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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
| 颁布单位:陕西省人民政府 | 文号:令2015年第180号 |
|---|---|
| 颁布日期:2015-03-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已经省政府2015年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娄勤俭
2015年3月18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
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本省实际,省人民政府决定对《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省人民政府设立陕西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省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奖分为最高成就奖、基础研究重大贡献奖和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二、在《办法》第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省基础研究重大贡献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领域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本省科学技术工作者。
省基础研究重大贡献奖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可以空缺。已经获得省科学技术最高成就奖的不再授予省基础研究重大贡献奖。”
三、在《办法》第十九条后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省基础研究重大贡献奖报请省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为80万元,其中20万元属获奖者个人所得,60万元作为获奖者的科研补助经费。”
四、增加内容后,有关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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