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中山市工业强镇(区)考核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4-07-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中府[2004]73号

印发中山市工业强镇(区)考核方案的通知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工业强镇(区)考核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方案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原市有关规定与本方案相抵触的,按本方案执行。《中山市工业强镇(区)考核办法》及其修改通知(中府[2002]1号、中府[2003]54号)同时废止。二OO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中山市工业强镇(区)考核方案

为鼓励镇区发展工业,实现“工业强市”目标,加快工业化进程,制定本方案。一、考核对象本市各镇区。二、考核时间工业强镇(区)的申报和考核时间为每年1月份。三、工业强镇(区)的条件(一)年度实现工业总产值(现行价)60亿元以上;(二)年度工业总产值增长速度高于全市平均水平;(三)年度规模以上企业工业总产值占本镇区工业总产值比重80%以上,或所占比重比上年有所提高;(四)年度工业增加值(现行价)12亿元以上;(五)年度工业税收入库2亿元以上。四、考核办法各镇区对照工业强镇(区)的条件向市经贸局申报,市经贸局对申报镇区进行初步考核后,会同市统计局、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联合评定,并将评定结果报市政府批准。五、奖励办法被评选为工业强镇(区)的镇区,由市政府授予“中山市工业强镇(区)”称号,并授予奖牌,市政府通报表彰。本方案由市经贸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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