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煤矿专项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03-07-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煤矿专项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郑政办文〔2003〕81号

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煤矿专项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煤矿专项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煤炭行业整体素质,巩固煤矿专项治理整顿成果,保持矿业秩序和安全状况持续稳定好转,根据6月27日省政府会议精神以及《河南省煤矿专项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6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煤矿专项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03]43号)提出的目标,进一步加大我市煤矿治理整顿力度,对违反煤炭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依法实施关闭,确保我市煤矿安全形势的稳定好转,促进我市煤炭工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市煤矿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的领导,协调指导全市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根据人员变化情况,市政府对郑州市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检查验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进行了调整。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检查验收工作。

三、整顿范围

全市范围内的各类小煤矿均属此次治理整顿范围。主要包括:

(一)已经省关整领导小组验收通过且填发“四证”的小煤矿(含正在换发“四证”的小煤矿);

(二)已经市人民政府验收通过待批的小煤矿;

(三)已经市人民政府验收通过并上报省关整领导小组待批的基建小煤矿;

(四)未经市以上人民政府验收通过的小煤矿;

(五)所有非法生产的小煤矿。

四、整顿标准

根据《矿产资源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及国办发[2001]68号和豫政办[2001]100号文件有关规定为依据,“四证”齐全及允许保留的矿井必须达到以下标准:

(一)煤矿井下开采具有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实行全风压通风。未经批准严禁风井出煤;消灭无风、微风、循环风和不合理的串联风,无瓦斯超限作业和超通风能力生产等现象。

(二)所有煤矿必须装备可靠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高瓦斯矿井或低瓦斯矿井高沼区域的掘进头面,按规定必须安装和使用“三专两闭锁”装置(专用电源、专用变压器、专用线路,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并确保运转正常;开采“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的矿井,必须落实“四位一体”防范措施。

(三)矿井具有可靠的排水系统。水泵配备的数量、排水管路敷设、排水能力及水仓容量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矿井必须配备两台以上探水钻,且钻杆长度每台不少于30米;有专职技术人员和探放水队伍。矿井防治水制度健全,并按程序审批。井下采掘头面必须执行“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规定。

(四)矿井必须实行双回路电源供电。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向井下供电。井下电气设备接地、过流、漏电三大保护齐全,井下所有电气设备消灭失爆。

(五)矿井提升运输设备保护装置齐全完好,升降人员绞车钢丝绳缠绕层数必须符合《规程》的规定,矿井主提升容器不得使用吊桶,矿井提升装置测试合格并取得提升运行许可证。井下“一坡三挡”(在倾斜巷道中,必须设一个阻车器、两道挡车器)和“三固定,四保险”(开车司机固定、弯道工固定、信号工固定、保险闸、保险垌、保险杠、保险绳)等配备管理到位。

(六)矿井防尘、防灭火设施完善,使用正常有效。

(七)煤矿五职矿长(矿长及生产、安全、技术、机电副矿长)配备齐全,并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瓦斯检查员、“一通三防”和机电专业技术人员必须配备齐全;特种作业和煤矿井上、下作业的其他人员,必须经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八)煤矿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供电系统图、避灾路线图齐全并及时填绘,符合井上下实际情况。

(九)必须采用正规壁式采煤方法,严禁采用非正规采煤方法,无超层越界、乱采滥挖现象。

(十)煤矿必须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特殊工种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作业规程必须按规定进行审批。

(十一)煤矿调度室必须安装矿井综合监测系统监视器,井下各作业地点必须安装防爆电话,并与调度室保持畅通。

(十二)地面生活福利设施必须达到《郑州市乡镇煤矿地面生活福利建筑设施标准》。

(十三)煤矿必须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必须与指定的矿山救护队签定救护协议。

(十四)豫政办[2001]100号文件规定的其他验收标准。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小煤矿,按照“拉倒井架、毁坏井筒、拆除地面设施、填平场地、恢复地表植被、吊销所有证件”的标准予以关闭:

(一)非法(含无证、“四证”不全、死灰复燃)开采的煤矿;

(二)截止2003年7月1日,未经市人民政府验收通过的小煤矿;

(三)开采“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未采取“四位一体”防范措施的小煤矿;

(四)本次验收、复查、督查不合格的小煤矿;

(五)2003年以来,发生过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事故或发生过一次死亡3至9人事故,影响极坏、情节恶劣的小煤矿;

(六)截止2003年9月16日,所有未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复查申请的小煤矿(含“四证”齐全的、“四证”不齐全的、上报待批的)。

五、整顿原则

本次深化治理整顿小煤矿工作实行分类指导的原则。

(一)已经省关整领导小组批准、“四证”换发齐全、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小煤矿实行边生产边复查。

(二)已经省关整领导小组批准、正在换发“四证”的小煤矿暂缓“四证”换发工作,严禁私自组织生产,待复查合格后,继续换发“四证”。

(三)经市人民政府验收通过并上报省关整领导小组待批的小煤矿(含基建小煤矿),待复查合格后,履行审批和“四证”换发手续。

(四)未经市以上人民政府验收通过的小煤矿一律予以关闭。

六、整顿步骤

验收、复查和督查工作交叉进行。

(一)符合复查验收标准的小煤矿(“四证”换发齐全的、“四证”不齐全的、上报待批的)自检合格后,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时间为2003年7月1日?9月15日。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接到小煤矿验收申请后的20日内,必须组织有关部门对照整顿标准逐矿进行验收。时间为2003年7月1日?10月10日。

(三)市人民政府对县(市)、区人民政府申报复查的小煤矿,应于30日内组织有关部门逐矿进行复验。时间为2003年7月1日一11月10日。

(四)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做好督查的迎检工作。时间为2003年7月1日一11月20日。

七、整顿责任

(一)本次煤矿专项治理整顿工作实行辖区行政首长负责制,县(市)、区人民政府县(市)、区长为本辖区内煤矿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管副职为本辖区内煤矿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验收、复验结果负责。

(三)本次煤矿专项治理整顿工作实行“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

(四)关闭矿井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凡辖区内列入关闭的矿井,必须于2003年11月20日前按照关闭矿井的标准全部关闭到位。

八、整顿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对煤矿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的认识。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6月18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精神和省政府平顶山现场会议精神,严格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坚决克服厌战、自满及畏难情绪,动员一切可以动员的力量,打赢这场煤矿专项治理整顿工作攻坚战。

(二)部门联动,密切配合,协调作战,确保煤矿专项治理整顿工作按期完成。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豫政办[2001]100号文件规定的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配合。

(三)严格标准,堵塞漏洞,严防煤矿专项治理整顿工作在复查过程中蒙混过关。坚决杜绝在图纸管理和开采工艺上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现象的发生。

(四)宏观调控,合理规划,实现我市煤炭工业健康有序发展。在煤矿专项治理整顿期间,不再批准新建小煤矿。

(五)严肃纪律,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在整顿验收工作中必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和玩忽职守的有关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追究。严禁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借煤矿专项治理整顿之机对煤矿收取各种费用。

(六)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要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煤矿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的重要意义,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对顶着不关、拖着不整、失职渎职、欺上瞒下、充当非法小煤矿保护伞的现象和人员要公开曝光,依法处理。

(七)认真做好稳定工作。本次煤矿专项治理整顿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此项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加强政策宣传,耐心做好说服教育工作,确保此项工作积极稳妥推进和整顿期间的社会稳定。对别有用心、蓄意闹事,阻挠煤矿专项治理整顿工作正常进行的行为,要依法予以打击。

(八)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本辖区煤矿专项治理整顿的具体实施意见,确保小煤矿整顿复查工作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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