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城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城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蚌政办〔2012〕4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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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7-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城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蚌政办〔2012〕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蚌埠市城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十八日
蚌埠市城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
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金融业发展的意见》(皖政〔2011〕102号)精神,根据蚌埠市“十二五”金融业发展规划要求,加快金融创新,缓解小额信贷中抵押物不足的问题,进一步提升金融业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现就开展蚌埠市城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以下简称“小贷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以依法合规、风险可控为前提,坚持制度先行、逐步完善,先试点、后推广。
(二)通过制度创新,科学合理地明确银行、保险机构、借款人等参与主体的责权利关系。
银行按照贷款条件和要求严把贷款质量关,并严格控制信贷资金的流向,认真防控风险的发生;保险机构主要分担借款人的非故意风险;借款人要履行诚信守约义务;政府为金融机构管控风险提供支持与协助。
(三)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坚持市场化运作,试点初期由政府协调推动并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最终实现商业化可持续发展。各县、区政府可根据本地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资金需求,认真负责地向试点银行、保险公司推荐符合贷款条件的小微企业,试点银行、保险公司应给予重点支持。对形成的不良贷款,各县、区政府要积极协助试点银行、保险公司予以追偿。
二、主要内容
(一)小贷险的适用范围、条件要求及合作方式。小贷险的支持对象为我市初创期小微企业、农业种养殖户和城乡创业者(含个体工商户)。贷款只能用于生产性用途,不得用于消费及其他用途。
借款人为个人的,须已在蚌埠市(含三县)范围内连续居住3年以上,且具有固定住所;申请贷款的城乡创业者还须拥有蚌埠市常住户口,并提供一定的反担保措施。
借款人为企业的,应具有1年以上的连续经营记录,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须承担无限担保责任,企业无欠缴税费、逃废债务等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并提供一定的反担保措施。
参与试点的银行与保险机构根据本实施意见协商签订合作协议。借款人为获得贷款,须与银行、保险机构分别签订贷款合同及小贷险合同。保险机构对贷款本金及利息承担保证保险责任,具有小贷险业务审批的最终决定权。银行与保险机构在办理业务过程中要切实提高效率、优化流程,最大限度地减少客户的时间成本。
(二)合理控制借款人融资成本与期限。借款人融资成本由银行贷款利息、保证保险费及附加性保险费三部分组成。试点期间,银行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同期基准利率上浮30%的水平。保证保险年化费率和借款人意外伤害险年化费率合计最高不超过贷款本金及利息总金额的2%。经办机构对资信状况良好、贷款风险程度较低的借款人应当实行优惠利率(费率)。小额贷款采取分期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的方式,贷款期限最高不超过1年。
(三)建立银行与保险机构风险共担机制。试点期间,贷款银行与保险机构对贷款本息损失按2:8的比例分摊。原则上试点银行应自身承担20%的风险,对个别风险较高的借款人,试点银行可以通过引入担保公司担保方式化解其应承担的风险;担保公司对贷款本息的20%承担担保责任。当借款人欠息连续达3个月以上或贷款到期后1个月内未能偿还本金,贷款银行向借款人追索未果,即可向保险机构提出索赔。保险机构在收到银行索赔要求后20个工作日内向银行进行理赔。
三、风险管控和监管措施
(一)控制单户小额贷款额度。试点期间,对不同对象的小额贷款借款人规定不同的单户贷款上限:小微企业发放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农业种养殖户不超过30万元和城乡创业者发放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二)银行对贷款实施全程风险管控。银行要在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与审批、合同签订、贷款发放和支付、贷后管理等方面实行全流程监控,严格限制贷款流向高耗能、高污染行业,防止资金借道流向民间借贷,要确保客户信息真实性及资金用途合理性,做到专款专用。
(三)保险机构对贷款风险进行附加性承保。试点期间,借款人(自然人,不含企业法人)投保小贷险时,应向同一保险机构投保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不得低于贷款本息;发生保险事故而造成借款人无法按约定还款时,保险机构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将保险赔款资金优先用于归还借款人所欠银行贷款本息。
(四)建立贷款风险预警、叫停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单个试点银行小额贷款不良率达到7%或保险公司在单个试点银行的赔付率(赔付金额/小贷险及附加险保费收入)达到100%时,应报告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风险预警,并控制小额贷款增幅每月不超过10%;当试点银行小额贷款不良率达到10%或保险公司在单个试点银行的赔付率达到120%时,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实行业务叫停。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对造成不良率、赔付率过高的原因进行认真核查。发现有违规违法行为的,应依法查处,严肃追究相关当事人及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建立健全借款人失信惩戒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试点工作,协助试点金融机构防控化解风险,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从各个方面对恶意欺诈、逃废债务等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惩戒和制约合力。
惩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一是将欠款信息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作为金融机构办理信贷业务时的风险提示内容;二是对拖欠小额贷款尚未归还的借款人,取消当年享受我市各类优惠政策、财政补助和荣誉的资格;三是司法机关要依法加大对拖欠、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打击力度,开辟“绿色通道”,法院对小额贷款诉讼可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依法执行,对借款人恶意骗贷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门应及时立案、侦办,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建立银保信息交换和工作配合机制。银行应按时将业务受理、客户信息、授信决策、贷款发放、贷款逾期等情况告知合作的保险机构,双方在风险管控、信息共享、追索欠款等方面要密切合作。
四、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成立组织机构。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规范操作,取得实效,市政府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市金融办、人行蚌埠市中心支行、银监会蚌埠监管分局、市保险行业协会、市委宣传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以及试点金融机构组成,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研究决定有关重大事项和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承担日常工作。
(二)部门职责分工。市金融办负责研究起草试点的工作方案及综合性政策,了解、总结试点工作进展情况,适时进行风险预警、实行业务叫停,协调落实试点工作的具体事宜并会同有关单位负责指导、监督和协助金融机构积极稳妥地开展试点工作,切实履行风险管理职责,适时开展业务检查,对违规失职行为进行问责。
人行蚌埠市中心支行负责将借款人个人或企业的信用状况向试点金融机构进行风险提示。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宣传报道试点工作的相关情况,并营造良好的舆论导向和氛围。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负责依法制裁骗贷行为,保护金融债权。
市财政局负责在试点期间对小贷险业务给予风险补偿等财政扶持政策。
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为试点金融机构查询企业借款人资信情况提供便利,并对恶意欠款人涉及工商、税务的违法失信行为予以记录制裁。
五、风险补偿、追偿和奖励措施
(一)风险补偿。试点期间,市政府设立1000万元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基金。按年度对保险机构赔付率超过120%比例的赔付部分给予全额风险补偿;按年度对试点银行小贷险业务的贷款损失超过贷款收入(利息及其他收入)120%比例的部分给予全额风险补偿。风险补偿市财政承担50%,借款人税收入库地所在的各县(区)财政按照其不良贷款所占比例分担另外50%。具体补偿办法由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另行制定。
(二)追偿和奖励措施。试点银行、保险公司发生贷款、赔偿损失后,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追偿。如试点银行、保险公司的贷款、赔偿损失已获得政府风险补偿,则追偿所得应首先偿还政府风险补偿。在适当时机将小贷险业务开展情况纳入市政府对金融机构的考核范围。对于积极开展小贷险业务,能有效控制风险、经营状况良好的银行及保险机构,市政府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六、其他
由市金融办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保险行业协会、人行蚌埠市中心支行起草小贷险业务具体操作的规范性文件。试点银行和保险机构应按月向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关单位报送业务开展情况及相关资料。
本实施意见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试点期限暂定为2012年7月18日至2013年6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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