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消防安全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消防安全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6-07-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消防安全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政办〔2006〕10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消防安全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六日
新乡市消防安全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市政府要求,为汲取“5.13”红旗区城关新村出租房屋重大火灾事故和“6.28”金环商城有限公司火灾事故教训,严防各类火灾事故的再次发生,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为期3个月的消防安全大检查工作。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以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突出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单位重点,抓住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这一关键环节,按照市政府“5.15”紧急电视电话会议和6月27日全市消防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在全社会集中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工作。督促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消防安全大检查的范围、重点及内容
消防安全大检查重点是:商场、市场、“三合一”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学校、医院、高层建筑、地下工程等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
整治内容是:
(一)人员密集场所
1.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不符合要求的。
2.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及集体住宿房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
3.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出口,影响安全疏散的。
4.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缺少、损坏、标识错误、遮挡、覆盖的。
5.存在“三合一”、“二合一”问题以及公共娱乐场所、商场、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内留宿人员的。
6.建筑物内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时,未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未采取防火措施的;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的。
7.在建筑物周围搭建棚、房等,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
8.人员密集场所推广使用先进的电子巡检及逃生门锁系统的情况。(二)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1.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2.城镇燃气的气源厂、储配站、调压站和管道、设备等燃气输配管网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3.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混存、混放的。
4.安全布局、消防水源、灭火设施和防雷、防爆、防静电设施不符合要求,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对其他单位重点检查自动消防设施是否完好,维护保养合同是否签订,灭火器材是否齐全好用,消防安全责任制是否健全落实,员工是否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单位防火巡查、火灾整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和演练制度是否落实等。
三、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以副市长丁保东为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李双安为副组长,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会、教育、建筑、商贸、民政、文化、卫生、工商、旅游、广电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消防安全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消防支队李庆山支队长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在市消防支队。
四、时间安排,工作步骤
此项工作开展分宣传发动、单位自查整改、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复查、监督检查四个阶段组织实施。(一)宣传发动阶段(2006年7月5日至7月15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向社会公告消防安全大检查的范围、内容和要求,宣传《河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的通告》,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组织召开由本辖区各类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参加的会议进行部署,明确消防安全大检查的方法、要求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同时要加强宣传教育,为消防安全大检查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单位自查整改阶段(2006年7月16日至8月15日)。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要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河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评价标准》的要求,按照消防安全大检查的内容进行全面自查。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属于应立即改正的,必须立即改正;属于应限期改正的,必须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并在整改期间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对不能确保消防安全的,要自行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单位未依法履行排查、整改火灾隐患职责,发生火灾事故的,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在自查整改结束后,将自查情况书面报本行业或本系统行政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单位报当地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三)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复查阶段(2006年8月16日至9月15日)。各地要组织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市直机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自查出的火灾隐患逐一检查落实;对存在火灾隐患未整改的单位要督促其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确保安全。对复查中发现在自查整改中不履行职责、弄虚作假和拒绝整改的,应当依法依纪给予消防安全责任人或其他责任人员行政、纪律处分。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单位自查汇总情况和部门复查情况报当地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四)监督检查阶段(2006年9月16日至9月30日)。各县(市)、区政府要在分析、研究行业或系统主管部门复查和无主管部门单位自查整改情况后,对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的部门和单位,应责令重新开展自查、复查并上报情况。同时,组织各有关部门对上报已整改火灾隐患单位的落实情况再进行检查,确保落实;对上报整改的火灾隐患单位要逐一检查,依法责令整改;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不能保障消防安全的,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应当依法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决定;单位自身确无能力解决的,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充分认识这次消防安全大检查工作的重要性,正确处理消防安全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关系,切实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周密部署,精心实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障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整合力量,区域联防。要根据本地实际和单位的行业类别、经营范围、危险等级、场所位置等情况,在消防安全管理过程中,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将辖区划分若干消防联防区域,联防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区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成立联防消防组织,整合区域消防力量,实现群防群治、资源共享,定期开展消防安全互查、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等群众性消防工作。各地在这次消防安全大检查中要把区域消防联防组织和农村乡镇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立起来。
(三)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各县(市)、区政府对消防安全大检查工作要统一领导,公安、消防、安监、监察、工会、教育、建设、商贸、民政、文化、卫生、工商、旅游、广电等部门联合行动,联合执法,形成合力。针对存在的问题,按照各自的职责的权限,依法处理。对决定取缔、关闭的场所,有关部门必须吊销其核发的相关证照;对无照经营的要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经营所使用的器材设备等。
(四)加强宣传,搞好培训。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积极宣传消防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要处理好依法严管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存在的违法行为要实施跟踪报道,坚决予以曝光。同时,要使消防宣传培训工作更贴近实际,切实增强广大群众的自防自救能力,减少火灾中人员的伤亡。
(五)坚持原则,严格执法。消防安全大检查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火灾隐患拒不整改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该行政拘留的行政拘留,该停业的停业,该取缔的取缔,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加大暗访、夜查力度,真实掌握场所实际情况。
(六)明确责任,严肃追究。这次消防安全大检查工作由各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各行业、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要把工作的重点从事后处理转到事前防范上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层层建立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因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失职渎职、徇私舞弊造成火灾事故的,要严肃查处。对发生的每一起火灾事故都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在每个阶段工作中,市政府将组织公安、消防、监察、安监、文化、工商、工会、教育、卫生、旅游等部门,对各县(市)、区消防安全大检查工作进行包干督查,定期通报督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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