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江门市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印发江门市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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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4-06-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印发江门市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府办[2004]6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严肃查处各种环境违法行为,配合全省“环境执法年”活动,现将《江门市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迅速贯彻实施。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将于今年6月中旬,结合“创模迎检”工作,组织对各市、区落实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行动迟缓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请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将参加领导小组的主管领导和联络员名单、职务、联系电话、传真电话和电子邮箱等于6月10日前报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传真:3502030)。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六月一日
江门市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严肃查处各种环境违法行为,配合全省“环境执法年”的活动,按照国家六部委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在2003年开展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专项行动的基础上,继续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的专项行动。现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行动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通过开展环保专项整治行动,查处一批典型的环境违法案件,解决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清查一批违法违规开工的建设项目,清理一批违反环保法的“土政策”,处分一批违反党纪政纪的责任人,进一步规范企业的环境行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清洁生产,维护环境安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任务和重点
(一)严肃查处造成重点流域、区域环境污染的违法行为。重点是开展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准水源保护区污染项目和跨边界环境污染的执法检查;
(二)严肃查处建设项目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违法行为。重点是开展对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及2000年以来的建设项目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情况的执法检查;
(三)严肃查处各类污染企业擅自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偷排污染物以及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违法行为。重点是开展对电镀、造纸、印染、制革、化工等重点行业污染治理设施的执法检查;
(四)严肃查处“十五小”和“新五小”企业死灰复燃、停产治理、限产治理企业擅自恢复或扩大生产规模的违法行为。重点是开展对2002年严查行动、2003年清理整顿行动中已经查处企业的“回头查”;
(五)严肃查处严重扰民的环境违法行为。重点是对2003年以来的群众投诉进行全面的清理,对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或长期得不到解决的突出环境问题实行挂牌督办;
(六)严肃查处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的违法行为。重点是开展对电镀生产企业的废渣、污泥、退镀液,线路板生产企业的废腐蚀液、污泥,二次电池生产企业的废渣、废料,制革、漂染,洗水生产企业的废渣、污泥,化工生产企业的废涂料、废油漆、废有机溶剂、废农药等工业危险废物以及医疗废物处置情况的执法检查;
(七)全面清理基层政府及各行业部门出台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和规定,重点是纠正各种干扰或阻挠环境执法的“土政策”,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组织机构
市政府成立以聂党权常务副市长为组长,市环保局、市发展计划局、市经贸局、市监察局、市工商局、市司法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管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对全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实行统一组织协调。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日常组织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刘振军副局长兼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指派1名业务科室领导担任联络员。(市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另行通知)。
各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结合本地的实际,确定工作重点,制定工作方案,确保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有效开展。
四、行动的实施
各有关部门要在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部门联动,合力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一)环保部门要切实履行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责,并负责对各类污染企业擅自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偷排污染物、违法处置工业危险废物以及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等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对群众反映强烈或久拖未决的严重危害群众身心健康、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环境问题要上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实行挂牌督办。
(二)计划、经贸和环保部门负责对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及2000年以来建设项目进行全面的清理,并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依法进行查处。
(三)经贸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执行情况,并依法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四)工商部门负责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
照,并对无照经营的不法企业依法取缔。
(五)监察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省纪委、监察厅《关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负责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和国有、集体企业负责人环境行为的监察,严肃查处应当追究党纪政纪的违纪行为,特别要对基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出台的有悖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办法和做法及时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司法部门和环保宣传部门负责组织环保法制的宣传和教育活动,对群众维护其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法律帮助。对典型违法案件要在新闻媒体予以曝光,以案说法,加强警示教育。要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12369),鼓励公众监督,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监督合力,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监督,促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以防止和减少因企业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
(八)各市、区要定期向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工作进度情况,对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要及时上报,不得瞒报。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省的要求定期上报全市的专项行动进度情况,并将挂牌督办的案件上报省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
室备案。
五、时间安排
(一)动员组织阶段(2004年5月)
各市、区政府建立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机构,对辖区内的排污企业进行监测摸底,确定工作重点,制定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二)全面整治阶段(2004年6月—8月)
各市、区按照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全面开展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定期上报专项行动工作进度和有关情况。建立各级政府负责的环保专项整治工作责任制。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将不定期组织对各市、区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工作不力及责任不落实的地方,要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
(三)总结提高阶段(2004年9月—10月)
各市、区对环保专项整治行动进行总结上报,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将组织对各市、区的专项行动工作进行复查。对行动迟缓、查处不力的予以通报,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全市要通过开展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建立和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切实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促进企业建立环境行为自我约束机制,推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引导和激励企业走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双赢”的道路。
六、信息调度
(一)各市、区要明确负责报送工作情况的部门,并将部门负责人、信息联络员及其联系电话、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等于6月10日前上报江门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黄伟强、朱小茹
联系电话:0750—3502022(江门市环保局监督科)
传真:0750—3502030
电子邮件地址:[email protected]
(二)各市、区要在2004年6月20日前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和领导机构名单上报江门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各市、区要将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情况定期通过电子邮件报送江门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表的格式和报送时间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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