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及融资性担保企业监督管理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及融资性担保企业监督管理的意见
| 颁布单位: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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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8-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及融资性担保企业监督管理的意见
近年来,随着金融改革的推进,我省小额贷款及融资性担保企业发展迅速,在缓解了民营企业、小微企业融资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有效作用,有力地促进了我省地方经济发展。但是,从省政府金融办近期对全省已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情况和当前全省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状况看,以上企业还存在不少问题,需要加以重视和规范。现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把市场准入关。小额贷款及融资性担保企业要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安徽省政府办公厅转发金融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及安徽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关于加强我省融资性担保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精神,依法登记注册。公司发起人、法定代表人、公司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事项发生变更的,除报省政府金融办备案外,需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未办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责令限期变更登记,逾期仍不办理的,依法处理。
二、加强对小额贷款及融资性担保企业的巡查监督。依照有关规定检查小额贷款及融资性担保企业登记事项、资本金管理、依法经营等情况,进一步加大对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资本金或变相抽逃资本金的处罚力度。在巡查监管中发现小额贷款及融资性担保企业涉嫌吸收、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以及非法集资的,及时会同当地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认定和查处。强化对小额贷款及融资性担保企业的年度检查,在企业年检时,同级小额贷款及融资性担保企业监管机构出具小额贷款及融资性担保企业有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企业年检手续,企业整顿后,经金融主管部门认可后,方予年检。
三、积极配合省政府金融办、各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行监管派出机构、公安等部门,形成合力,加大巡查力度,重点监管涉嫌吸收、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高息放贷、帐外经营以及非法集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并依照职责严肃惩处,对严重违法经营,拒不改正,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建立健全小额贷款及融资性担保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强化对小额贷款及融资性担保企业的信用分类监管。严格依照我省工商系统已建立的信用管理系统,积极采集金融部门的信用信息,根据小额贷款及融资性担保企业依法经营及信用情况,按企业信用分类实施严格监管。各地工商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登记事项和依法经营情况的日常监管,督促企业依法守信经营,并做好日常巡检记录,不断提高对小额贷款及融资性担保企业的科学管理水平。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2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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