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11-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蚌埠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为推动蚌埠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权质押融资工作,加快专利技术的实施与转化,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专利权质押贷款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皖政办〔2009〕12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总体要求,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结合蚌埠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专利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将自己拥有的专利权向担保机构作质押,由担保机构向贷款人提供担保,取得贷款人一定数额的贷款,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方式。
第二条拟质押专利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且法定有效期限到期日至少为质押期限到期日的2年后;
2.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
3.不涉及国家安全与保密事项;
4.专利技术已应用到生产实践中并形成产业化经营规模,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和良好的经济效益;
5.国有企业、三资企业等拟以专利权质押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报批手续;
6.担保公司、贷款人认为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三条贷款用途、期限和额度。
1.专利权质押贷款只能用于技术研发、技术改造、流动资金周转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从事股本权益项投资,不得用于有价证券、股票、期货等投资经营活动;
2.专利权质押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最长不超过3年;
3.专利权质押贷款的额度不超过专利权评估价值的50%,且最低贷款额度为30万元人民币,最高贷款额度为500万元人民币。
第四条专利权质押贷款担保费率不得超过担保贷款额的2%。
第二章设立风险补偿资金
第五条根据《实施办法》中“省予指导,市为主体”的精神,市财政设立年度额为1000万元的专利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风险补偿资金从蚌埠市自主创新专项资金中列支。风险补偿资金用于:
1.给予担保机构兑现专利权质押贷款代偿损失;
2.给予借款人贷款贴息;
3.给予借款人担保贴费;
4.专利权评估费支出。
第三章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机构
第六条市科技局负责专利权质押贷款的管理,主要承担以下职能:
1.负责专利权质押贷款项目的遴选、审核与认定;
2.负责专利权质押贷款工作担保机构的备案管理;
3.负责贷款人、担保机构与借款人之间的协调服务;
4.负责专利权评估机构的筛选、审核、备案;
5.负责专利权评估费、担保费、贷款人贷款贴息核算和支出的管理;
6.负责与专利权质押贷款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借款人
第七条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
2.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3号)规定;
3.企业的产品(服务)属于《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中《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所确定的范围;
4.企业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技术开发费)占企业销售收入的4%以上;
5.企业有原始性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等可持续的技术创新活动,有专门从事研发的部门或机构;
6.企业近2年连续盈利,且利润能够保持稳定增长;或企业成立不到2年,上年度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利税率30%以上;
7.企业主要负责人无不良信贷记录和刑事犯罪记录。
第五章贷款人
第八条在蚌埠市依法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均可开展本办法规定的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时给予适当的利率优惠。
第六章担保机构的确定
第九条参与专利权质押贷款的担保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主要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2.成立1年以上,实收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近3年(成立不到3年的以实际成立年限计)年代偿率不超过4%。
第十条担保机构申请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担保备案申请书;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现场查验)及复印件;
3.近3年的财务报表及完税证明(成立不到3年以实际成立年限计);
4.担保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以上材料均一式两份。
第十一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担保公司,由市科技局出具同意开展专利权质押业务的确认函。
第七章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报送相关资料,市科技局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符合条件的,由市科技局向担保公司和贷款人出具推荐函,与担保公司、贷款人共同对借款人进行考察。
第十三条借款人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应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现场查验)及复印件;
2.拟质押的专利授权证书原件及最近1年度专利权维持费交费证明(现场查验)及复印件;
3.企业近2年的财务报表及完税证明或企业当年财务审计报告;企业成立不到2年的应提交申请日以前企业财务报表或企业当年财务审计报告;
4.拟质押专利权相关产品的产量及销售记录;
5.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登记簿副本;
6.对于专利权人为2人以上的,应出示全体专利权人同意质押的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一式两份。
第十四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科技局推荐给核准的评估机构对借款人专利权进行价值评估。
第十五条担保、贷款和专利权质押手续办理。
1.借款人与担保机构签订专利权质押合同;
2.贷款人与担保机构签订保证合同;
3.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或协议;
4.借款人持专利权质押合同、保证合同、借款合同或协议等相关材料,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出质登记,专利权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5.提前解除专利权质押合同或专利权质押期限届满的,借款人应当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注销手续;
6.借款人将保证合同、借款合同、专利权质押合同、专利权质押登记证书等复印件报市科技局登记备案。
第十六条在借款人办妥专利权出质登记等相关手续、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后,贷款人7个工作日内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十七条贷后管理。
1.市科技局应定期检查借款人贷款使用情况及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查询专利权的法律状态,督促借款人维护被质押的专利权合法有效。发现问题及时向贷款人和担保机构通报,提出处理建议和意见,同时报省知识产权局;
2.担保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检查借款人质押的专利权状态及变化,了解被质押的专利权市场行情及变现能力,提高担保成功率;
3.贷款人在进行贷后监控时,有权依据贷款合同监督贷款资金用途,并应持续关注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偿债能力以及被质押专利权的价值变化情况,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
第十八条正常还贷、续贷及逾期代偿。
1.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全部义务后,贷款人或担保机构应在借款合同终止的同时将相关证明资料交还借款人;
2.借款人有续贷意愿的,应提前2个月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并提供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市科技局应及时与担保公司、贷款人对企业考察,对借款人财务状况进行评价,认为借款人产品利润增速明显,或投资规模明显扩大的,给予续贷;
3.借款人申请续贷后应及时向市科技局重新提交专利权质押合同、保证合同和借款合同;
4.借款人逾期不偿还贷款本息时,贷款人应通知担保机构,同时抄送市科技局。担保机构和贷款人共同向借款人催讨;
5.经催讨借款人仍不能偿还全部本息,贷款人可按规定向担保机构发出担保履约通知书,同时报市科技局。担保机构在接到履约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即对催讨无果的担保债务先行代偿。
第十九条风险补偿。
1.担保机构在先行代偿担保债务后,担保机构即可持申请书、保证合同履约书、现金支付证明等相关材料向市科技局申请兑现风险补偿资金;
2.经审查符合兑现风险补偿资金条件的,市科技局应在30日内向担保机构一次性足额拨付50%的代偿担保债务资金。担保机构代偿担保债务资金的另外50%部分,由担保机构承担。
第二十条追偿和质押专利权处置。
1.担保机构在取得专利代偿权后,市科技局应积极配合担保机构追偿及质押专利权变现;
2.对于故意、恶意转移质押贷款资金的借款人,市科技局应配合担保机构向法院起诉,追究其法律责任;对确有困难,借款人申请延期还款的,还款日最多延缓1年;对借款人被合并或收购的,合并或收购方必须在合并收购之日起30日内还款;
3.担保机构追偿所得代偿资金的50%必须在15日内划转到风险补偿资金专户。追偿所得超出代偿资金的部分扣除追偿成本费用后应全额返还给借款人。
第八章激励措施
第二十一条担保机构在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时,应综合考虑承担的风险、合理的回报以及借款人的承受能力,力求在借款人承受范围内取得与承担风险相适应的合理回报。经与借款人协商一致,可采取以下方式:
1.担保换取利润分红,即担保机构按照约定比例获得借款人的利润分红;
2.担保换取期权,即在约定期限内,担保机构可以按照约定价格购买借款人约定比例的股权,担保机构有权放弃该认购权。
第二十二条市科技局应大力培育专利中介服务平台,活跃专利交易市场,为专利权的变现、转移提供快速通道。
第二十三条借款人按期履行合同的,按照法定利率的10%给予贴息支持,在担保贷款期限内产生的担保费用,补贴担保额的1%。合同履约后,借款人持申请书、合同履约协议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到市科技局办理登记备案。市科技局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在30日内发放全部贴息和贴费资金。
第二十四条专利权质押贷款评估费用在3万元以下的,从风险补偿资金中列支,超出部分由借款企业承担。
第九章其他
第二十五条除本办法以外,鼓励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及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第二十六条对于在担保、借款、还款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风险补偿、贴息和贴费资金的单位及个人,市科技局将依法追回资金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转发蚌埠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蚌政办〔2009〕11号)及《关于印发蚌埠市专利权质押贷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蚌政办〔2010〕103号)文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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