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人行市中心支行等部门关于推动小额担保贷款促进创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6-11-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人行市中心支行等部门关于推动小额担保贷款促进创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6〕1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

人行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推动小额担保贷款促进创业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关于推动小额担保贷款促进创业工作的意见

人行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

小额担保贷款是国家促进就业再就业、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重要措施,对于从根本上解决城市困难职工就业、扩大就业和稳定就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银发〔2006〕5号)和国务院今年6月下旬在南昌召开的部分省市就业再就业工作座谈会议精神,推动我市小额担保贷款促进创业工作,优化创业环境,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机制

(一)建立创业指导服务体系。市、县(市、区)、乡镇(街道)都要建立创业指导服务体系,为下岗失业人员做好创业项目征集、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咨询服务和政策扶持工作。积极开展信用社区创建活动,结合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探索建立“创业培训+信用社区+小额贷款”联动机制。充分运用小额担保贷款和各项促进就业的政策,调动社会资源,实现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就业倍增效应。

(二)完善部门协调工作机制。人行市中心支行负责定期组织召开小额担保贷款联席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督促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担保机构认真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指导开展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贷款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开展创业指导、创业培训、考核,完善创业服务功能,协调担保机构、商业银行制定小额担保贷款审批程序,推动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制定小额担保贷款资金管理办法,按有关规定范围和比例落实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及时办理小额担保贷款补偿手续。承办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担保机构、商业银行要按照国家和省、市小额担保贷款的有关规定,与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制定贷款规程,确定专班专人,建立规范的贷款受理、调查、审批和发放工作程序。要从有利于下岗失业人员出发,在有效控制贷款风险的前提下,简化办事程序。不得自行增加贷款审批条件、提高贷款门槛。

二、明确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措施

(三)落实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设立市、县(市、区)两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市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按市财政不低于500万元、各区财政不低于50万元,由市、区(不含夷陵区)两级共同建立,为城区符合条件的人员提供小额贷款担保;县(市)级(含夷陵区)担保基金不得低于100万元,负责为本辖区符合条件的人员提供小额贷款担保。小额担保贷款额度超过担保基金5倍的,报经本级政府同意后由财政部门从再就业资金中补足,不得因此停止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工作。

(四)扩大小额担保贷款的适用范围。适用范围由本市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城镇失业人员,扩大到持有《就业证》的本市失业人员、持有《失业证》的高校毕业生、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城区失地农民和持有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五)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城区自主创业、组织起来就业、合伙创办小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含企业法人代表、股东、合伙人、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员工),或从事个体经营,注册资金超过10万元、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达到5人以上的,以及经信用社区(含经批准的试点信用社区)推荐的,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经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同意,个人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可提高到3~5万元。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自行确定贷款额度。

(六)延长小额担保贷款期限。已利用小额担保贷款创业且按期还款的下岗失业人员,可再次申请贷款一次,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贷款到期后,对于信用良好、经营项目效益明显,经担保机构审核同意,可按规定办理展期手续,展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七)扩大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范围。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持有《就业证》人员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贴息50%(中央和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当地财政各承担25%,展期不贴息)。微利项目贴息标准按武银〔2006〕23号文件执行。

(八)扩大反担保范围。城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中央、部省在宜机关事业单位,经济效益好的电力、电信、清江开发总公司、三峡开发总公司等企业正式职工,医生、律师、中高级教师等中高级知识分子和高收入群体纳入个人信用担保范围。居民个人生活居住住房,个人银行定期存款单、企业法人、固定资产经评估符合反担保要求的,可提供反担保。为减轻下岗失业人员负担,贷款额不超过2万元的,居民个人生活住房不需经专门评估机构评估。探索开展联合担保形式,解决下岗失业人员反担保难题。

三、提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效率

(九)开设小额担保贷款“绿色通道”。劳动就业、担保机构、经办银行要确定专班专人负责,及时受理下岗失业人员贷款申请。经办银行要将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区别于普通贷款,原则上经过社区、劳动就业机构初审,担保机构复审并办理担保手续后,经办银行应及时办理放贷手续,不得另行增加附加条件。经办银行审批放贷时间,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十)建立联合会审制度。劳动就业、经办银行、担保公司要制定小额担保贷款联合会审办法。与创业培训、创建信用社区工作有机结合,每月固定时间、固定地点、固定人员,集中对小额担保贷款项目进行审核,定期办公,现场对借款人的申请项目进行调查、审核,符合条件的,现场予以办理。

(十一)引入竞争机制。城区和有条件的县市,可通过招标或协商指定的形式,确定2家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同时开办小额担保贷款业务,下岗失业人员可自行选择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

四、推进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建设

(十二)建立信用社区担保机制。各地要利用现有社区服务平台,积极开展信用社区创建工作。信用社区评定标准按宜府办发〔2005〕113号和宜市银发〔2006〕51号及有关规定执行。经宜昌市信用社区评审办公室验收合格并授牌的信用社区,一次性给予5000元的奖励,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人民银行、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每年度对信用社区受理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考核一次。对小额担保贷款到期回收率未达到95%的信用社区提出警示,并限期三个月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保留信用社区资格。整改期过后贷款到期回收率仍未达到95%的,取消其就业工作的评先资格,且不得参加年终充分就业社区评选,同时取消其信用社区资格并进行通报批评,停止办理小额担保贷款,待还款率达到95%时再恢复新增贷款的申报。被取消信用社区资格后拟再次创建信用社区的,按有关规定重新对其进行考核。对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达到95%以上的信用社区,按实际回收金额分档奖励,回收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含100万元)奖励2%;回收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奖励1.5%。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十三)开展信用社区取消反担保试点。各县市区要制定开展信用社区取消反担保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已创建“信用社区”的县(市)区,要建立“创业培训+信用社区+小额贷款”联动机制,信用社区可根据贷款户信用等级评定情况,降低或取消反担保。试点信用社区在开展创建信用社区工作中,也可同时开展降低和取消反担保试点工作。

(十四)规范信用社区小额贷款工作程序。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受理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后,在2个工作日内安排劳动保障专管员或协管员按照《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人资信情况调查表》的内容对申请人进行调查并写出调查报告。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根据调查结果对申请人信用情况进行评估,对符合条件的,在其户籍所在地社区宣传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天。对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和跟踪服务卡。在《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上签字并加盖公章,签署《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个人承诺书》并把申请材料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社区不予推荐,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五、完善创业服务平台

(十五)强化创业指导服务。各级就业培训机构要广泛向社会征集适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创业项目,及时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定期向社会发布创业项目。要充分发挥专家志愿团的作用,对创业人员在准备创业和开办企业期间,提供创业指导、培训、咨询服务;在创业人员经营过程中,组织专家开展跟踪服务,帮助创业人员规范运作,加强和改善企业管理。

(十六)做好创业培训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利用社会教育培训资源,从中选择一批有创业培训经验、信誉好、质量高的学校,为创业人员提供有针对性的开业指导和创业培训。要借鉴国际先进的培训方法,开发适合本地创业人员需要的SIYB培训模块、培训教材。鼓励有成功创业经历的民营企业家、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高校有创业培训经验的师资参与创业培训工作。

(十七)加强政策宣传。小额担保贷款经办机构要印制小额担保贷款宣传册,明确办理条件、程序、要求和办理时限。要通过媒体、社区宣传栏等渠道和形式宣传小额担保贷款和促进创业政策,积极推介创业项目,分析创业案例,宣传成功创业的典型人物,帮助更多有创业愿望的失业人员、未就业的大学毕业生、复员(转业)军人树立创业信心,选择适合自己的创业项目,实现成功创业。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小额担保贷款促进创业工作的重要性,把推动小额担保贷款促进就业工作作为本地区、本部门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积极稳妥地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各地在施行中遇到的问题,由人民银行、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负责协调解决。本意见从2006年12月1日起执行,暂行一年,待逐步完善后,正式施行。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首届籽瓜节实施方案》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银市个人住房置业担保暂行办法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