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列席和邀请列席河源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人员的决定

颁布单位:广东省河源市人大常委会文号:
颁布日期:2014-12-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列席和邀请列席河源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人员的决定

(2014年12月26日河源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并参照惯例,不是市六届人大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和邀请列席河源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

一、市委市政府正处级以上部、委、办、局、群团组织、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

二、在我市的驻军及中央、省驻河源正处级以上单位主要负责人;

三、在我市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省十二届人大代表;

四、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五、我市正厅级的离退休老同志;

六、主持日常工作的有关县人大常委会和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七、出席政协河源市委员会六届四次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

八、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及市依法治市办副处级以上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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