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活动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7-03-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活动意见的通知

信政办〔2007〕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活动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研究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关于开展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活动的意见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豫政〔2006〕8号)精神,切实解决就业困难群体特别是“零就业家庭”的就业问题,进一步推进全市就业再就业工作,从2007年3月份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活动。现就活动开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援助对象

本活动援助的对象为“零就业家庭”。“零就业家庭”是指本市非农业户口、家庭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一年以上无人从事有报酬工作或无任何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家庭。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以实现充分就业为目标,充分调动部门、社区、企业及全社会的力量,积极开展援助“零就业家庭”活动,帮助“零就业家庭”成员实现就业和再就业,推进全市就业再就业工作健康发展。

工作目标:通过开展“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行动,确保全市城镇“零就业家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需求和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在2007年8月底前至少有1人实现就业。并研究探索援助工作的长效机制,确保“零就业家庭”出现一户、解决一户,逐步消除“零就业家庭”现象。

三、援助方式

(一)提供免费培训。实行免费培训的方式,在市、县区就业训练中心集中对“零就业家庭”成员进行订单式技能培训,使“零就业家庭”培训对象快速获得一技之长,拥有基本的就业竞争能力和自我谋生手段。同时,引导“零就业家庭”劳动力转变就业观念,树立从事固定工作和灵活就业都是就业的就业观念,适应“政府促进就业,市场调节就业,劳动者自主择业”的就业方式。

(二)购买岗位安置就业。采取“政府补贴,用人单位补差”的办法,政府补贴购买岗位安置就业。即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出资、用人单位对剩余的工资部分补差,对“零就业家庭”成员进行就业安置。安置岗位包括:辖区范围内机关、群团、事业单位、社区的保洁、保绿、保安、后勤服务岗位,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各类企业、社区就业实体中的空缺岗位。

(三)政府扶持自主创业。对有创业愿望、又具备一定条件的“零就业家庭”,根据有关政策进行扶持,帮助他们通过自主创业实现就业。

四、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2007年3月25日—4月25日)

各县区就业服务机构牵头协调各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机构,组成调查组到各城镇社区入户调查,摸清“零就业家庭”中未就业人员底数,并填报《信阳市“零就业家庭”调查表》(见附件1)和《信阳市“零就业家庭”调查统计表》(见附件2),建立“零就业家庭”档案和各种工作台帐,确定援助的具体对象,为解决“零就业家庭”人员就业问题提供依据。

市直所属企业“零就业家庭”的调查和就业安置工作由市直再就业办负责组织实施。市直再就业办对“零就业家庭”的调查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将调查情况与其所在社区进行衔接,并将安置就业情况向其所在社区进行反馈。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7年5月1日—8月31日)

援助“零就业家庭”是一项艰巨复杂的任务,需要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市直、县区各单位和中央、省驻市及各县区的单位都有安置“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的责任和义务,要明确专人负责,认真抓好这项工作。

1、收集空岗信息,实施专场招聘。市、县区劳动就业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向辖区范围内所有符合用工条件的单位收集空岗信息,辖区范围内机关、群团、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社区就业实体应尽可能多地腾出保安、保洁、保绿等岗位,积极向市、县区劳动就业职业介绍服务机构申报。空岗收集结束后,分别于5月、6月、7月、8月的中下旬在市、县区劳动力市场分别举办援助“零就业家庭”的专场招聘会,现场签订劳动用工合同。

2、依据家庭情况,实施分类援助。在入户调查的基础上,对持《再就业优惠证》和符合办理《再就业优惠证》条件的人员,根据“零就业家庭”的实际状况,区分类型,实行分类帮扶。

(1)夫妻双失业、缺乏技能又抚养子女的,根据本人意愿,组织其参加再就业培训,免收培训费用。培训结束后,尽快推荐其就业。

(2)夫妻双失业、有一定劳动技能的,优先安排到公益性岗位就业。

(3)家庭成员符合就业条件未就业、属于新成长劳动力的,组织其参加就业前培训,免收培训费用。培训结束后,进行岗位对接,帮助其尽快就业。

(4)家庭成员中有创业能力和要求的,组织其参加创业培训,进行创业辅导,帮助其实现自主创业;缺少资金的,如果符合规定条件,帮助其优先获得小额担保贷款。

(5)家庭成员中有符合就业条件且有就业要求、多次上岗又多次下岗的,进行就业培训、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帮助其获得较为稳定的就业岗位。

(6)家庭成员中有从事钟点工、月平均收入未达到最低工资标准的,进行就业培训、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帮助其提高收入水平。

(7)已实现自主创业的家庭成员,凡符合享受再就业减免税费政策条件的,劳动保障、工商、税务等相关职能部门优先办理有关手续,保证其享受有关政策优惠。

(8)夫妻双方均为“4050”、无劳动能力且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民政部门应及时为其办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手续;比照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享受的待遇,劳动保障部门可为其中一人提供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补贴(含个人缴费部分),直至优惠政策期满,所需经费从再就业资金中支出。

(9)“零就业家庭”成员三次拒绝就业服务机构上门推荐的岗位且不愿与用人单位洽谈的、用人单位已决定聘用而其本人因自身原因不愿就业的、已确定为“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对象但3个月内与本人无法取得联系的,不再继续作为“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对象。

(三)检查验收阶段(2007年9月1日—9月20日)

市政府于9月份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零就业家庭”台帐建立的情况,向“零就业家庭”成员提供就业培训和就业介绍的记录,就业安置的去向,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的落实情况,工商、税收、小额贷款等就业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各县区要以此为契机,积极探索,切实建立起援助“零就业家庭”工作的长效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零就业家庭”成员的就业问题,是关系民生的一件大事。各县区、各部门的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并亲自过问“零就业家庭”就业的援助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抓好落实;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金融、工商、税务、公安、民政、卫生、城市管理、工会、团委、妇联及企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调配合,齐抓共管,把各项援助措施和扶持政策落到实处;县区和市直就业办要对“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定期调研,结合当地实际及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把援助任务明确到每一个部门、企业、街道或社区。

(二)明确责任。各县区、各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任务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按照职责要求,扎实推进援助活动。同时要密切配合相关部门积极完成援助任务。市政府督查室和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适时对全市“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活动进行督促检查,对活动进展情况进行通报。未按规定时间完成援助任务的部门或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完成。

(三)跟踪服务。各相关单位要把援助“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服务做实做细。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对“零就业家庭”成员实行“零距离”职业介绍服务,开展职业指导,帮助其了解就业形势,分析自身就业条件,选择求职方向;街道、社区要依托就业平台,完善对“零就业家庭”的动态跟踪管理,通过现代信息管理手段,及时解决“零就业家庭”就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四)落实政策。在援助“零就业家庭”就业工作中,要积极进行政策引导。财政、劳动保障、工商、税务等有关职能部门要把再就业优惠政策落实到位,不得推诿扯皮。劳动保障部门收到用人单位安置“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情况报告后,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报的情况进行审核认定、签署审核意见,并送交财政部门复核;财政部门在收到劳动保障部门签署的审核意见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在复核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劳动保障部门与财政部门共同审定的补贴资金直接划入用人单位的基本账户。严禁出现扶持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程序梗阻的现象。

(五)广泛宣传。各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安置“零就业家庭”就业的有关政策措施、先进典型和“零就业家庭”成员自主创业的典型事迹,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引导失业人员转变观念,自强自立,自主创业。劳动保障部门要设立“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热线电话,畅通“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援助渠道。街道、社区要将“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情况定期在街道社区内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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