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蚌埠市深入推进农村“两权”抵押贷款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蚌政办秘〔2015〕65号
颁布日期:2015-07-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蚌埠市深入推进农村“两权”抵押贷款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深入推进农村“两权”抵押贷款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2015年7月8日

蚌埠市深入推进农村“两权”抵押贷款

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皖政办秘〔2014〕212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农村金融综合改革的意见》(皖政〔2015〕17号)等文件要求,为深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以下简称农村“两权”)抵押贷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原则

(一)坚持市场化和政策扶持相结合。以市场化为导向,以政策扶持为支撑,充分调动和激发参与各方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推进农村“两权”抵押贷款工作,深化农村金融改革,更好地实现农村产权金融功能,进一步促进“三农”和县域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坚持依法保障借贷双方合法权益。坚持合法合规,在现行法规和政策许可范围内开展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一方面要依法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明确农村“两权”抵押融资范围,农村“两权”处置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不改变产权用途;另一方面要依法维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抵押权人债权未受清偿的,相关各方应通过经济、法律或行政等多种方式确保金融机构合法债权不受损失。

(三)坚持借款人自愿和契约管理。尊重各农村经营主体意愿,不强行推进农村“两权”抵押融资,农村经营主体根据自身资金需求状况自愿向参与试点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运用农村“两权”开展抵押、担保等融资应遵循契约精神,签订的合同、协议按照有关法规予以管理。

(四)坚持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和风险可控。农村“两权”抵押融资工作政策性强,既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实施,又要稳步推进、控制风险、注重实效。重点选择农村法人金融机构开展农村“两权”抵押贷款业务,鼓励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和涉农保险等各金融机构积极参与。

二、重点工作

(一)加快推进农村“两权”确权颁证工作。

1.全面开展农村“两权”确权颁证工作。“两权”权属清晰明确是农村“两权”抵押贷款开展的前提,确权颁证工作进度、范围决定着农村“两权”抵押贷款工作开展的进度、范围。农民住房财产权登记颁证应结合美好乡村以及新农村建设规划。各相关业务承担部门、金融机构要同步推进农村“两权”确权颁证与抵押贷款工作,即“确权颁证推进到哪里,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覆盖到哪里”。

(二)建立农村“两权”抵押登记评估、贷款发放和处置机制。

2.发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推荐、服务、处置协调作用,乡镇和村集体为农村“两权”抵押贷款工作责任主体。农村“两权”抵押贷款必须由贷款人提出申请,经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审核、鉴证、盖章后提交金融机构;承办银行审核同意后要在7个工作日之内完成贷款发放工作,并报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建立农村“两权”抵押贷款登记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登记机构为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登记机构为县区国土部门。登记机构负责对抵押的权属、面积、地界等登记事项进行登记、公示、确认,出具登记凭证。

规范农村“两权”抵押价值评估和指导价格。大力发展农村产权价值评估、法律咨询等中介组织,为农村产权流转和抵押融资提供服务。农村“两权”评估要以乡镇为单位,村集体经济组织参加,每个乡镇可推荐2—3家具备资质条件的评估中介机构,一定情况下也可选择简易办法评估。评估机构应以服务为主,适当收费,减轻借款人经济负担。评估机构应根据农民住房的年限、结构和地段合理评估农民住房财产权价值。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由各县区政府综合本辖区情况出台指导价,各乡镇在指导价的基础上确定各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具体抵押价值。

4.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各县区人民政府分别设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并实现联网,及时收集和发布各类产权流转交易信息,组织产权流转、招拍挂等交易活动,为贷款抵押物处置、抵押权利的实现提供平台。

(三)建立农村“两权”抵押贷款政策体系。

5.合理界定农村“两权”抵押贷款对象和用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贷款对象界定为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家庭经营农户;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对象界定为乡镇集市农宅农户、城镇化进城农户和因特殊原因形成的一户多宅农户。农村“两权”抵押贷款主要用于农业经营主体扩大生产和自主创业。

6.设立农村“两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以县区政府为主体设立农村“两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由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区财政部门共同管理。资金来源为年度支农资金,市财政予以适当支持。基金对农户不超过30万元、其他借款人不超过200万元的贷款,按照贷款本金损失部分30%比例对金融机构或国有担保机构进行风险补偿。风险补偿由承办银行或担保机构提出申请,经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初核后报基金管理部门审核,审核同意后由县区财政部门拨付风险补偿金。风险补偿政策实施期限暂定为3年。

7.运用中间工具有效分散贷款风险。一是引入担保保险等金融中间工具。谋划设立农业融资性担保公司(或国有投资公司),或在现有国有担保机构单列专项担保资金,单独核算,用于包括农村“两权”抵押贷款在内的涉农贷款担保,支持融资性担保公司接受农村“两权”作为反担保抵押物。鼓励保险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更多地参与农村“两权”抵押贷款。二是支持设立村级担保基金,各农业经营主体适当出资,发挥“集体保、联户保、个人保”作用。三是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用,鼓励农户以土地入股、信托等多种方式规模流转给农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农户“两权”抵押贷款提供担保。

8.完善农村“两权”抵押贷款处置方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时,可依法通过交易市场将抵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入流转市场,通过获取转让收益清偿贷款本息;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下,依法变更土地经营人,由新的土地经营人履行还贷义务。借贷双方可协议对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进行变现,对不能通过协商处置的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因处置抵押而获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使用者,在流转经营期内享有与原借款人相同的权利,流转经营期满后,由土地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收回或依法处理。

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借款人到期未履行义务,抵押权人可通过与抵押人协商对抵押物变卖或委托专业组织进行拍卖,也可由产权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评估价收购,处置交易受让方要具备法定主体资格。对借贷双方不能通过协商处置抵押的住房财产权,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9.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启动县级动态征信数据库建设,全面开展农户、农村企业、农村经济组织等涉农主体信用信息采集工作。有效整合县域信用资源,实现税务、法院、环保、社保、公安、市场监管、公用事业等部门社会信用信息的采集归档和共享,构建农户、居民、企业三位一体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实现平台共建共享。深入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和金融生态环境创建与评价活动。建立信用评级体系,引导金融机构根据农户、小微企业信用状况设定授信等级,发放信用贷款,实现信用评价结果与信贷服务的有效对接。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市金融办、财政局、国土局、住建委、农林委、人行蚌埠市中心支行、银监会蚌埠监管分局等部门和各县区政府以及相关金融机构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承担总体协调组织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协调联动,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建立工作推进机制,加强统筹协调,确保工作扎实推进。各成员单位每半年向领导小组报告一次工作开展情况。

(二)制定实施细则。各县区要尽快研究制定农村“两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实施细则,落实乡镇、村集体主体责任,探索农村“两权”抵押贷款实现新途径。农林、国土、住建等部门要协调制定农村“两权”抵押登记、价值评估、抵押物处置等政策措施。人民银行、银监部门要在货币政策工具综合运用、合理确定利率水平、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信贷风险防范等方面拿出措施,相关金融机构要制定或完善农村“两权”抵押贷款具体管理办法。

(三)强化宣传引导。要采取多种形式,面向广大基层干部、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农户和金融机构,广泛宣传农村“两权”抵押贷款的重大意义和相关政策,让社会各界熟悉农村“两权”抵押融资政策,了解业务办理流程,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参与积极性,推动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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