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郑州市封停收购自备井工作领导小组关于郑州市封停收购自备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郑州市封停收购自备井工作领导小组关于郑州市封停收购自备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2-12-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郑州市封停收购自备井工作领导小组关于郑州市封停收购自备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郑政办〔2002〕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驻郑各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封停收购自备井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郑州市封停收购自备井工作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郑州市封停收购自备井工作实施方案
(郑州市封停收购自备井工作领导小组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为认真贯彻《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城市地下水资源实施封停收购自备井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文[2002]227号)精神,切实做好封停、收购各单位自备井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依法封停收购自备井,切实保护地下水资源,达到政府满意、社会满意、自备井单位满意,提高全民保护地下水意识,提高城市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与管理水平。
二、封停范围和对象
在自来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南新区、郑东新区以及都市村庄用于经营)的自备井一律停止取用地下水,实施封停收购。
鼓励单位开展地下水人工回灌,回灌井不予封停。用地下水作为主要原料生产啤酒、矿泉水和生产工艺、医用、地下水动态监测及开采浅层地下水作为环境用水等特殊需要的,暂缓封停。
三、封停收购的原则及方法步骤
1.封停原则和方法
封停自备井采取先通水、后封停的原则和封填、封停两种形式。
(1)凡未经市供水节水办公室批准和已使用年限较长、污染严重,以及位于漏斗中心区的单位自备井,应予以回填,不予补偿各类费用。为了防止不同地层的水源在井内产生串层污染,回填材料采用粘土球或粘土。
(2)凡自来水管网到达地区的单位自备井全部停止使用,予以封停。供水设备完好的,采取在水表前加盲板铅封;供水设备老化的,采取拆除供水设备,在井口加盲板铅封。
(3)对自来水管网尚未到达的地区,市自来水总公司要在2005年以前完成供水管网的铺设;管网到达后,市供水节水办公室责令用水单位停止取用地下水,并予以封停。
2.收购原则和方法
对封停的自备井,由市自来水总公司协议收购,并坚持先封停、后收购的原则。
(1)收购范围为自备井水表以内的所有固定资产,包括水井、水泵、电机、配电设施、配电线路、井房及房内管道等。
(2)收购价格的计算
自备井的收购价格以自备井的原始财务资料为依据,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合理折旧,并根据自备井的运行状况、使用年限、质量、井深等情况综合计算其净值;无法取得原始财务资料或原始财务资料不完整的,参考同类自备井定价,具体收购计算方法由市财政局、物价局、公用局、供水节水办公室、自来水总公司等单位共同确定。
(3)占用土地、用电的处理
收购的自备井所占用土地实行有偿使用,由市自来水总公司同土地所有权单位在市国土资源局的监督下,签订租赁协议。原为市电业局直接供电的自备井,收购后由市自来水总公司同自备井产权单位在市电业局办理过户手续;原为自备井产权单位供电的,收购后由市自来水总公司同原产权单位办理转供电手续。
(4)自备井水表以外的生活区内部管道,依据《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的规定,无偿移交市自来水总公司管理和养护维修,以利今后抄表到户工作的进行。
3.封停程序
(1)责令停止取用地下水阶段
对于使用双水源的自备井单位,根据封井计划,对自备井单位下达责令停止取用地下水通知书;各单位接到封井通知书后15日内必须停止取用地下水。
对在自来水管网范围内,但未接通自来水的单位,为了不影响正常供水,自备井单位在接到责令停止取用地下水通知书后7天内到金水大道119号附1号君安大厦4楼市自来水总公司用水申报受理室办理供水手续;市自来水总公司须在30天内将供水管线及时安装到位。自备井单位要在自来水管网通水后10天内停止取用地下水,并对自备井实施封停。
(2)强制执行阶段
在责令停止取用地下水期限过后,对仍未按要求停止取水的自备井单位下达强制封停决定书,期限为15天。
强制封停决定书规定期限过后,要对仍拒不停止取用地下水的自备井单位,由市封停收购自备井办公室协调有关单位,组织力量实施强制封停。
4.封停自备井的管理
(1)封停的自备井作为城市应急供水水源,由市供水办公室负责监督管理,严禁擅自拆封启用,凡擅自拆封启用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需紧急启用的,由市供水节水办公室统一调度,下达计划,抄表计量,征收城市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和加价水费。
(2)封停的自备井由产权单位按市供水节水办公室下达的计划,定期清洗,以免长期停用造成水井报废。
四、时间安排
从现在开始,利用3年时间分期分批完成对自备井的封停和收购,2005年年底以前全部完成。
封停收购工作采取先市(区、乡)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后省直机关、驻郑单位、军队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分期分批实施的方法进行。
第一阶段(2002年12月底以前):调研普查,方案论证,组织发动,制定计划。
第二阶段(2003年1月?2003年6月):对未经市供水节水办公室批准和已使用年限较长、污染严重以及位于漏斗中心区的自备井实施封填。
第三阶段(2003年7月?2004年6月):对市(区、乡)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自备井实施封停和收购。
第四阶段(2004年7月?2005年6月):对省直机关、驻郑单位、军队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自备井实施封停和收购。
第五阶段(2005年7月?2005年12月):处理遗留问题,汇总材料,组织验收,对都市村庄的自备井进行整顿。
以上各阶段的工作可视具体情况交叉进行。
五、具体措施
1.宣传发动
(1)通过报纸、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认真做好封停自备井工作的宣传,公布封停收购自备井的方式、措施和举报电话,开辟封井专栏,对工作好的单位进行表扬,对不配合的单位予以曝光。
(2)召开全市有关部门和自备井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封停收购自备井工作动员会,同时要召开各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封停收购工作协调会议,明确职责,积极支持,密切配合,确保封停收购自备井工作的顺利进行。
(3)各自备井单位要指定一名领导具体负责封停收购工作,认真做好内部职工的思想工作,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使封停收购工作家喻户晓。
2.组织保障
(1)封停收购自备井工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积极、稳妥、有序开展。封停收购工作由市公用事业局牵头,市供水节水办公室组织实施,统筹落实封停收购任务,协调封停收购工作中的问题,保证封停收购任务的完成。市经贸委、财政局、行政执法局、工商局、公安局、物价局、环保局、自来水总公司等单位要积极配合工作。
(2)市封停收购自备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内设秘书、综合、查封、收购、财务5个处:
秘书处:负责办公室日常事务管理,接听处理投拆电话;
综合处:负责封停收购自备井工作的宣传咨询服务,安排工作计划,确定封停收购名单,做好工作综合督办,处理疑难问题,协调工作配合,最后验收评价等;
查封处:负责下达封停收购通知,解释封停收购事宜,提出封停收购意见,实施封停,连通自来水,检查实施效果等;
收购处:负责对封停自备井进行评估、测算,提出收购价格,完成收购交接等;
财务处:负责搜集查阅自备井原始财务资料和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综合计算净值,核报日常费用和控制监督。
3.奖惩办法
(1)对经过批准并在规定时间内停止取用地下水的自备井单位,从交易水表至市政供水管网间的所有费用由市自来水总公司承担;埋设自来水管道需要破除市政道路、花坛花带时,只缴纳相同标准的恢复费;破除单位自管道路、花坛花带,由施工单位按标准恢复。
(2)对实施强制封停的自备井单位,进行新闻曝光和通报批评。强制封停过程中所发生的停水责任及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自备井单位承担。
(3)对在强制封停过程中阻碍和围攻封井工作人员的单位和个人,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郑州市封停收购自备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监督电话:5938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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