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肃查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5-05-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肃查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网站

新政办〔2005〕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近来,经过环保系统拉网检查,发现“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有所抬头。这些企业浪费资源,污染严重,破坏环境,损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国务院早就明令取缔、关闭,而在我市某些县(市)区“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屡禁不止,且有泛滥势头,充分暴露出个别地方政府对查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认识不到位,工作不力,手腕不硬,更没有相应的制约机制。为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体现以人为本,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必须坚决查处、取缔“十五小”、“新五小”企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实行对查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与所属县(市)区政府财政资金和目标考核挂钩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十五小”、“新五小”企业的定义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规定:在1996年9月30日以前,对现有年产5000吨以下的造纸厂、年产折牛皮3万张以下的制革厂、年产500吨以下的染料厂、以及采用“坑式”和“萍乡式”、“天地罐”和“敞开式”等落后方式炼焦、炼硫的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取缔;对土法炼砷、炼汞、炼铅锌、炼油、选金和农药、漂染、电镀以及生产石棉制品、放射性制品等企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其关闭或停产。对逾期未按规定取缔、关闭或停产的,要追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及有关企业负责人的责任。文中所列15类企业简称“十五小”企业。

《关于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43号)、《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关停小火电机组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4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清理整顿小玻璃厂小水泥厂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49号)等文件中所列小煤矿、小炼油、小火电、小玻璃、小水泥等5类企业简称“新五小”。

对于以上所列“十五小”、“新五小”企业要发现一起取缔、关闭一起。

二、实施查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与所属县(市)区政府财政资金、目标考核挂钩制度

凡市级或市级以上环保部门发现或群众举报并查实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应在10日内取缔到位,逾期没有取缔到位的,每一起,由市财政扣划县(市)区财政资金10万元,扣除政府目标总分两分;取缔后出现反弹的,由市财政扣划县(市)区财政资金30万元,扣除政府目标总分3分;对出现3起及以上的,除相应扣划资金外,否决相关县(市)区政府当年目标,并进行全市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按照《新乡市关于违反环境保护规定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市政府29号令)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发现新上或反弹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由市环境保护局报请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目标办等部门相应扣划有关县(市)区政府财政资金和目标分值。所扣划的资金作为环保污染治理资金,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或挪用。

二OO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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