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成品油价格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成品油价格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郑政办〔2008〕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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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8-06-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成品油价格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
郑政办〔2008〕25号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解决国内成品油价格与原油价格倒挂、供求矛盾日益突出的问题,保障成品油供应,促进能源资源节约,6月20日国家对成品油价格进行了调整。为确保国家对成品油价格调整各项措施的顺利实施,把成品油价格连锁反应控制在最低程度,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落实成品油价格调整措施,保持市场价格和社会大局稳定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贯彻国家成品油价格调整方案,认真落实成品油价格财政补贴政策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8〕205号)有关要求,把确保成品油调价方案平稳实施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实抓好。目前,市财政局已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制定下发了《关于下达2008年度石油价格财政补贴指标的通知》(郑财办预〔2008〕161号)和《关于下达2008年5月以前成品油调价财政补贴的通知》(郑财办预〔2008〕162号)。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分工负责,密切配合,抓紧核实补贴范围、补贴对象并做好新老政策的衔接,确保成品油调价政策措施落实到位,补贴资金务必在6月28日前足额兑现到补贴对象手中。
二、加强行业管理,加大价格监管力度
本次成品油调价后,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等价格均不得提高,出租车运价也暂不调整。对出租车行业的影响,要通过增加财政补贴的方式解决。对其他相关交通运输行业,要督促经营者降低成本,尽量消化上游产品价格调整造成的增支因素。要继续清理整顿收费项目,加大政府规费减免力度,努力降低运输成本,减轻经营者负担。中石油郑州分公司、中石化郑州分公司要加强成品油的组织调运工作,全力保障油品供应;督促下属企业严格执行价格政策,不得囤积居奇,不得搭车涨价,对参与高价倒卖成品油牟利、造成断供、影响市场秩序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同时,要根据消费者承受能力,及时调整成品油供应结构,加大90号汽油等品种的供应量,最大限度地降低因成品油价格调整而产生的生产生活成本增加。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与纪检、监察、公安、工商、质监以及新闻单位的配合,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加强市场巡查,加大对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及相关行业的检查力度,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客运管理部门要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强化出租车队伍管理,加强对出租车从业者的法规政策教育与引导;公安部门要坚决打击成品油市场上非法倒卖、抢买抢卖、强买强卖、造谣惑众、挑动事端等严重扰乱社会治安和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防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对违反国家政策规定,扩大范围,提高价格调整幅度;趁成品油价格调整之机,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或者超出成本增支范围,大幅度提高产品价格;以及采取价外加价(加收费用)、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缺斤短两等欺诈手段变相提高价格等不正当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从重从快予以严厉打击。对性质恶劣、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及时公开曝光。要畅通12358价格举报电话,认真受理群众投诉,及时化解价格矛盾,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加强组织领导,严肃工作纪律
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控制成品油价格调整后的连锁反应、保持市场物价基本稳定的重要意义,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配合,扎实推进,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国家的各项政策措施。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落实工作,妥善处理好各种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努力保持市场物价稳定和社会安定。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相关部门执行国家价格政策的监督力度,大力支持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价格监管工作,加大执纪执法力度。对不顾大局,不执行、不落实国家加强价格监管措施及相关工作要求的;对擅自出台调价措施,截留挪用国家补贴资金的;对组织不力、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监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四、加强宣传引导,建立和完善信息报告制度
要加大新闻宣传力度,通过新闻媒体宣传价格法律政策,报道政府对成品油价格调整所采取的政策措施,及时发布市场供求和价格信息,引导社会各界客观、理性对待价格变化,消除涨价心理预期;要适时组织召开价格政策提醒会、告诫会,向广大生产经营者宣传国家价格政策,引导经营者加强价格自律,自觉抵制各种乱涨价行为。要加强经营者价格诚信意识教育,引导经营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正确运用定价权,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确定价格。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重要信息上报制度,密切关注市场供应动态、社会治安动态,遇有市场供求及价格较大波动、带有苗头性质事件的发生等情况要立即上报,不得迟报、瞒报和不报,上报信息的内容必须客观真实。同时,要建立应急机制,完善应急预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市场供应和价格平稳,确保社会大局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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