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中小企业出口专项担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中小企业出口专项担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9-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中小企业出口专项担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中小企业出口专项担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蚌埠市中小企业出口
专项担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解决中小企业出口业务流动资金融资难问题,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出口信贷的投放,提高信用担保机构抵御风险的能力,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聚集引导作用,促进中小企业出口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扩大全市进出口规模,进一步提高全市经济外向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用于建立中小企业出口专项担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风险补偿资金由市财政专户存储、专户管理、单独核算。
第三条在“鼓励风险控制,损失适当补偿”的前提下,坚持公开透明、科学评审、定向使用、规范管理、严格监督的原则开展专项担保贷款风险补偿工作。
第四条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的审核和审批。
第五条申请专项担保贷款的中小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市境内注册登记且有出口实绩;
2.法人治理结构健全,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管理规范,主营业务突出,成长性较好,员工队伍较为稳定,组织架构较为完整;
3.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环境保护规定,产品适销对路;
4.有健全的财务制度,财务资料真实可信;
5.信用较好,无不良记录,无偷税、骗汇、走私等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有关条件。
第六条企业向所属县、区(含高新区、经济开发区,下同)提出贷款申请,县区初审通过后每周向市商务局推荐,市商务局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评审会,根据出口规模和订单情况,对申请贷款的企业进行评审,对符合推荐条件的企业,向担保机构出具推荐函。
第七条对市商务局推荐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相关规定办结调查、审核手续。对确定予以贷款的企业,担保机构应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担保函,银行业金融机构收到担保函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放贷(专项担保贷款的期限一般为6-9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对确定不予贷款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应书面向市商务局说明原因。
第八条担保机构按专项担保贷款额2%的标准向贷款企业收取担保费。其中,风险补偿资金按季度、按专项担保贷款额1%的标准给予贷款企业担保费补贴。担保机构收取担保费后,不得再向贷款企业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第九条对专项担保贷款的利率,银行业金融机构原则上按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贷款利率执行。
在当前形势下,允许银行业金融机构适当上浮贷款利率,上浮幅度由企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商确定,最高不超过30%;风险补偿资金按季度、按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的10%给予已归还贷款的企业贴息。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收取贷款保证金和任何其他费用。
第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应对专项担保贷款进行跟踪管理。若出现损失,由县区财政、风险补偿资金和担保机构分别按30%、30%和40%比例承担。
第十一条专项担保贷款专款专用。贷款企业按合同约定及时归还专项担保贷款本息。
第十二条按时还款、出口明显增长的企业再次申请专项担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予以优先支持。对利用虚假材料恶意骗取专项担保贷款或有意转移资产、逃废专项担保贷款的企业,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对弄虚作假骗取风险补偿资金的,应追回其所得,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对从事此项工作的相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应追究其相关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对获得专项担保贷款的企业名单及相关贷款信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放贷后3个工作日内向市商务局报备。市外汇管理局对专项担保贷款企业出口收汇款和相关账户进行监督管理。对恶意拖欠专项担保贷款的企业,市人民银行应根据相关规定将其列入企业征信系统黑名单。
第十四条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金融办对担保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监督,定期考核专项担保贷款工作进展情况和服务质量。
第十五条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定期对风险补偿资金组织清算。市审计局按规定对风险补偿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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