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共广东省惠州市委办公室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2-05-11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推行村(居)委“法制副主任”工作制度方案》的通知
惠市委办〔2012〕15号
各县(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直和驻惠各副局以上单位:
市委组织部、市司法局《惠州市推行村(居)委“法制副主任”工作制度方案》业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5月11日
惠州市推行村(居)委“法制副主任”工作制度方案
为进一步培育基层民主法治意识,充分发挥法律在社会管理建设中的指引作用,切实满足基层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巩固党在基层的执政基础,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全市推行村(居)委会聘任法律专业人员担任村(居)委“法制副主任”工作制度。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的决策部署,以培育基层法治意识、健全依法民主管理机制为目标,以村(居)委会聘任法律专业人员担任“法制副主任”工作为载体,充分发挥法律人员的专业优势,为农村和社区基层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着力满足基层法律诉求,畅通矛盾纠纷化解渠道,创建诚信守法、和谐发展的农村和社区环境。
二、村(居)委“法制副主任”制度及基本原则
村(居)委“法制副主任”工作制度,是指在党委统揽下,动员各方力量,整合法制资源,鼓励基层村(居)委会,以自主自愿为前提,聘任法律专业人员,开展法制教育、培育法治精神,解决基层法律问题,推动基层民主自治的一项工作制度。村(居)委“法制副主任”是村(居)委会自愿自主聘请的法律专业人员,在村(居)委提供基本法律服务,帮助或协助依法民主管理村(居)务工作,不依组织法选举产生,不具有组织法规定的法定职责。村(居)委“法制副主任”的工作行为受《惠州市法制宣传教育志愿者章程》和《惠州市村(居)委“法制副主任”工作守则》约束。
村(居)委“法制副主任”制度,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推行村(居)委“法制副主任”工作制度,必须坚持县(区)委、乡镇(街道)党(工)委和村党支部的领导,发挥各级党组织总揽全局、统一协调的领导核心作用,牢牢把握基层民主政治的前进方向。
2、培育法治意识。着眼于增强村(居)民法律自觉,把法治精神融入到基层最关注、最密切、最有影响的事务中,在推动农村(社区)科学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同时,传播法治精神,培育法治意识。
3、体现公益性质。村(居)委“法制副主任”要为村(居)委会和村(居)民提供免费法律服务。“法制副主任”相应的交通费、办公费、通讯费、误餐费等经费由各级财政和相关志愿者服务机构提供补贴。
4、尊重自主意愿。推行“法制副主任”工作,必须充分尊重村委会和村民的自主自愿,不搞“一刀切”。为农村和社区提供法律服务,要从村(居)民要求最迫切的法治实事做起,让村(居)民当家作主,自愿参与。
三、目标任务
2012年7月1日前,在部分行政村和社区推行,并力争到2012年底前实现全市所有的行政村和社区全覆盖。
四、实施主体、服务队伍、实施形式和工作职责
(一)实施主体:全市各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
(二)服务队伍:在全市律师、政法机关、行政、企业事业单位、教学机构、社会团体等群体和单位招募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法制宣传志愿者1500名,从中挑选出1000余名担任“法制副主任”。市组建法制宣传教育志愿者总队,各县(区)、市直单位和相关协会各成立支队。
(三)实施形式:由各行政村(居)民委员会向志愿者机构提出意向,并与志愿者个人签订聘用合同。
(四)工作职责:
(1)协助做好村(居)“两委”班子换届选举工作,协助村(居)委会推行“四民主工作法”和“村(居)民小组议事规则”,健全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制度,引导村(居)民自治工作依法开展。
(2)协助村(居)委会制定、修改和完善村(居)民自治章程或村(居)规民约,参与起草和审核工作,确保内容及制定程序合法。
(3)列席村(居)委会召开的有关民主法治建设、涉法事务调处等方面工作会议,提供法律意见,参与研究和处理相关事务。
(4)帮助村(居)委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强化法治实践教育,增强村(居)民法治观念。
(5)推动村(居)委会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稳步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
(6)帮助审查村(居)委会各类经济合同,对合同的合法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核。对于经济事务多的村(居)委可以建议聘请法律顾问,并协助法律顾问开展工作。
(7)解答群众法律咨询,引导村(居)民群众依法理性表达合理诉求,帮助农村和社区困难群众和城镇困难居民申请法律援助。
(8)协助村(居)委会完善基层调解组织建设,依法调处各类矛盾纠纷。协助村(居)委会综治信访维稳工作站工作,及时发现并反映信访维稳工作的有关信息。
(9)积极参与农村和社区群众性文化活动,倡导诚敬和睦互助的家庭邻里关系,促进形成诚信守法文明的道德风尚。
(10)村(居)委认为需要“法制副主任”提供法律服务的其他事项。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推行“法制副主任”工作,是新形势下农村和社区普及法律常识、培育法律意识、培养法治习惯的重要载体,是化解基层矛盾纠纷的有效渠道,是加强社会管理的创新举措,对于夯实农村和社区基层组织、维护农村、社区和谐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推行“法制副主任”制度的重要性、必要性认识,把推行“法制副主任”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积极稳妥推进各项相关工作。要严格遵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充分尊重村(居)民自治精神和热情,既提倡,又不生硬派遣,既支持,又不包办,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推行“法制副主任”工作有序推进。市委组织部负责总体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负责具体指导,制定工作守则、工作目标、衔接聘任关系、实施绩效考核等日常管理制度,财政、农业、民政等部门大力配合。各县(区)、乡镇(街道)要明确领导机构,健全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措施,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市级宣传部门及媒体,要承担起推行村(居)委“法制副主任”制度的宣传、推进任务。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党务公开栏、互联网等媒介,大力宣传推行村(居)委“法制副主任”工作的目的、意义、要求,及时挖掘和宣传推行“法制副主任”工作的先进典型,不断提高“法制副主任”工作的知晓率和社会影响力,为“法制副主任”工作的深入实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加强督导,狠抓落实。各地要把推行“法制副主任”工作作为创新社会管理、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载体,认真抓好落实。市委组织部、市委政法委、市委宣传部、市社工委、市司法局要组派督导组不定期对推行“法制副主任”工作进行检查、督促、指导,及时掌握动态,提出意见建议,总结推广经验。要通过党代表视察、交叉检查等形式,对各地落实“法制副主任”工作进行检查,并适时召开经验交流会、专家研讨会等,推动这项工作更好地开展。
(四)加大投入,做好保障。为确保村(居)委“法制副主任”制度可持续推进,市、县(区)财政要为开展此项工作提供基本保障,将用于志愿者培训和“法制副主任”相应的交通费、办公费、通讯费、误餐费等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市的经费标准由市委组织部、市司法局会同市财政局商处后报市政府审定。市法制宣传教育志愿者总队、市直单位的工作经费由市级财政负责;县(区)法制宣传教育志愿者支队的工作经费由县(区)财政负责。自愿推行此项制度的村(居)委会,可向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提出专项补贴申请,县(区)财政可根据分级负担的原则给予适度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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