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土地出让开竣工履约保证金制度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05-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土地出让开竣工履约保证金制度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管理,促进项目开工建设,推动全市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根据《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蚌政〔2012〕35号),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市区范围内实施土地出让开竣工履约保证金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竣工履约保证金的收取标准

在土地出让成交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前,土地出让人按以下标准收取土地出让开竣工履约保证金。

(一)经营性用地。土地出让起始价在5000万元以下的,按照土地出让起始价的5%收取开竣工履约保证金;土地出让起始价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按照土地出让起始价的3%收取开竣工履约保证金。开竣工履约保证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工业用地。土地出让起始价在2000万元以下的,按照土地出让起始价的3%收取开竣工履约保证金;土地出让起始价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按照土地出让起始价的2%收取开竣工履约保证金。开竣工履约保证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工业用地开竣工履约保证金不再另行收取,直接从土地出让金中暂扣。

二、开竣工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方式

土地出让开竣工履约保证金的70%为开工履约保证金,30%为竣工履约保证金。用地单位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时间开工的,可持辖区政府(管委会)审查认定的开工证明材料,向市国土局申请退还开工履约保证金,市国土局审核后,函告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退还开工履约保证金及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工业用地不退还开工履约保证金银行利息)。用地单位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时间竣工的,可持辖区政府(管委会)审查认定的竣工证明材料,向市国土局申请退还竣工履约保证金,市国土局审核后,函告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在1个月内退还竣工履约保证金及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工业用地不退还竣工履约保证金银行利息)。

三、开竣工履约保证金的管理方式

土地出让开竣工履约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经营性用地土地出让开竣工履约保证金在项目按期开竣工后由市财政局退还给用地单位。工业用地土地出让开竣工履约保证金由市财政局从拨付给各区政府(管委会)的工业用地土地出让金中暂扣,待项目按期开竣工后按照本通知规定的退还方式,由市财政局退还给各区政府(管委会)。

土地出让开竣工履约保证金制度自通知印发之日起施行,市政府可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和土地市场状况,适时调整土地出让开竣工履约保证金的收取比例。

二○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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