅资料,严禁任何单位以任何借口向学生强行征订教辅资料,各地新华书店不得随教材搭售任何教辅资料和课外读物。杜绝买卖书号,滥编、滥印教学用书现象,对违规从事教学用书编印、发行的单位和个人坚决予以查处。
四、地方课程教材在省教育厅制定的《湖北省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目录》内选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省内出版社出版的课程标准实验教材。课程改革期间,课程标准实验教材培训工作按省教育厅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实施,由市教育局统一组织。
五、严格控制中小学教材价格,切实减轻学生家长负担。所有列入《湖北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教材,一律执行省物价局制定的定价,市物价局负责监管。市教育局教材选用委员会选用的教材和教辅目录应报市物价局备案,作为核定“一费制”标准的重要依据。“一费制”中的课本费和作业本费属代收费,不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不计入学校事业收入,由学校直接用于购买课本和作业本。各级新华书店要大力协助各地中小学,在“一费制”规定的课本费内为学生配好、配齐必修教学用书,做到“课前到书,人手一册”。
六、加强检查监督。市新闻出版、教育、物价、监察等部门要对教学用书发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设立举报电话,坚决打击违规选用、征订、发行中小学教学用书行为,对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切实维护中小学教学用书市场秩序和教学秩序,为推进素质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行。此前所发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举报电话:市新闻出版局(0710)3555875-8088
市教育局(0710)3511106-8868
市物价局(0710)12358
市监察局(0710)3575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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