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许昌市煤炭铝土矿资源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许昌市煤炭铝土矿资源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4-07-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许昌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许昌市煤炭铝土矿资源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
许政〔2004〕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发改委、国资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局、环保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企业发展服务局、安全生产监管局等部门制定的《许昌市煤炭铝土矿资源整合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许昌市煤炭铝土矿资源整合实施方案
市发改委市国资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监察局市环保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市工商局市企业发展服务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为促进矿产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提高资源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保障程度,实现全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河南省煤炭铝土矿资源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04〕41号)文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资源整合的必要性
煤炭和铝土矿是我市重要的战略资源,也是不可再生资源,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起着重要的支撑作用。当前我市煤炭、铝土矿资源开发利用普遍存在着矿权分散,采矿规模小,开采方法落后,集约化程度低;收富拒贫,采富弃贫,资源浪费严重,综合利用率低;环境污染、生态恶化、安全生产状况差等突出问题。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煤炭、铝土矿资源的瓶颈制约日益凸现。为了解决上述问题,规范资源勘查开采秩序,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强化资源安全保障,立足长远发展需要,建立资源节约型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实施资源整合已刻不容缓。
(一)实施资源整合,是促进经济发展,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的需要。通过资源整合,鼓励资源开发与保护并举,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和回收循环利用,有利于加快建立节约型社会,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
(二)实施资源整合,是提高资源保障程度的需要。通过资源整合,使矿产资源向优势企业相对聚集,有利于改造和提升现有生产方式,进一步提高企业的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有利于促进企业加大资源勘查开采投入,扩大生产规模,提高资源保障程度。
(三)实施资源整合,是统筹规划和合理利用资源的需要。通过资源整合,解决矿权分散、布局不合理的问题,有利于治理滥采乱挖、无序开采;有利于资源统筹规划,有序开发,贫富兼采兼收,优质优用,实现资源合理利用。
(四)实施资源整合,是实现我市矿业集约化、规模化发展的需要。通过资源整合,积极推进矿山企业联合重组,有利于提高矿业生产集中度,实现我市矿业集约化、规模化发展。
(五)实施资源整合,是提高矿业安全生产水平的需要。通过资源整合,促进矿山企业加强安全意识,强化安全规范,有利于改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
(六)实施资源整合,是保护生态环境的需要。通过资源整合,淘汰落后的开采方式,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最大限度地减少矿产开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二、资源整合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资源整合的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市场运作与政府调控相结合,在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的同时,加大政府对重要资源的调控力度,加快矿山企业的联合重组,实现矿产资源向优势企业聚集,推动矿业产业升级和规模化、集约化发展,促进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进一步提高矿产资源对我市经济发展的保障程度,保持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二)资源整合的原则
——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资源保障要统筹考虑当前需要和长远发展。矿产资源要在合理利用的基础上,坚持开发和保护并举,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努力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坚持市场运作和政府调控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市场运作与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的资源配置机制,加强政府对重要资源的管理和调控;同时按照市场规则协调好各方利益关系。
——坚持扶优扶强、集约高效的原则。推动资源向规模大、技术水平高、经济效益好、资源利用率高的优势企业集中,提高产业集中度,促进资源开发利用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使资源优势转化为竞争优势和经济优势。
——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坚持依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坚持依法推进企业兼并重组,确保资源整合顺利进行。
三、资源整合的范围、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资源整合的范围
资源整合是通过对现有企业的矿业权、产权重组,实现对矿产资源的优化配置。对全市现有的233处生产矿井(国有15处、小煤矿218处)、6个煤炭资源探矿权实施整合,使煤炭资源向省重点支持的煤炭骨干企业(平煤、义煤、郑煤、鹤煤、焦煤、永煤、神火)相对集中;对我市的19处铝土矿企业、4个探矿权实施整合,使铝土矿资源向符合我省产业布局的氧化铝重点企业(中铝河南分公司、中州分公司、三门峡东方希望、三门峡开曼、新安铝电)相对集中。
铝土矿资源整合,应统筹考虑非铝工业发展需要,高品位的铝土矿资源适度优先向附加值高的耐火材料、磨料磨具、高铝水泥等非铝工业配置。
煤炭、铝土矿的后备资源要按照省矿产资源开发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向省重点支持的优势企业配置。
(二)资源整合的目标
1.矿产资源向优势企业聚集。经过资源整合,省煤炭骨干企业占有及控制的资源达到全市的90%以上,产量占全市的80%以上;省氧化铝重点企业占有及控制全市资源比例按照省里规定执行。
2.减少矿山企业数量,提高生产规模。到2006年12月15日前,全市小煤矿保留在省定指标57个以内,且单井生产能力原则上应达到15万吨/年以上;现有铝土矿生产企业按照省里的要求全部关闭。
3.提高资源回采率。到2005年3月15日前,煤矿矿井采区回采率达到80%以上;铝土矿矿井采区回采率达到75%以上。
4.提高安全装备水平。到2005年12月15日前,各类煤矿、铝土矿安全生产达到全国先进水平。
5.减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到2005年12月15日前,矿区生态恢复治理率达到15%以上,主要矿区环境污染物排放总量明显减少。
(三)资源整合的主要任务
1.煤炭生产(含在建)企业的整合
(1)省煤炭骨干企业与县(市)国有煤炭企业(含在建)的整合
原则上以省重点支持的煤炭骨干企业为依托,采取参股、兼并、收购、重组等方式与县(市)国有煤炭企业整合,使我市煤炭工业形成以省煤炭骨干企业为主体的生产开发布局,为全省煤炭企业进一步联合重组打下基础。
(2)小煤炭企业的整合
小煤炭企业整合按照市煤炭铝土矿资源整合领导小组下达的小煤矿保留指标,由各县(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小煤炭企业整合的原则是最大限度地减少小煤矿数量,提高单井生产能力。
2004年12月15日前,达不到安全生产规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予以关闭;2005年3月15日前,凡矿井采区回采率达不到80%以上的小煤矿,予以关闭;2006年12月底前,凡采矿许可证到期的小煤炭企业,所有证照按照省里规定不再办理变更延续审报手续,按期关闭;
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超层越界违法行为的小煤矿,一经发现,一律依法吊销所有证照,予以关闭;
相邻小煤炭企业要联合重组。联合重组后企业规模不得小于15万吨/年,15万吨/年以下的小煤矿不予保留。由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煤炭主管部门对重组企业占有的资源进行核查核定,资源赋存条件适宜的,必须在2005年12月15日前完成生产系统改造,使单井生产能力达到15万吨/年以上(含15万吨/年),否则,予以关闭;凡资源赋存条件不适宜生产系统改造的,采矿许可证到期后,所有证照按照省里的规定不再办理变更延续手续,按期关闭;
位于孤立块段且单独存在的小煤矿,2006年底前,凡采矿许可证到期后,所有证照按照省有关规定不再办理变更延续手续,按期关闭;
四周处于同一国有煤矿范围内或对国有大中型煤矿存在安全威胁的小煤矿,由相关国有煤炭企业给予合理经济补偿后退出开采经营。
2.铝土矿资源的整合
(1)以省氧化铝重点企业为依托实施整合
以省重点支持的氧化铝企业为依托,采取参股、转让、收购、兼并等方式,对铝土矿企业实施整合,使铝土矿探矿权、采矿权向省氧化铝重点企业相对集中。
氧化铝重点企业与铝土矿企业的整合工作,由市计委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及有关部门协调,有关县(市)政府配合。
(2)小铝土矿的整合
小铝土矿的整合按市资源整合领导小组下达的小铝土矿保留指标,由各县(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2004年12月15日前,达不到安全生产规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铝土矿,予以关闭;2005年3月15日前,凡矿井采区回采率达不到75%以上的小铝土矿,予以关闭;2006年12月底前,凡采矿许可证到期的小铝土矿企业,所有证照不再办理变更延续手续,按期关闭。
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超层越界违法行为的小铝土矿,一经发现,一律依法吊销所有证照,予以关闭。
3.后备资源配置
煤炭、铝土矿后备接续资源,要按照国家、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煤炭、铝土矿勘查开发专项规划进行配置。按照扶优扶强,集约高效,努力提高产业集中度的原则,加快煤炭、铝土矿资源向优势企业相对集聚,进一步提高资源保障能力。
对现已设置的除煤炭骨干企业、氧化铝重点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所拥有的煤炭、铝土矿探矿权,鼓励其向优势企业有偿转让或鼓励优势企业投资入股参与勘查。对探矿权人完成的勘查成果,鼓励其向煤炭、氧化铝优势企业有偿转让。
四、资源整合步骤
(一)安排部署
有煤炭、铝土矿资源的县(市)政府要按照全市统一部署,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开展工作,制定资源整合实施方案,进行资源整合工作部署。将资源整合工作方案于8月10日前报市资源整合领导小组。
(二)实施整合
1.2004年12月15日前,完成省煤炭骨干企业与县(市)国有煤炭企业、与部分小煤炭企业的整合;完成四周处于同一国有煤矿范围内的小煤炭企业或对国有大中型煤矿存在安全威胁的小煤炭企业的清理整合;完成氧化铝重点企业与铝土矿企业联合重组。
2.2005年3月15日前,完成小矿山企业联合重组;完成小矿山企业超层越界专项整治和矿山安全整顿;完成矿井采区回采率不达标的小矿山企业的关闭清理。应关闭的小矿山企业关闭到位。
3.2005年12月15日前,关闭适宜单井生产系统改造而未改造的小矿山企业。
4.2006年12月底前,按年度采矿许可证到期的小矿山企业退出开采经营,所有证照不再办理变更延续手续。
(三)检查验收及证照审查审报
1.2004年12月15下旬,市资源整合领导小组对以下工作进行验收:
(1)省煤炭骨干企业与县(市)国有煤炭企业、与部分小煤炭企业的联合重组情况。
(2)四周处于同一国有煤矿范围内的小煤炭企业或对国有大中型煤矿存在安全威胁的小煤炭企业的清理整合情况。
(3)省氧化铝重点企业与铝土矿企业的联合重组情况。
(4)各地2004年度采矿许可证到期的小矿山企业退出开采经营情况。
2005年3月15日前完成证照审查审报工作。
2.2005年3月下旬,市资源整合领导小组对以下工作进行验收:
(1)各地小矿山企业的联合重组情况。
(2)小煤矿超层越界专项整治和矿山安全整顿情况。
(3)对矿井采区回采率不达标的小矿山企业的关闭情况。
3.2005年12月中旬,市资源整合领导小组对以下工作进行验收:
(1)各地2005年度采矿许可证到期的小矿山企业退出开采经营情况。
(2)适宜单井生产系统改造而未改造的小煤炭企业关闭情况。
4.2006年12月中旬,市资源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省资源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我市按年度采矿许可证到期的小矿山企业关闭名单,并做好迎接省资源领导小组的检查验收工作。
许昌市小煤矿整合情况:
2004年12月15日前禹州市关闭88处,保留130处;
2005年12月15日前禹州市关闭19处,保留111处;
2006年12月15日前禹州市关闭54处,保留57处;
许昌市小铝土矿整合情况:
2004年12月15日前禹州市关闭17处,保留2处;
2005年12月15日前禹州市关闭1处,保留1处;
2006年12月15日前禹州市小铝土矿全部关闭。
五、资源整合措施
(一)加大执法力度,强化矿业整顿。各级政府必须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坚持不懈地做好矿业秩序整顿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煤炭、铝土矿矿井、采区生产储量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资源开发监管制度,对资源开发实施动态监管。各级国土资源、煤炭、安全生产监管、公安等部门要继续加强对小煤矿超层越界和矿山安全的专项治理整顿,坚决打击无证开采、滥采乱挖等严重破坏资源的违法行为,严防各类无证小煤矿、小铝土矿死灰复燃。取缔以采代探、圈而不探等违法探矿活动。依法关闭非法转让、超层越界、资源枯竭、生态破坏严重、安全隐患突出的各类小矿,维护矿山开采秩序。各级监察部门要积极参与对矿山管理和治理整顿工作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违纪案件。
(二)落实政策,完善措施,积极推动资源整合。认真贯彻《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豫发〔2003〕6号)精神,以改革为动力,以企业重组为重点,推动资源整合。统筹兼顾,维护各方利益。国有企业之间的重组,应以兼并和相互参股为主,以降低整合成本。企业联合重组后,按照维持地方政府既得利益不变的原则,确定税收征管范围和税源划分,具体办法由市财政、税务部门研究制定。妥善处理好债权债务和职工安置问题。被兼并企业属于国有或集体企业的,其债权债务由兼并企业依法承担,职工安置由兼并企业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职工安置方案按企业隶属关系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定,确保职工合法权益和各种社保关系顺延;被兼并企业属于民营或个人的,且在被兼并后原矿产权人退出经营的,兼并重组企业应给予原矿产权人以合理的经济补偿。市、县两级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要优先支持资源整合;积极争取国家煤矿安全改造专项资金,支持重点骨干企业安全改造。证照换发手续有关部门要简化程序、减免费用,一站式集中办理。退出开采经营的原小煤矿的安全生产抵押金退回原企业法人。规范矿业权交易。企业整合中涉及矿业权交易的,矿业权必须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按《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1999〕75号)进行评估,并经国家、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认。资源整合过程中,要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各类矿山技术资料完备齐全,正常移交。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法规,将原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小矿山企业,重新按企业进行登记,审核上报换发营业执照。税务部门要加强税收征管,对小矿山企业凡符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要严格按一般纳税人征税。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税务部门对小矿山企业推广使用电子计量税控系统,防止税源流失。
(三)科学制定开发规划,发展循环经济。各类矿山企业要科学制定资源开发规划,并严格按照规划合理有序开发资源。对已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凡勘查开采工作严重滞后或占而不探、占而不采的,矿业权到期后不再办理延续手续。要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增加安全投入,确保生产安全。对矿业权属范围内煤铝伴生的矿床,必须开展综合勘查,综合开采。对贫矿、尾矿及三废资源加大科研投入,研究开发新的利用技术,努力提高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利用水平。要树立环保理念,制定矿区生态环境治理规划,加强矿山“三废”和地表沉陷治理,对已形成的生态破坏必须限期恢复。
行业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同时,强化对矿山企业的服务、指导。
(四)完善铝土矿市场管理体系,规范市场交易。有关县(市)政府要依托同级矿业行业主管部门,建立铝土矿市场流通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完善铝土矿市场管理网络,统一市场交易,规范市场秩序,对出矿区的铝土矿进行品质鉴定,按交易合同统一配矿销售,并经税务部门同意后,负责代征资源税。为避免采富弃贫、收富拒贫和税源流失,禁止氧化铝企业直接到自办或联办矿山以外的矿区收购铝土矿,铝土矿交易必须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统一进入铝土矿交易市场进行。
(五)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工作,促进矿业可持续发展。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重视和加强煤炭、铝土矿资源勘查开发规划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抓紧完善《许昌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煤炭资源勘查开发、铝土矿资源勘查开发专项规划以及煤炭基地建设规划。煤炭、铝土矿的探矿权、采矿权必须按照规划,保证重点,合理配置,促进我市矿业可持续发展。
(六)完善煤炭、铝土矿、氧化铝行业市场准入制度。严把煤炭、铝土矿、氧化铝新上项目审核关,停止小煤矿、小铝土矿项目(含探矿权、采矿权)审核;暂停小煤矿、小铝土矿采矿权变更延续手续的办理;停止氧化铝项目审核。已经审批的新建项目必须在技术装备、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达到行业生产规范。新设立的矿山企业规模必须同资源储量规模及资源赋存条件相适应,规模宜大则大。新建煤矿规模不得小于30万吨/年。对生产工艺落后、浪费资源、污染环境、擅自建设的氧化铝厂坚决依法予以关停。
(七)加大地质勘查投入,加快资源勘查进度,提高资源接替能力。建立基础性地质勘查由政府投入、商业性地质勘查由企业投入的勘查投入机制。加快基础性地质勘查,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资源勘查开发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提出年度地质勘查任务和资金投入计划方案,市财政从资源补偿费、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中拨出专项予以支持。鼓励商业性地质勘查,国有及其他煤炭、有色地质勘查单位和煤炭、氧化铝重点骨干企业要多渠道、多元化筹措资金,加强投入,加快进度,积极开展地质勘查,确保资源接续。
六、资源整合的组织领导
根据《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许昌市煤炭铝土矿资源整合领导小组的通知》(许政文〔2004〕73号),市煤炭铝土矿资源整合领导小组已经成立,负责对全市资源整合工作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协作配合,齐抓共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资源整合日常综合协调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加强资源勘查开采秩序的管理,搞好资源配置,审核办理相关证照;市企业发展服务局负责协调煤炭企业整合,加强煤炭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审核办理相关证照;市财政局、国资局负责有关国有资产流转、财税分配等配套政策的研究制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监督协调职工安置和劳动保障,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得以落实;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责成实施关停;市环保局负责矿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对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实施关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审核办理经营执照的变更。市资源整合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积极做好有关工作。
各县(市)政府及其所辖乡镇政府要以大局为重,积极配合省煤炭骨干企业、氧化铝重点企业对县(市)国有煤炭企业和铝土矿企业的整合,同时要全面负责本辖区小矿山企业的整合工作,将资源整合工作纳入重要日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建立工作机构,健全工作机制,制定整合方案,落实工作经费,建立工作责任制,层层明确目标,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加大工作力度,狠抓工作落实,按照全省统一部署,积极实施和推进资源整合工作。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资源整合的必要性、重要性和艰巨性、复杂性,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协调工作,保证矿区正常生产秩序和社会稳定,推动资源整合正常有序进行。各级领导干部必须转变作风,求真务实,扑下身子,真抓实干。防止工作方法简单,出现偏差,避免走过场、搞形式,确保整合目标按期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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