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的批复
关于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的批复
| 颁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1-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的批复
保监许可〔2015〕93号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开办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的请示》(安保文〔2014〕223号)及其补正材料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使用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
(一)主险条款及编号
1.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A23G01Z01150122;
2.车辆损失险条款:A23G01Z02150122;
3.全车盗抢险条款:A23G01Z03150122;
4.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A23G01Z04150122。
(二)附加险、特约条款及编号
1.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A23G01F01150122;
2.车身划痕损失险条款:A23G01F02150122;
3.基本险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A23G01F03150122;
4.附加险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A23G01F04150122;
5.自燃损失险条款:A23G01F05150122;
6.代步车费用险条款:A23G01F06150122;
7.新增加设备损失保险条款:A23G01F07150122;
8.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险条款:A23G01F08150122;
9.涉水行驶损失险条款:A23G01F09150122;
10.车辆重置特约险条款:A23G01F10150122;
11.换件特约险条款:A23G01F11150122;
12.指定专修厂特约条款:A23G01F12150122;
13.车上货物责任险条款:A23G01F13150122;
14.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条款:A23G01F14150122。
二、同意你公司使用山西、江苏、浙江、山东、河南、重庆、四川、贵州、陕西、宁波、青岛等地区的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
三、同意你公司将电话营销专用产品的运营场所设在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海尔路2号电信大楼。
四、你公司应在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的保单上注明“电销专用”字样,并在保单印制条款名称后加印条款编号。
五、你公司应在开办电话营销专用产品地区的主流媒体上公布专用的电销服务号码,并做好相关的产品信息、市场宣传工作。宣传方案应由你公司总公司统一集中管理,内容应客观、完整、公正、合法。
六、你公司应严格按照《关于规范财产保险公司电话营销专用产品开发和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7〕3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电话营销专用产品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10〕94号)等文件的要求,做好业务、财务核算、电话营销人员管理、呼出管理、客户信息管理和售后服务管理等各项工作,确保电销业务合法合规、稳步健康发展。对经营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保监会报告。
附件:1.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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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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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
2015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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