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增全国文明燃香试点单位名单的通知
关于印发新增全国文明燃香试点单位名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国家旅游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 | 文号:旅办发〔2012〕120号 |
|---|---|
| 颁布日期:2012-03-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印发新增全国文明燃香试点单位名单的通知
旅办发〔2012〕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宗教局、民宗委(厅、局)、文物局:
2009年以来,各地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国宗教旅游场所燃香活动的意见》(旅发〔2009〕30号)和“规范全国宗教、旅游场所燃香活动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规范燃香活动,取得了初步成效。六部门确定的首批10个全国文明燃香试点单位,积累了宝贵经验,发挥了示范作用。
为了更好地推动有关燃香国家标准的贯彻实施,充分发挥文明燃香示范带动作用,形成更加广泛的影响力,引导规范燃香工作广泛深入地开展,六部门决定扩大文明燃香试点范围。经研究,确定新增30个全国文明燃香试点单位(名单附后)。为组织好试点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规范燃香、文明燃香活动是关系到安全、资源环境和文物保护、旅游服务质量的一项长期性重要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加大对文明燃香试点单位的指导和支持力度。要加强旅游景区、寺院宫观、文物管理单位的协调配合,制定文明燃香实施方案,完善燃香管理制度和措施,及时总结经验和组织交流推广,为全国规范燃香工作提供借鉴。
二、加强监督管理。旅游、宗教、工商、质监、文物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要依照《宗教事务条例》、《文物保护法》、《旅行社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坚决查处旅游景区违规燃香,利用假僧人敛财等扰乱宗教活动场所、旅游市场秩序和文物管理秩序的行为。各旅游景区中,未登记为宗教活动场所的文物保护单位的寺院宫观,不得进行燃香活动。加强旅游景区、旅行社经营行为和导游人员服务质量的规范化管理。
三、加强标准实施。要按照《关于贯彻实施<燃香类产品安全通用技术条件>等3项国家标准的通知》(国标委服务联〔2011〕58号)要求,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组织开展不同形式的标准宣贯活动,推动试点单位积极贯彻实施《燃香类产品安全通用技术条件》(GB26386-2011)、《燃香类产品有害物质测试方法》(GB/T26393-2011)和《宗教活动场所和旅游场所燃香安全规范》(GB26529-2011)国家标准。
四、加强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倡导文明燃香,宣传文明燃香的先进经验,扩大示范效应。要指导试点单位,印制发放有关燃香国家标准和文明燃香的宣传资料,引导广大游客和进香群众了解燃香标准,了解燃香文化和礼仪,增强文明意识,选用符合标准的燃香类产品,遵守宗教活动场所和旅游场所燃香安全要求及规范。
五、加强信息通报。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文明燃香试点工作的信息沟通,定期通报文明燃香试点进展情况。如遇到重要问题,及时反馈上级主管部门。六部门将适时开展对试点单位的调研和检查工作。
联系人: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标准化处刘莉莉张源
电话:(010)65201326、65201325
传真:(010)65201335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国家旅游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宗教事务局
国家文物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新增全国文明燃香试点单位名单
国家旅游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宗教局、国家文物局和国家标准委六部门于2009年确定安徽九华山、四川峨眉山、浙江普陀山、山西五台山、北京雍和宫、江苏寒山寺、浙江灵隐寺、河南少林寺、江苏灵山大佛景区、湖北武当山共10个全国文明燃香试点单位。现六部门确定新增以下32个单位为全国文明燃香试点单位。
北京
1、潭柘寺
天津
2、盘山风景名胜区
河北
3、承德普宁寺
辽宁
4、辽阳广佑寺
5、阜新海棠山风景区
江苏
6、常州天宁禅寺
浙江
7、天台山风景区
8、新昌大佛寺
安徽
9、芜湖广济寺
福建
10、莆田湄洲岛国家旅游度假区
江西
11、庐山风景名胜区
12、龙虎山天师府
山东
13、泰山景区
14、济南千佛山风景名胜区
湖北
15、武汉归元禅寺
湖南
16、南岳衡山旅游区
广东
17、惠州罗浮山冲虚古观和黄龙古观
18、韶关云门寺
广西
19、贵港桂平西山风景名胜区
海南
20、三亚南山文化旅游区
重庆
21、重庆华岩寺
四川
22、乐山大佛景区
23、凉山州冕宁县灵山景区
云南
24、大理崇圣寺
25、大理鸡足山景区
陕西
26、宝鸡法门寺文化景区
27、榆林白云山白云观
甘肃
28、平凉崆峒山风景名胜区
青海
29、西宁塔尔寺
新疆
30、昌吉天山天池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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