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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旅行社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的复函
| 颁布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94-09-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旅行社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的复函
1994年9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
国家旅游局:
你局《关于加强旅行社质量管理,保护旅游者权益的请示》(旅发〔1994〕059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现函复如下:
一、为加强对旅游行业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原则同意对旅行社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请你局对《实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定的规定》进一步修改后下发实施。
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是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用款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纳入每年的财务检查和审计,并将情况报送财政、银行、审计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保证金及利息归旅行社所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提取一定的保管费用。
三、请你局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对旅行社的宏观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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