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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州市商业网点管理条例》和《广州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
| 颁布单位:广东省广州市人大常委会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2-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州市商业网点管理条例》和《广州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3年2月26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提出的《关于提请废止〈广州市商业网点管理条例〉和〈广州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条例〉的议案》,决定废止《广州市商业网点管理条例》和《广州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条例》。本决定经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自市人大常委会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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