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延长蚌埠市城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期限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蚌政办秘〔2013〕73号
颁布日期:2013-08-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延长蚌埠市城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期限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蚌埠市城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工作自2012年7月试点以来,在缓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支持城乡创业者创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因《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城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蚌政办〔2012〕46号)规定的试点期限已到期,为保持此项试点工作的连续性,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将蚌埠市城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期限延长至2015年12月31日,同时扩大试点范围,凡我市符合要求的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经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金融办)备案,均可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

2013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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