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员(1958年3月7日)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文号:
颁布日期:1970-01-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法律及人大文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员(1958年3月7日)

批准任命:

房明、赵旭为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乌嫩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王国政、刘大鹏、林万然、姜成男、袁长华、黄玉为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王安邦、高照、高敏生、张醒民为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钱沣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牛衍平、周子明、徐济怀、商景义、韩永全为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黄建中为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曾KUN为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丁一为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白佩璜、李维国、鲁西士、霍志恒为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白作民、任景峰、孙日恒、李正光、陈万里、林影、张子掌为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批准免去:

王汉岐、傅英、韩志的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的职务;

郑景山、孙榜锦、郝忠瑞的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的职务;

道尼要特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的职务;

李春的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的职务;

曹金堂的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的职务;

罗俊富、张恩平、魏贵品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的职务;

李文忠的广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的职务;

苏光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的职务;

彭子云、冯立苍的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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