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运河柳孜运河遗址保护管理规划编制立项的批复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5-03-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大运河柳孜运河遗址保护管理规划编制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756号

安徽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审批濉溪县柳孜运河码头遗址保护规划立项的请示》(皖文物保[2014]183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同意大运河柳孜运河遗址保护管理规划编制立项。

二、在编制保护管理规划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该规划应与《大运河遗产保护和管理总体规划(2012年-2030年)》、《大运河遗产安徽段保护规划(2011年-2030年)》、《大运河遗产(安徽淮北段)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合理衔接。

(二)应将已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大运河柳孜运河遗址(含通济渠柳孜段、柳孜运河桥梁遗址)整体纳入规划范围,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核算规划面积、遗址分布范围等相关经济技术指标。

(三)应根据柳孜运河遗址保护管理、展示利用的实际需要,科学划定柳孜运河遗址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应与其遗产区、缓冲区范围合理衔接,充分考虑自然地形地貌和景观元素的完整性。

(四)应根据世界遗产保护管理要求,深入分析柳孜运河遗址成为世界遗产以后面临的保护管理挑战,统筹考虑遗址保护管理、展示利用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规划措施,细化遗产管理计划。

三、请你局指导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具有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根据上述意见,并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的有关规定,做好大运河柳孜运河遗址保护管理规划的编制工作。

四、规划编制完成并经你局初审同意后,请将规划文本、图纸(一式四份)及相应的电子文档等报我局审核。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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