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加快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韶府办〔2008〕214号
颁布日期:2008-09-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印发《关于加快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韶府办〔2008〕2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省驻韶有关单位:

《关于加快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业经十二届2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九月三日

关于加快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

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的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0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101号)和中共韶关市委、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决定》(韶市联〔2002〕12号)的有关政策,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难题,就进一步加快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改善我市中小企业投融资环境,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和重要意义

(一)指导思想。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应坚持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为宗旨,以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为核心,坚持以“市场化运作、政府引导、多元化投资”的形式,加快发展与监管并重的方针规范管理,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二)重要意义。中小企业是我市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大力发展中小企业,对促进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扩大社会就业、改善人民生活和推进全民创业具有重要作用。当前,我市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融资难题已成为制约中小企业做强做大的瓶颈。建设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发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是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担保难和银行资金放贷难等融资问题的重要途径,有利于改善银企关系,提升中小企业信用水平;有利于分散和降低金融风险,提高风险控制能力。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由政府参股担保机构、商业性担保机构和互助性担保机构组成。政府参股担保机构是政府财政出资,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的担保机构;商业性担保机构是民间投资组建,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的专业担保机构;互助性担保机构是会员企业出资,以会员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会员制担保机构。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由政府、企业、社会团体、自然人等出资设立,依据《担保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其组织形式可以是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担保机构按《公司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三)鼓励和指导担保机构自愿成立行业协会,加强行业协作与自律。协会根据国家、省有关担保体系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担保行业准则和业务规范,组织业务培训和信息交流,指导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工作。通过规范业务操作和行业协作,切实维护担保机构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以人民银行征信信息系统为核心,积极开展我市企业及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协调相关部门,将多方面的非银行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信息系统,实现资源共享,减少信息不对称,进一步健全全市社会信用体系。

三、落实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各项扶持政策

(一)落实国家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等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企业〔2006〕563号)精神,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为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做好申请免征营业税的有关服务工作。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可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对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税务部门要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对主要从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基准担保费率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执行,具体担保费率可依项目风险程度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上下浮动30%-50%,也可经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同意后由担保双方商定。

(四)加大财政资金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扶持力度。充分发挥本级财政资金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使用效益,使其真正起到“四两拨千斤”的引导作用。根据《韶关市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韶府〔2004〕2号)精神,韶关市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鼓励、扶持主要从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并逐步增加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资金。政府可出资设立或参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立担保风险补偿机制,根据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和每年为我市中小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业务给予一定比例的风险防范补助。探索对与担保机构合作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的银行给予风险补助或奖励的激励机制(以上措施由市中小企业局、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具体操作办法报市政府审定)。同时积极为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申报国家、省财政扶持资金做好服务工作。

(五)积极推进融资担保平台建设。鼓励已有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出资人增加资本金投入,鼓励本地有实力的企业和外地投资者在我市新设立担保机构并大力开展贷款担保业务,鼓励同质行业有实力的企业牵头联合组成担保公司,促进同业信用担保良性运作。积极争取国家开发银行的软贷款,帮助经营业绩突出、信用良好且符合软贷款申请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增强资本实力,利用民营企业机制上的灵活性,提高担保行业的竞争力。

(六)积极推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合作。中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金融服务部门、中省驻韶金融机构要按照有关文件要求,积极争取各项政策支持,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合作的进一步开展。对管理规范、信用良好、资本实力与风险防范能力较强的担保机构,本地金融机构可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与其建立合理的风险共担机制,适当降低担保贷款保证金、简化贷款办理流程,提高贷款审批效率。

四、营造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良好发展的外部环境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粤府办〔2004〕76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经贸委等十七部门关于优化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开展业务政务环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粤经贸法规〔2005〕849号)精神,为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办理与担保业务相关的工商、房产、土地、车辆、船舶、设备和其他动产、股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抵押物登记和出质登记手续,并简化相关程序、提高效率,为其查询、抄录或复印与担保业务相关的信息、资料提供便利。各级民营企业投诉受理部门与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处理影响担保机构正常运作的问题,为其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积极利用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大力推广应收账款等流动资产质押业务,改变中小企业非固定资产难以在银行质押获得贷款的现状,增加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五、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行业的领导和管理

(一)成立机构,加强领导。成立由分管中小企业行政管理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参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的各职能部门任成员的韶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我市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的领导。具体工作由市经贸局(中小企业局)负责牵头,金融办、财政、工商、公安、司法、国土、国税、地税、建设、林业、人行韶关中支、银监分局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此项工作的开展。其中,市中小企业局负责担保机构的业务指导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会同市金融办、财政局、工商局、人行韶关中支、银监分局等部门共同做好担保机构的设立、运作、风险防范、监控和化解工作;公安、司法、国土、工商、建设、林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办理担保机构的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抵押和质押等有关公证、登记工作;国税、地税部门在各自工作职责范围内为担保机构的设立、运作提供税务咨询、服务和监管;金融办、银监分局负责协调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的关系、提供担保金融政策咨询服务并建立担保机构风险定期通报制度;人行韶关中支负责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会同市金融办、工商、公安、国税、地税、银监分局等部门共同做好我市企业及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

(二)正视差距,提高认识。建设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在我省相对滞后,与其他山区城市相比也有相当的差距。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信用担保体系对我市中小企业的发展的重要意义,正视现状,统一思想,加强领导与协调,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研究和解决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矛盾。

(三)加大宣传,规范管理。大力宣传国家、省、市鼓励、支持和引导发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政策和办法,规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登记备案行为,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在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后一个月内到市中小企业局、金融办、财政局、人行韶关中支登记备案,并按有关规定按时报送机构情况表、业务统计表等相关资料的管理制度。

(四)上下联动,共同推进。各县(市、区)也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发展创造条件。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在业务上给予指导和帮助。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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