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要点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要点
|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93-07-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法律及人大文件 |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要点
(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为了更好地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各项工作,同时便于全国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的监督,特制定本届常委会工作要点。
⒈常委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把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作为根本任务,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宪法和法律的贯彻实施,保证党的十四大和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的完成,积极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⒉常委会的工作重点是,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认真行使宪法规定的各项职权,加快经济立法,健全监督机制。常委会的一切工作,要以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以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为检验标准,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切实发挥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常设机关的作用。
一、立法工作
⒊常委会把加快经济立法作为第一位的任务,在本届内大体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框架。要使经济立法同改革开放的进和相适应,用法律保障和推进改革开放,引导市场经济更好地运转。尽快制定一批有关保障市场主体地位和权利,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完善政府宏观调控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的法律。同时要及时对不适应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发展需要的法律进行清理和修改。还要抓紧制定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和保障公民权利方面的法律,惩治各种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加强廉政建设方面的法律,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发展、保护环境合理开发资源、加强国防建设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方面的法律。
⒋以改革的精神加快立法步伐。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开阔视野,更新观念,从现代化建设的实际出发,积极解决立法中遇到的问题和难点。要从总体上、法理上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进行研究,力求制定的法律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特点和规律,体现市场经济公平、公正、公开、效率的原则,有利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要分清轻重缓急,急需的法律先立,逐步完善。制定法律条件还不成熟的,有的可以先搞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然后经过总结提高,制定全国通行的法律。修改补充法律,成熟一条就修改补充一条。有些改革的举措,应尽可能做到先立法后行动。
⒌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和可能制定立法计划。对列入立法计划的主要法律的起草工作,定任务、定时间、定班子,保证如期提出比较成熟的法律草案。常委会定期检查立法计划的执行情况,督促法律起草单位抓紧起草工作。承担法律起草任务的单位不能按要求如期完成起草任务的,要及时向常委会写出报告,说明情况。在法律起草过程中遇有重要的疑难问题,要及时向常委会汇报。
⒍起草法律要以宪法为依据,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大局出发,从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着眼,避免从局部利益出发,不适当地强化部门权力。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起草法律的协调工作,统筹兼顾,协调好上下左右的关系。还要注意法律之间的衔接,不能互相冲突,更不能同宪法和基本法律相抵触。
⒎加强常委会对法律起草工作的组织和指导。要组织各方面力量参加法律起草工作。大量的法律草案需要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起草,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要同起草单位加强联系。有些法律草案,可以由常委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组织或牵头起草。有的法律草案也可以委托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的法律专家、学者起草。不管哪种起草方式,都要实行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相结合。在起草过程中,坚持群众路线,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进行充分的科学论证。
⒏立法要从我国国情出发,大胆吸收和借鉴世界各国有益的、好的立法成果和经验,注意与国际惯例相衔接。常委会有关机构要加强对国外法律的研究,开展与国外有关机构的联系和交流活动,更好地为吸收和借鉴国外立法成果服务。
⒐加强宪法和法律的解释工作,充分运用法律解释手段,不断完善法律规范。常委会要进一步完善宪法和法律解释的程序和制度,对各地、各部门提出的一些宪法和法律问题作出解释。属于人大工作等方面有关法律的具体适用问题,由常委会有关部门拟出答复意见,按照一定的程序作出统一的答复。
二、监督工作
⒑常委会要切实承担起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要制定和完善监督宪法实施的具体制度和程序。对向常委会备案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委会办公厅分别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提出意见。对于被认为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行政规章等,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提出纠正意见,报常委会决定。
⒒继续坚持把法律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放在同立法同等重要位置,制定执法检查计划,有重点地开展执法检查,并把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情况的汇报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必要时,常委会可以作出决定。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委员长会议和专门委员会要督促有关部门抓紧解决。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将解决的情况向常委会作出汇报。对重大的、典型的违法案件,常委会可以组织调查,有的可以通过新闻媒介公之于众。同时要督促司法机关依照法律程序纠正错案。必要时,常委会可以采取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手段,但不直接处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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